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就業環境越來越內卷的情況下,有不少伙伴在找到工作后擔心自己的試用期,那么今天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試用期的辭職方式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吧!
一、試用期辭職方式
1、勞動者需要提前 3 日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申請。書面申請可以是紙質的辭職信,也可以是電子郵件等電子形式(但建議使用公司認可的工作郵箱等方式,并保留好發送記錄和郵件內容),在信中應明確表達辭職的意愿、預計離職的日期等信息。
2、在提交辭職申請并獲得批準后,應按照公司的規定和要求,與接替工作的同事或相關負責人進行工作交接。交接的內容可能包括工作任務的進展情況、未完成的工作、相關文件資料、客戶信息、辦公用品等。交接過程中,最好形成書面的交接記錄,由交接雙方簽字確認,以確保交接工作的清晰和完整。
3、在辦理離職手續時,需到公司的財務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結算試用期內的工資;歸還公司的財物,如工作證、門禁卡、鑰匙、電腦等;如果公司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還需要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
4、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圖片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一)勞動者解除的條件:
1、提前通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說明理由。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不能阻止或設置不合理的障礙。
2、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過錯: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解除的條件(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情形):
1、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需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且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這些條件。錄用條件應在招聘或入職時明確告知勞動者,并與工作崗位、職位相關,具有明確性、具體性和可操作性。例如,某公司招聘程序員,明確要求掌握特定編程語言和開發工具,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法熟練使用這些技能,就可能被認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合理且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公示的。勞動者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這些規章制度,比如多次無故曠工、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等。對于 “嚴重” 的程度,應根據具體情況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判斷。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在工作中未盡到應有的職責,有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為了個人私利損害公司利益,并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了在本單位的工作,或者經用人單位指出后仍不改正。
5、勞動合同無效: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因犯罪行為被法院判處刑罰等,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圖片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關于試用期辭職方式、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的相關信息。如有法律相關問題,歡迎關注,在線咨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