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126條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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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第一百二十六條 【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條文注釋本條是關于建筑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規定。建筑物致人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同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一樣,采過錯推定原則。被告可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獲免責,其可以主張的事由通 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等。建筑物致人損害責任適用情形包括:(1)建筑物倒塌的;(2)其他設施(不動產)倒塌的,但堆放物品除外; (3)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的。建筑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區分所有人和管理人責任非常重要。比如在房屋租賃關系 中,如發生房屋倒塌致人損害,應由房屋所有人(通常為出租方)承擔責任;但如果發生房屋陽臺上的花盆(擱置物)墜落致人損害,則應由房屋管理人(通常為承 租方)來承擔責任。 原問題:《具體解釋民法通則126條》回復于 2022-11-12 18: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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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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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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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