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義務兵家屬優待辦法
2025-07-04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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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兵
優待金
家屬
重慶市義務兵家屬優待辦法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為維護和保障義務兵家屬的合法權益,激勵軍人保衛祖國、獻身
重慶市義務兵家屬優待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為維護和保障義務兵家屬的合法權益,激勵軍人保衛祖國、獻身國防建設事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民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優待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條 優待范圍:
本市籍服現役義務兵家屬。
第四條 優待標準:
(一)農村現役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不得低于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二)在職入伍服現役義務兵家屬,按本人入伍時年工資標準的50%發給優待金,工資標準低于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發給。
(三)城鎮在校學生、社會待業青年入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每年發給優待金500元。
第五條 獎勵標準:
服現役義務兵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憑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通知書對其家屬予以下列獎勵:
(一)獲得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優待金100%;
(二)榮立一等功的,增發優待金50%;
(三)榮立二等功的,增發優待金40%;
(四)榮立三等功的,增發優待金20%;
同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按其授獎的最高等級增發優待金。
第六條 資金渠道:
(一)農村現役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文件,由區縣(自治縣、市)或鄉鎮政府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二)在職入伍服現役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原工作單位發給,原單位關閉、解散的,由當地政府按城鎮在校生、社會待業青年入伍的義務兵家屬優待標準發給;
(三)城鎮在校學生、社會待業青年入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由父母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父母只有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其工作單位全部負擔,如父母均系純居民、縣以下集體企業(含個體戶)、現役軍人或父母工作單位均在市外的,由入伍時戶口的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發給,所須經費由區縣(自治縣、市)財政負擔。
第七條 優待原則
(一)現役義務兵家屬的優待時限為二年。
(二)有下列情況者,其家屬不予優待:
1、現役義務兵被除名、開除軍籍、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通輯的;
2、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文藝、體育專業人員;
3、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
第八條 優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從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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