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于2018年7月簽訂,合同于2020年10月簽訂,協議約定是合同的補充協議,合同約定協議是合同的附加內容。當兩者沖突時,以哪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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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合同起始日期是3月18日,簽訂一年,終止日期是次年3月17日。法律分析合同一年的起始終止日期由雙方自行約定,一般是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次年簽訂之日的前一天。雙方也可以約定,簽訂之日生效后的另外一個履行起始時間至次年起始之日的前一天。合同的起始終止日期的定義,包括了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合同的有效期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在符合特定條件時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情形。自勞動合同終止時起,勞動合同的內容失去效力,勞動合同條款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隨之消失。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條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任何一個合同都規定有其生效的期限,有明確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勞動合同也不例外。在勞動合同規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的時間段內,勞動合同有效,超出了這個時間段,勞動合同即失去了效力。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指的就是勞動合同已經到了其截止日期,不再發生效力,不再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應當規定生效時間和終止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則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做滿一年補一個月,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工資以應發工資為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原問題:《勞動合同起始日期是3月18日,簽訂一年,終止日期寫什么時候?》回復于 2022-07-12 09: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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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乙方,補充協議簽在合同之前,兩者在聘期及違約金方面有差異,哪個有效,以哪個為準
展開全部補充協議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修改。如果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過分高于指高于實際損失的30%),可請求法院判決減少違約金額。 原問題:《購房合同與補充協議違約金比例沖突以哪個為準?》購房合同已備案,但補充協議未備案。以哪個為準?
補充協議并未改變主合同的主要目的,也就是買房賣房這個主合同目的未改變,只是在一些細節上的修改和補充,未經備案并不影響其法律效力,而且,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的修改和完善,即使是同時簽署的,也會以補充協議上的內容為準的 原問題:《購房合同已備案而合同糾紛 補充協議簽訂問題
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給你解答你好,如果雙方簽訂了協議,而法規上雙方約定的東西是無效的,應該以哪個為準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協議在雙方自愿、平等、合理、合法的基礎簽訂可視為合法,以合同法的規定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如果一方違反協議規定。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追究對方相關責任,如果協議中標注責任的以協議為準,如果沒有標住的以協商為準,如果協商無效可以向合補充協議可以在原合同過期后簽訂嗎? 補充協議可以在原合同過期后簽訂嗎
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簽訂補充協議。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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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