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試用期被延長
勞動爭議廣東 廣州2025-07-04 17:35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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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形,某個員工在試用期間表現平平,沒能在原本約定的試用期內對其工作能力看得清楚,于是用人單位想再考察一段時間看看。然而,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對同一員工二次約定試用期,此時,延長試用期便成了用人單位最佳的選擇。對于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需注意以下四個要點: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見,變更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授權性規范,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在實務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一方,認為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均可以向對方提出意向(一般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發出要約,對方在接到要約后,作出相關意思表示,或拒絕,或同意,或進一步協商。無論是哪種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需進一步協商延長試用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就延長的相關期限、待遇等,依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充分地溝通,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思強加在對方身上。任何一方不同意延長的,另一方不得單方面延長。2、應當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其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認為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在勞動合同生效后、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前者是提出延長試用期的存在要件,只有在勞動合同生效后,雙方已經約定了試用期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延長試用期的意向。后者是提出延長試用期的合法要件,必須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如果試用期屆滿再提出延長試用期,為二次約定試用期,違反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其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無試用期的,在用工之日前,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增加試用期的意向。用工之后,則不得再提出增加試用期,約定試用期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開始用工后,表示放棄了對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權利,不得再向勞動者提出增加試用期的要求。其三,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第70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此兩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約定試用期,當然也就不存在延長試用期之說了。3、延長后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所約定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該款規定的上限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后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上限期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3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2個月,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延長1個月的試用期,延長后的試用期限為3個月,沒有超過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規定,這樣是可以的。4、延長試用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論是新訂立勞動合同,還是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就延長試用期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變更協議,載明變更內容,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文本上簽字蓋章。其二,勞動合同法第35條第2款規定,“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保存,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減少勞動糾紛,筆者建議用人單位盡量在與勞動者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時,在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勞動者所從事工作崗位的技術含量,充分評估所需的考察期限,約定好相對適當的試用期限,盡量避免事后延長試用期的行為。擴展資料:在試用期延長的問題上,以下四點規避勞動風險:1、試用期未達到法定的最高限。比如,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個月,現在才約定了1個月,這個就是未達到法定的最高限。又比如,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個月,現在約定了2個月,但是雙方協商變更這份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這樣,法定最高限就是6個月了,也沒有達到法定最高限。2、試用期到期前。這個前提很重要,很多單位操作違法,就是因為這個前提沒達到。比如:5月31日是試用期的最后一天, 6月2日才去協商變更。這種情況下,嚴格來說,過了5月31日,試用期就已經屆滿結束了,在試用期結束之后,再協商延長試用期,這個就是第二次約定試用期了。3、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單方決定延長屬于無效。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4、延長后的試用期限不能超過法定的最高限。比如: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定最高限是6個月,如果協商變更后,延長試用期為7個月。那么,超過的1個月是無效的。最后建議單位在約定試用期的時候,盡量約定為試用期的最高限,這樣,當單位覺得員工合適,不想試用那么長時間,可以縮短試用期,提前轉正,這樣操作,是沒有法律風險的。 原問題:《延長員工試用期違法嗎》回復于 2022-10-12 17: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