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醫院為一位食管癌患者做手術,術后2個月發生吻合口瘺,但未能及時診斷,后并發嚴重肺內感染和多臟器衰竭而死。家屬對治療過程不滿,于是偷偷將全部病案復印后提出醫療爭議,并在辦理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手續后,又通過代理律師復印了全部病歷,結果發現一些重要的內容都被做了修改。庭審時,原告向法院出示了兩份不同的病案復印件,要求被告解釋其中原因請思考:1.案例中醫療機構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相似問題解答
家人醫院做手術后請了醫院護工阿姨看理,但是護工沒有按時喂藥后導致病人 術后感染后轉入ICU
展開全部 給你一個案例你參考下。 江蘇一醫院未經同意先施手術 患者死亡后被判賠償家屬3萬多元 在沒有家屬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的情況下,江蘇省句容市一醫院為病人進行“顱內血腫穿刺引流術”,因病者死亡,在對醫院調查取證時,院方竟在提供的病歷我們立案時提供的復印件,開庭被告對復印件提出異議,現在法院出了質證,我們能把原件當庭提交嗎
展開全部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怎么又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判決書"?2\勞動爭議案件中,只要你能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的復印件,并告訴法官原價在單位手中,人保局有底檔,并申請法院調取,就可以了醫療事故鑒定:醫院需要承擔的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醫院在患者治療過程中,出現明顯的醫療過錯,使患者病程加重,導致病人死亡,要求醫院承擔部分責任。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凡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醫療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事情是這樣的,我的問題是,已經出現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情況下,醫院在封存病例中偽造多個家屬簽字包括(授權委托書、病危通知單、等其他不重要的家屬簽字)完整病志出來后除入院的家屬簽字外系醫院偽造簽字的單子全部不見,另外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的手術名稱與實際手術存在差異更改手術方案后并未找到家屬重新簽同意書,這種情況如果走司法程序可以推定醫院全責嗎
1、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爭議時,當事者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在24小時之內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或總值班匯報,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向監控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匯報,發生醫療事故的按規定向衛生相關法律熱點
相關法律條文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