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廠協議未做滿一個星期沒有工資,未做滿一個人月離職結一半工資,簽了字,離職時是否執行?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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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不合法。勞動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不得無故克扣。用人單位存在克扣工資行為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問題:《在未滿一個月的時間辭工出現用人方只支付一半的工資 這合法嗎?》回復于 2022-08-25 21: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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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中旬離職,未做滿一個月,會有績效工資嗎?
試用期未做滿一個月辭職是有工資的,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合同規定或約定來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請問試用期沒有做滿一個月離職會發工資嗎
試用期不到一個月有工資。如果企業不給當事人結清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書面告知單位。法律沒有規定幾天內辭職或被辭退可以不給錢;試用期內不管有沒有簽訂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付出了勞動,產生了價值,于情于理于法都應當給未做滿一個月,已經提前三天說離職,勞務不發工資怎么辦,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不需要提前一個月。二、如果企業不執行勞動合最后一個月工作沒有做滿怎么去算工資
按照上班天數與本月工作天數計算。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后,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員工離職未做交接工作
建議首先和員工積極溝通,完成交接工作:原則上只要完整地將工作交接完,并將各項工作明細列清楚,都有接交人簽字確認即可。用人單位不應該存在一個月后才能讓該員工走人的想法,只要文接完,剩余的天數可采取讓其請假的方式解決,到最后一天再來正式辦理離職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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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