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中央、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關于共青團發展第三產業、興辦經濟實體有關問題的規定
2025-12-03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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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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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團中央、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關于共青團發展第三產業、興辦經濟實體有關問題的規定(中青聯發<1992>26號)共青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共青團中央、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局關于共青團發展第三產業、興辦經濟實體有關問題的規定
(中青聯發<1992>26號)
共青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廳(局)、全國鐵道團委、全國民航團委、中直機關團委,中央國家機關團委;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共青團圍繞黨的中心工作,興辦了一批經濟實體。這些實體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支持了團的事業,為教育青少年提供了經費,減輕了國家財政負擔,實踐證明,效果是好的。
為了更好的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根據共青團近幾年興辦經濟實體的現狀和今后發展的需要,現就共青團系統發展第三產業興辦經濟實體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共青團興辦第三產業經濟實體對于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就業門路,推動科技進步,方便群眾生活,培訓青年人才,增強共青團實力有著積極作用。共青團各級組織要充分認識發展第三產業的重要意義,各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共青團興辦第三產業經濟實體。
二、團辦經濟實體應以有利于促進改革開放,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有利于推動團的事業發展為宗旨,堅持為社會服務、為青少年服務、為團的事業服務的方向。
三、共青團各級委員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可以興辦第三產業經濟實體,也可以興辦國家政策允許、社會需要的其它企業。團委興辦經濟實體要經上級團委審批,憑批準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核發《營業執照》。
縣以上黨政機關團委興辦經濟實體要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四、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地情況對團組織興辦經濟實體經予積極扶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共青團興辦的經濟實體要予以支持,依法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平調、侵占、挪用團屬經濟實體的財產,不得隨意干涉其從事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五、共青團興辦經濟實體的資金來源包括:
1.國家有關部門支持產業發展的資金、勞動就業扶持資金和扶貧開發(山區開發、老區建設)等資金,但應符合國家資金使用規定和產業政策,并經資金主管部門批準;
2.團組織帶領團員青年勞動創收的提留資金;
3.金融機構適量貸款和有關部門的撥款;
4.集資入股資金或引進外資;
5.社會贊助等用于發展共青團事業和青少年發展的資金。
利用上述資金開辦經濟實體,凡屬團組織借用的部分,應采取有償使用原則。
六、團辦經濟實體要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要完善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并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團委應對團辦經濟實體進行指導并提供服務,團辦經濟實體可按稅務部門核定的比例在稅前向主管團委支付必要的管理費和返還有償使用費。
七、團辦經濟實體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報經批準后,給予定期的減免稅照顧。直接為青少年教育和科技文件娛樂服務的經營項目(實體),可給予必要的稅收優惠。
團辦經濟實體凡符合中央和地方的有關規定者享受現行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八、團辦經濟實體所創利潤的分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主管團委可從經濟實體稅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發展共青團事業。
九、共青團已發展起來并具有一定實力的經濟實體,要逐步向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發展。
十、共青團所屬的事業單位及協會從事經營活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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