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現在離婚婚姻發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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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此外,適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離婚自由的原則,不論是無過錯方還是過錯方均可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46條時,還應區分以下不同情形: 1. 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 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財產損害賠償可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由于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時,則必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精神損害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三、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原問題:《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有哪些規定》回復于 2022-12-09 03: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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