【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核準
2025-07-03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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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核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一、項目信息1
【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核準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項目信息
1.項目名稱: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核準
2.適用范圍: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3.項目編碼:44028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設定依據
《證券法》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且發行后證券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證監會豁免核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于非法發行股票。
四、受理機構
中國證監會辦公廳
五、審核機構
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
六、決定機構
中國證監會
七、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八、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九、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十、申請條件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39條: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后,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十一、禁止性行為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20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十二、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及要求
第一章 定向發行說明書及授權文件
1-1 申請人關于定向發行的申請報告
1-2 定向發行說明書
1-3 申請人關于定向發行的董事會決議
1-4 申請人關于定向發行的股東大會決議
第二章 定向發行推薦文件
2-1 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
第三章 證券服務機構關于定向發行的文件
3-1 申請人最近2年及1期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
3-2 法律意見書
3-3 本次定向發行收購資產相關的最近1年及1期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如有)
(二)材料數量
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相應的標準電子文件一份(標準.doc或.rtf格式文件)。
(三)示范文本
見附件1
(四)常見錯誤示例
見附件2
十三、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一層。
(二)辦公時間:
8:30-11:00,13:30-16:00
十四、辦理程序
一般程序
十五、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的,發送核準批復。審批未通過的,發放不予核準批復。
十六、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服務對象,并通過現場領取、郵寄、公告等方式將結果(證件及文書等)送達。
十七、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依據《行政許可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按照規定披露信息,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八、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一層
(二)電話咨詢:(010)88060435
十九、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電話投訴:(010)88060431
(二)電子郵件投訴:zwgk@csrc.gov.cn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
(二)辦公時間: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當周周五晚,可通過登錄證監會官方網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zgsb/)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
二十二、辦理流程圖
二十三、發布與實施日期
本指南自2017年11月30日起發布并實施。
附件1:
定向發行申報材料示范文本
第一章 定向發行說明書及授權文件
1-1 申請人關于定向發行的申請報告
【簡要說明申請人本次發行情況】
1-2 定向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1-2-1 聲明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定向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本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定向發行說明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中國證監會對本公司股票定向發行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其對本公司股票的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虛假不實陳述。
依據《證券法》的規定,本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本公司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1-2-2 公司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證券簡稱、證券代碼、有限公司成立時間、股份公司成立時間、掛牌時間、住所地、注冊資本、目前總股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秘書、聯系電話、電子信箱、主營業務等】
1-2-3 發行計劃
1、本次定向發行的目的
2、發行對象及公司現有股東的優先認購安排(如董事會未確實具體發行對象的,應披露股票發行對象的范圍和確定方法)
3、發行價格和定價原則(如董事會未確定具體發行價格的,應披露價格區間)
4、發行數量或數量上限及預計募集資金總額
【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應披露歷次權益分派、以及公司未來除權除息事項對本次發行價格及發行數量的影響】
5、本次發行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鎖定承諾
6、募集資金用途
【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應披露前次股票發行情況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本次募集資金投向、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以及保證募集資金按計劃合理使用的措施】
【若有以非股權資產認購本次定向發行股份的,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名稱、類別以及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基本情況;
(2)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利限制、權屬爭議或者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況;
(3)資產獨立運營和核算的,披露最近1年及1期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信息摘要;
(4)資產的交易價格及定價依據。披露相關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值;交易價格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依據的、應披露資產評估方法和資產評估結果】
【若以股權資產認購定向發行股份的,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股權所投資公司的名稱、企業性質、注冊地、主要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權及控制關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最近2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變化情況、股東出資協議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對本次交易產生影響的主要內容、原高管人員的安排;
(2)股權所投資的公司主要資產權屬狀況及對外擔保和主要負債情況;
(3)股權所投資的公司最近1年及1期的業務發展情況和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信息摘要;
(4)股權的資產評估價值(如有)、交易價格及定價依據】
7、報告期內是否存在資金占用、提前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8、本次定向發行前滾存未分配利潤的處置
9、本次定向發行涉及的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事項情況
1-2-4 2年1期財務指標簡表及主要財務指標分析
1-2-5 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的內容摘要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體、簽訂時間;認購方式、支付方式;合同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合同附帶的任何保留條款、前置條件;相關股票限售安排;違約責任條款】
【附生效條件的資產轉讓合同的內容摘要除前款內容外,至少還應包括:目標資產及其價格或定價依據;資產交付或過戶時間安排;資產自評估截止日至資產交付日所產生的收益的歸屬;與資產相關的人員的安排】
