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貨合同糾紛詐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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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先來看合同詐騙罪的概念: 刑法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方面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為的目的。這里所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既包括本人對非法所得的意圖占有,也包括為單位或者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意圖占有。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的秩序;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包括以下五種方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以騙取財物.這是犯罪分子一種慣用的伎倆。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就使對方當事人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信以為真,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以達到詐騙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然后便逃跑、隱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是概括性規定,由于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于司法機關具體掌握,并避免犯罪分子人逃脫法律的制裁。 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詐騙的行為,除需具備上述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分在于: 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利用經濟合同實施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合同糾紛往往是合同當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約能力 擔保,只是由于客觀上的某些原因,雖經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對方當事人遭受嚴重損失所產生的糾紛,造成糾紛的當事人并無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合同欺詐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弄虛作假,誘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主觀目的不同。合同詐騙是以詐騙取錢財為目的,合同欺詐的行為人主觀上雖有詐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目的是為了進行經營,并借以創造履約能力。 涉嫌”合同詐騙”可到犯罪地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控告;而對于合同糾紛應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通過民事訴訟(起訴)的方式來解決. 原問題:《合同糾紛詐騙》回復于 2022-12-14 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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