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肯支付停職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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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是;【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原問題:《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工傷停職留薪怎么辦?》回復于 2022-11-04 09: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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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停職留薪月球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公司應當按照2500元一個月的工您好,股骨頸骨折內固定停職留薪期是多長時間
十二個月以內;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勞動糾紛
沒有義務。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原工資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資。超過停工留薪期,且勞動者沒有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單位沒有再支付工資的義務。《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用人單位停工留薪期以滿后,還須要繼續發工資嗎?
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遭受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被統稱為工傷。在工傷中勞動者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勞動者的行為是為了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而為,方使其遭受或面臨危險。因此,用人單位作為行為的受益人應當對勞動者所遭受工傷停工留薪期長短標準 工傷停工留薪期長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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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