1-2-6 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的影響
1、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經營管理的影響;
2、本次定向發行后申請人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的變動情況;
3、申請人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管理關系、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等變化情況;
4、申請人以資產認購股票的行為是否導致增加本公司的債務或者或有負債;
5、本次定向發行對其他股東權益的影響;
6、本次定向發行特有相關風險的說明。申請人應有針對性、差異化的披露屬于本公司或者本行業的特有風險以及經營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
1-2-7 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如有)、股票登記機構、其他與定向發行有關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電話、傳真,以及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1-2-8 相關聲明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本定向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主辦券商聲明
“本公司已對定向發行說明書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服務機構聲明:
“本機構及經辦人員(經辦律師、簽字注冊會計師、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已閱讀定向發行說明書,確定定向發行說明書與本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無矛盾之處。本機構及經辦人員對申請人在定向發行說明書中引用的專業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確認定向發行說明書不致因上述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9 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包括: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次定向發行的文件(核準后提供)、其他與本次定向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應作為備查文件披露:資信評級報告、擔保合同和擔保函、申請人董事會關于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事項處理情況的說明、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關于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通過本次定向發行擬進入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及有關審核文件】
1-3 申請人關于定向發行的董事會決議
1-4 申請人關于定向發行的股東大會決議
第二章 定向發行推薦文件
2-1 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
2-1-1 盡職調查情況
【主辦券商應說明盡職調查的具體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業務調查、財務調查、公司治理調查、合法合規調查等,以及盡職調查的具體程序等情況】
2-1-2 內核意見
【包括但不限于:內核小組構成、內核會議召開、內核成員履職及最終表決結果等情況】
2-1-3 推薦意見
【主辦券商應圍繞《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逐條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并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關于本次發行對象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意見;
2、關于發行過程及結果是否合法合規的意見,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股東大會議事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執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回避制度,發行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3、關于發行定價方式、定價過程是否公正、公平,定價結果是否合法合規的意見;
4、關于公司本次股票發行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規范性的意見;
5、關于公司治理規范性的意見;
6、關于公司是否規范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意見;
7、主辦券商認為應當發表的其他意見:例如本次發行對申請人的影響、掛牌以來歷次股票發行的承諾情況、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本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計劃;
8、主辦券商對本次定向發行的推薦結論;
9、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的具體情況。
第三章 證券服務機構關于定向發行的文件
3-1 申請人最近2年及1期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3-2 法律意見書
【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中詳盡、完整地闡述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對本次股票發行的下列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1、關于本次發行對象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意見;
2、關于發行過程及結果是否合法合規的意見,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股東大會議事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執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回避制度,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審批、備案程序,發行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3、關于公司本次股票發行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規范性的意見;安排現有股東優先認購的,應當對優先認購的相關程序及認購結果進行說明;依據公司章程進行排除適用的,也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
4、與本次股票發行相關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規;
5、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份的,應當說明資產評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資產權屬不清或者其他妨礙權屬轉移的法律風險;標的資產尚未取得完備權屬證書的,應說明取得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份涉及需呈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說明是否已獲得有效批準;資產相關業務需要取得許可資格或資質的,應說明是否具備相關許可資格或資質。
6、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3-3 本次定向發行收購資產相關的最近1年及1期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如有】
附件2:
常見錯誤示例
(一)申請文件缺少相關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未加蓋申請人公章;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附件中缺少相關授權委托文件或授權委托文件缺少委托人簽字、蓋章。
(二)定向發行說明書封面缺少明確聲明:“本公司的定向發行的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本定向發行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定向發行的法律效力,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全文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定向發行說明書封面未注明“申報稿”。
(三)定向發行說明書中申請人、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的相關聲明中,缺少相關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經辦人簽字或機構公章。
(四)缺少申請人關于同意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申報稿和對反饋意見回復的書面聲明。
(五)申請文件中缺少申請人最近2年及1期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財務報告缺少會計報表附注、財務報表缺少計量單位;財務報表缺少申請人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個人名章、簽字或申請人公章。
(六)主辦券商推薦意見、專項核查報告、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資產評估報告等中介服務機構文件中缺少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經辦人簽字或機構公章。
(七)律師見證文件未加蓋見證章或復印件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八)國有企業定向發行未履行評估備案程序。
(九)募投項目介紹過于簡略,必有性及可行性分析不具有針對性。
(十)補充流動資金測算的合理性不足。
(十一)經營業績異常波動,未進行合理解釋分析。
(十二)未披露報告期內資金占用或提前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及整改情況。
(十三)主辦券商未按指引逐項核查并逐條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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