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非扶養權方放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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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和扶養費的問題
一、婚姻法離婚探視權的規定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離婚后還可以要回探視權嗎
離婚協議寫明一方放棄孩子探視權,法律上無效。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就是夫妻離異后對子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
夫妻離婚后,不撫養子女一方有探視的法定權利,另一方有協助和配合的法定義務。具體探視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著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自行協商,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法院會根據雙方具體情況對探視問題進行調解,如果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對探離婚后孩子探視權
但在領完離婚證后兩個月內,我數次去看望兒子都遭到女方的拒絕和阻礙。女方的理由是當初我們在離婚協議中并未約定我有探望兒子的權利,所以沒必要讓我探望兒子。請問,我國關于離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方面有什么規定?我可以就探望權起訴嗎? 答:關于離婚后不直離婚后小孩子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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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