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社會保障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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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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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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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職工生育保險關系,維護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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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第一條為推動和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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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以及見義勇為的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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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2013版本)
第一條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和《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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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
志愿服務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
志愿服務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
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全文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軍隊戰斗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9年修正本)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9年修正本)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益,根據
關于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12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