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甲1,甲2,甲3為單位乙員工,甲2甲3在無意將丙的黃芽樹給剪了一根分枝,丙要求乙賠償,乙和丙二小談攏,丙要起訴,請對甲1甲2甲3有何影響?甲1甲2甲3是否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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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答案] (1)乙公司以甲公司構成預期違約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后可主張違約責任。 (2)B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為B縣法院為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甲公司承擔。因為在代辦托運的買賣合同中,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移轉給買受人(甲公司)。 (4)不能得到主張,因為違約金、定金責任不能同時并用。 (5)丙、丁公司間的公司屬效力特定合同,因為此時丙尚未取得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屬無權處分合同。 [解題思路] 本題著重考查合同解除、合同訴訟管轄、違約責任等考點。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結合考查必將是司法考試在近幾年內的出題方向,建議考生在復習中注意把握。本題中第(4)問考查的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是較為復雜的,建議考生認真理解。 [法理詳解] (1)《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97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可見,依第94條第(二)項,一方構成預期違約情形下,另一方當事人得解除合同。而依第97條,無論何種情形,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是可以并存的。 (2)《民事訴訟法》第25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訴意見》第19條:“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題中雙方約定合同履行地為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由于雙方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合同履行地而是約定代辦托運,因而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因而B縣法院具有管轄權。 (3)《合同法》第142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動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自交付時起移轉。在代辦托運這一交貨方式中,民法認為出賣人將貨交第一承運人即完成了交付,即此時風險已經移轉到買受人身上。本題中,乙公司代辦托運,于7月18日貨交鐵路運輸公司,而于21日發生風險,故該風險負擔應自7月18日以后即移轉給甲公司。 (4)《合同法》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違約金責任與定金罰則(責任)是不能同時并用的,而只能擇一適用。本題中乙公司已扣留丙公司定金,爾后再主張違約金,顯屬不可。 (5)《合同法》第134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本題中,乙、丙公司約定為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故丙公司清償債務之前,空調所有權仍操于乙公司之手。此時丙公司擅作主張賣給丁公司,顯屑無權處分行為,依第51條規定,本合同為效力特定合同。 原問題:《急。關于合同法的案例題解答。》回復于 2022-10-28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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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