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羈押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在羈押中,還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代為代理辯護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一、強制措施實施后是否可以請辯護人?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第一時間,有權委托辯護人,因此采取強制措施后,有權委托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34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第一次訊問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在羈押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在羈押中,還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代為代理辯護人。
被告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處理案件的機關。

二、誰能做辯護人?
1、律師。即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等。"親朋好友"的涵義較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朋友,這里不僅指近親,還包括遠親。將“親友”規定為辯護人,主要是考慮到這些人與委托人有一定的關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信賴的人。

三、無法擔任辯護人的人員: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被判處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者;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對審理案件的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注:以上4、5、6、7項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8、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自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9、審判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開法院后,除作為被告的監護人、近親進行辯護外,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
10、除作為被告監護人、近親辯護外,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

從以上分析可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托辯護人。委任被告的要出具委托書。如有任何法律問題需要協助,可致電咨詢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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