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企業裁員不給任何補償金和任何書面解除合同的證明,勞動者該如何收集證據維權???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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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她堅決否認是辭退,說如果不走可以算待崗,并提出: 1)你現在開始辦理離職手續,工資給你發放到本月25止。 2)跟你領導溝通后確認你的工作什么時候交清的,從交清后以待崗來計算,發放每月560元(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70%)有法律依據,至你合同期滿。 ” 這里樓主千萬不要上當,自己辭職、辦理離職手續交接這些都是用人單位給你挖的坑,采用如何讓你往坑里跳的一種手段。你只要一辭職、辦理離職手續交接,這些都是用人為了抓住你的把柄,這是整你證據!!是對你十分不利的證據!!小心啊!!到時你一分錢補償都沒有。依照勞動合同法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更難了。 你現在要做的是:不動任何聲色,他們不理你故意讓你閑著也好,說你待崗也好,你每天按正常時間上下班就行了。待崗的責任是用人單位而不是你。你可以不必理會。你也不必去討好誰(事時搜集好對你有利的證據,比如視頻,錄音,相片,有公司公章的東西,有領導簽字的東西等等 這個是最關鍵的),他們說少你的工資,他們敢嗎(他們只要少你的工資,那他們就違反了本法的第30條、第85條第1款)??那純粹是嚇唬你的。他們也不敢少你一分錢。 你合同5月底到期,你就在那里等好了。他們不敢動你的,5月底合同期滿,那時你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第46條第5款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合同1年的補償1個月的工資,參照本法第47條來計算)。希望你沉住氣,勝利是屬于你的。其相關法條如下: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履行補償金,那你就干脆起訴到當地仲裁,如果你對仲裁的結果不滿意、不服15天內起訴到法院。現在打官司的起訴費只需10元就可以打官司了,最后用人單位肯定會敗訴的,不要怕他們,他們都是紙老虎。 祝你好運!一定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問題:《合同未到期,要求我辭職,以待崗威脅!如何尋求法律保護?》回復于 2022-10-31 0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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