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加強進口食品的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制訂本辦法。二、凡進口食品及其原料、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以下統稱食品
一、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加強進口食品的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制訂本辦法。
二、凡進口食品及其原料、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以下統稱食品)必須符合我國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對已到達口岸(國際鐵路聯運指到達目的地)的進口食品,如不符合我國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應根據其污染情況和危害程度,實行退貨、銷毀、改做他用,或經無害化處理后供食用。
三、外貿部門向外商定貨時,必須按照我國規定的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簽定合同。其合同副本應抄送衛生部、中國醫學科學院食品衛生檢驗所及有關進貨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并應盡量向食品輸出國索取他們使用我國規定以外的農藥、添加劑、熏蒸劑等與食品衛生有關的品種、標準、資料,即時向衛生部門提供。
需要進口我國尚無衛生標準或衛生要求的食品時,外貿部門須將輸出國食品衛生標準書面會同衛生部門同意后再簽訂合同,如無輸出國標準,外貿部門可提前書面通知衛生部門,由衛生部門會同外貿部門提出標準后再簽訂合同。
四、進口食品到達國境口岸前,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報驗單”,向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報驗。國際聯運口岸,由鐵路部門負責鉛封開啟和重新施封。
裝載食品的船只到港前,由口岸外輪代理公司向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通知船到日期,以利及時采樣。
五、凡進口食品必須由各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采樣,開具采樣證明,并在運送票據上注明采樣日期和數量。海關憑食品衛生檢驗所的采樣證明放行。食品經營部門接到該批食品衛生檢驗合格的報告后,方得出售和供作食用。
食品衛生檢驗所應即時、準確地進行衛生檢驗,其檢驗結果一般應在五至七天內報出。遇有異常情況不能按時報出時,應在此期限內向報驗人申明。
六、進口食品經檢驗后,由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向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簽發“檢驗報告”,并通知有關省、市、自治區衛生防疫站(或食品衛生檢驗所、下同)。對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或衛生要求的,由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對外出具“衛生檢驗證書”,連同處理意見通知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七、裝運進口食品的車船等運輸工具、港站、貨場、倉庫等必須干凈。凡曾裝運、貯存過有毒、有害或污穢不潔物質的,由承運部門或按有關文件規定的責任部門清掃、洗涮干凈,符合衛生要求后,方準使用。裝運食品應有必要的包裝或襯墊。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混運。
八、在港區、站區卸貨過程中發現食品被污染和有關衛生問題時,應保護現場,并應及時通知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食品衛生檢驗所應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調查解決。
九、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負責對本港區、站區的車船、貨場、倉庫的進口食品及環境進行衛生監督。食品離開上述區域后,由有關省、市、自治區各級衛生防疫站負責衛生監督。各地衛生防疫站必要時可進行復驗,如發現不符合我國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
十、食品衛生檢驗所對進口食品進行衛生檢驗,應向收貨人索取檢驗費。收費標準由衛生部會同財政部另定。
十一、口岸食品衛生檢驗所在技術上發生困難或疑問時,由上級衛生防疫站協助解決;省、市、自治區衛生防疫站有困難時,由中國醫學科學院食品衛生檢驗所負責解決。
十二、凡經營進口食品的部門、單位以及衛生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各有關部門要共同協作做好進口食品衛生工作。衛生部門負責衛生監督。凡違反本規定,漏報、漏檢及對衛生部門的處理意見不予采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衛生檢驗發生責任差錯者應追究責任,必要時應予處分。對于情節嚴重、造成食物中毒和生命、財產重大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者給予經濟制裁,必要時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十三、本辦法由衛生部、外貿部、糧食部、商業部、鐵道部、交通部聯合頒發,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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