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師,我想問一下當老公有外遇,我不離婚怎么樣要小三賠償我精神損失費?如何起訴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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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不行的,只有在離 婚時才能就夫妻間損害賠償提出請求。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把離 婚請求的提起作為夫妻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一個前提條件,從而將夫妻間損害賠償請求與離婚請求緊密相連。也就是作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權利主體,受損害的夫妻一方,只有在提請離 婚時才能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否則現行的法律將不會給婚內受損害的一方任何救濟。一、婚內侵權的定義及其特征(一)婚內侵權的定義。婚內侵權,是指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權或財產權以及倫理道德上的權利義務的行為。婚內侵權現象的產生、存在以及屢禁不止是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基礎的,是社會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婚內侵權損害的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侵權的內容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權利;二是夫妻間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和對婚姻、家庭義務的侵害。(二)婚內侵權的主要特征。婚內侵權作為一種侵權,既具有民事侵權的一般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一是主體上的特殊性。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之間,同居關系和其他非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婚內侵權的問題,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作為共同侵權主體而存在;二是內容上的特定性。婚內侵權所侵害的只能是夫妻間的法定權利義務,此外也包括夫妻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以及倫理道德上的義務;三是侵權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侵權的一方主觀上明知合法婚姻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而實施侵害的行為;四是時間上的確定性。只能發生在婚姻關系有效存續期間,婚前及婚后的侵權均不屬于婚內侵權;五是形式上的多樣性。婚內侵權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完成,作為是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侵犯,如以暴力積極的毆打虐待配偶;不作為是指不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如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二、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依據夫妻對外可以作為一個共同體,相互之間則是兩個完全平等的法律主體,婚姻的特有屬性決定了夫妻之間具有損害賠償的可行性。(一)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憲法》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也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以上所說的平等意味著夫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保持獨立,不因為存在婚姻關系而導致雙方人格的吸收,夫妻彼此是互不隸屬的獨立主體,雙方均享有完全的權利。對于婚內具有平等關系的主體之間的侵權,如果因為他們存在著合法婚姻關系,而硬性限制只有在提起離婚時受損害的一方才有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那豈不是使平等主體的違法侵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合法化?如果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無過錯的受害者只能選擇忍受對方的侵權或者選擇離婚獲得賠償請求權,除此別無他途,那么法律豈不是有違其所確立的公平原則,使夫妻之間強勢的一方可以隨意的侵害弱勢一方的權益,這顯然是有違立法本意的。因此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無疑能為不愿離婚的受害者提供一條法律救濟的途徑。(二)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家庭權益的需要。夫妻雙方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著他們在現實家庭生活中地位的平等。從我國當前社會家庭婚姻的現狀看,有些居于夫妻強勢地位的一方,往往無視對方的人格尊嚴而從事不忠實于對方的行為,對弱勢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嚴重侵權或者不履行應盡的義務。不僅給配偶人身、精神帶來巨大的傷害,而且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其生理、心靈上也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擔負著其他任何組織都無法替代的社會功能和作用。盡管學術界許多人提出婚姻的存在和維持應該是重質量而不是重穩定,但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人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配偶的非法侵害后,往往希望通過職能部門運用法律手段,使對方承擔侵權責任,結束過錯行為。并不是輕易選擇離婚,不想導致家庭破裂,子女蒙受心理陰影。由于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使得被侵害的一方只有選擇離 婚來擺脫侵害,或者說通過離 婚確認對方侵權來獲得賠償。(三)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有法律及現實基礎。損害賠償制度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加害人因實施不法行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并使之受損時,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又進一步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婚姻法》歸屬于民法范疇,應該適用民法的基本理論。筆者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給他方造成損害,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追究侵權方的責任。夫妻關系包括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盡管人身關系的內容是不能進行協商創設,但《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關系可以是法定或約定形式,允許在共同財產制的基礎上,存在約定或者法定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夫妻雙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對內、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三、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設想在婚姻關系中,要糾正那種視夫妻之間的矛盾為家庭內部矛盾,不用法律即可調適的錯誤思想。同時在運用民法的一般原理處理夫妻內部侵權糾紛時,也要考慮夫妻之間特殊的親情關系與倫理性特征。(一)明確夫妻雙方身份權的范圍。現行法律缺乏有關夫妻之間侵權責任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沒有明確夫妻之間的配偶權,特別是作為調整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婚姻法》,沒有明確夫妻的特定身份權利,對夫妻這一特殊身份關系所產生的特殊權利義務沒有明確規定,這種立法上的缺陷使得夫妻關系的法律調整不可避免地出現漏洞。《婚姻法》第三條中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遺棄。”和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以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都僅原則性規定了夫妻之間的義務及確定負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沒有明確配偶身份權利義務的規定。因此,必須重視夫妻雙方人身關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的內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來的配偶個體身份權,為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提供前提條件。(二)確立婚內侵權的法律責任。確立婚內侵權的侵權責任,是法治國家夫妻雙方權利平等的有力保障,是受侵害的夫妻一方選擇法律途徑保護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法律在制定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時,應當充分考慮婚姻關系私法的屬性,在侵權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充分尊重受害者的合理請求,適當制定減免侵權一方法律責任的例外條款。另外,在處理婚內損害賠償的歸責問題時,如果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于無過錯方,有過錯方是無法請求和獲得賠償的。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拘泥于該條所限制的無過錯,而應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采取區別對待、過錯相抵等原則來審理具體案件,只要一方存在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賠償情形,另一方不論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都允許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同時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并在審判中查清損害的事實,區分過錯的大小、有無及程度,在過錯相抵之后,由過錯大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確定夫妻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當發生婚內侵權起訴至法院時,法律該如何規定責任承擔方式呢?筆者認為,應根據夫妻財產狀況的不同作為責任承擔的依據,一是如果夫妻間實行的是約定財產制,即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依法約定了財產的歸屬。當發生婚內侵權時,則可以從侵權一方約定的個人財產中劃出應賠償數額轉歸其配偶個人所有;二是夫妻間沒有實行約定財產制,未對財產的歸屬做出約定。當發生婚內侵權時,如果侵權一方基于婚姻法有關條款的規定,擁有法定的個人財產,則可以從侵權一方這筆個人財產中劃出應賠償數額轉歸其配偶的個人財產;三是夫妻既未約定財產的歸屬,又無法定個人財產。此種情況下只存在共同財產,而共同財產是當前尤其是農村我國司法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夫妻財產狀況。當發生婚內侵權起訴至法院時,法院可以以債權債務形式確定夫妻間的侵權責任,即在共同財產的基礎上,根據應賠償的數額確定侵權一方應承擔的責任,來給其配偶設定相應的債權。這樣如果在今后的婚姻關系中沒有再出現侵權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離婚,則債權債務止于理論形式;如果今后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 婚,則應該在夫妻之間過錯或者同樣以侵權產生的債權債務相抵后,從一方分得的個人財產中劃出應賠償數額轉歸另一方所有;如果離婚時侵權一方沒有財產的,享有債權的受侵害方可以從離 婚生效之日起以普通債權的形式要求侵權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問題:《雖然他有小三,我不想和他離婚,現在能提出損害賠償么?》回復于 2022-12-27 16: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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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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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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