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簽了一份培訓合同,合同上寫著培訓結束會為乙方提供相關崗位的工作,但培訓已經結束一個月了,甲方那邊一直在拖,絲毫沒有想給乙方推薦工作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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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者離職,只有勞動者違法培訓服務期用人單位才會要求支付相應培訓費用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并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并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原問題:《百分!!關于勞動合同,培訓協議的事情,》回復于 2023-01-02 14: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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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培訓,已經簽了培訓協議,但培訓協議上沒有說是專項培訓,我需要賠償培訓費用嗎?
簽了培訓協議和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辭職,按現行的規定,勞動者也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賠償的。法律依據如下:《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三、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乙方,我發現我們公司一年的勞動合同上面約定乙方入職后除甲方要求否則乙方不能在兩年之內離職,否則要支付6個月的工資為培訓費用,但是我本人沒有接受過任何培訓
辭退看甲方給出什么理由,若是甲方能提供乙方違反勞動合同或者勞動法的證據,那乙方就認了吧。如果甲方僅是人員安排,或者經營考慮辭退乙方,乙方可以拿勞動合同到當地勞動部門的仲裁委員會申請沖裁,如果沖裁你滿意,再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ps:一般情我簽了一份專項培訓協議 但沒簽勞動合同 現在在培訓 能取消專項培訓協議么
沒有簽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這個是你的權益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我是乙方,現在涉于內訓協議糾紛,我了解到培訓協議必須是專項培訓,專項培訓中需要有憑證的培訓費,這個有憑證的培訓費是如何定義的
您好: 根據您的協議來看“2. 依上述協商,乙方聘用工種CNC操機及編程,故乙方需向甲方繳納培訓費4200元人民幣(此培訓費以做機床、刀具損耗及教材一份之用,并不予退還)”這是在簽訂協議時的條款。您所繳納的錢款不能得到償還。 解決的辦法簽了個兼職合同,收我手續費380,疫情提供不了工作,合同寫著,甲方提供不了,無條件退,還有每月推薦百條工作
要看有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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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