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征地政策具體細節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溫府發〔2004〕38號各鎮鄉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4〕19號)精神,結合實際,我區制定了《溫江區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和《溫江區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認真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各鎮鄉和區政府各部門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解決好因征地而失地無業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為全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作出積極貢獻。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溫江區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第一條 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市化進程,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2004年1月1日以后,溫江區行政區域內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進行非農人口登記的人員,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之日男滿60周歲和女滿50周歲及其以上年齡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式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的當年成都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70%×120個月。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成都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二)從征地部門繳費的次月起,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當年成都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70%發給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時享受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之日男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和女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6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式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60%×成都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5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成都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二)此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本人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三)此類人員男滿60周歲或女滿50周歲的次月起,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本人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之日男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和女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8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式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60%×成都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成都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5年。(二)此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本人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三)此類人員男滿60周歲或女滿50周歲且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均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從滿齡的次月起,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之日男滿18周歲不滿40周歲的和女滿18周歲不滿30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一)征地部門按每人20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二)此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以各種形式實現就業的,應當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七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之日不滿18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一)征地部門按每人10000元標準一次性向其法定監護人發給生活補助費。(二)此類人員就業后應當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八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人員,不再按《成都市溫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第九條 征地農轉非人員在本辦法施行以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原有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與本辦法施行以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累計計算;已經參加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的,按規定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原有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與本辦法施行以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累計計算。第十條 征地部門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為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分別劃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第十一條 全區應建立征地調劑資金,為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區財政、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以前,本區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進行非農人口登記,但由于征地部門或征地單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溫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之外的涉及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現行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問題,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區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溫江區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1991年至2003年期間我區行政區域內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已按照征地政策進行了非農人口登記的人員,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男滿60周歲及其以上年齡和女滿50周歲及其以上年齡的已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以下規定辦理社會保險:(一)本人按以下標準一次性向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繳納社會保險費: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間征地安置的人員每人4900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間征地安置的人員每人7000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間征地安置的人員每人9100元。(二)此類人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政府給予每人一定金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資金,由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實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出現缺口時,由區財政解決。(三)從2004年10月起,由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向此類人員按每人每月210元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時享受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男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和女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已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以下規定辦理社會保險:(一)本人按以下標準一次性向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繳納社會保險費: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間征地安置的人員每人3697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間征地安置的人員每人5282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間征地安置的人員每人6866元。(二)此類人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政府給予每人一定金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資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三)此類人員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規定為其計算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四)此類人員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后,應當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由本人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在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五)此類人員男滿60周歲和女滿50周歲,且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繳費年限)的,按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用人單位已經為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再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一次性繳費。但本辦法施行時,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由本人補繳至繳費年限滿10年。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男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和女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已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以下規定辦理社會保險:(一)本人按以下標準一次性向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繳納社會保險費: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間征地安置的人員每人1848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間征地安置的人員每人2641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間征地安置的人員每人3433元。(二)此類人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政府給予每人一定金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應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資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三)此類人員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規定為其計算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四)此類人員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后,應當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在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五)此類人員男滿60周歲和女滿50周歲,且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繳費年限)的,按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用人單位已經為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共同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再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一次性繳費。但本辦法施行時,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可以由本人補繳至繳費年限滿5年。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男不滿40周歲和女不滿30周歲的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時,應當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九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六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申請建立本人的社會保險關系,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不予受理。第十條 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應當依據區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已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名單及其相關資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已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參保手續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第十一條 政府給予社會保險基金補貼資金的具體辦法,由區國土資源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研究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之外的涉及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問題,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現行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問題,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原問題:《有人知道2008年的最新《成都市溫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嗎?》回復于 2022-12-13 18:49:43
相似問題解答
想咨詢離婚的具體細節
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咨詢,專業辦理離婚糾紛案件可以給你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重慶征地社保補貼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征地農轉非有專門的文件啊渝府發〔2008〕26號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原問題:《重你好,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細節
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咨詢,專業辦理離婚糾紛案件可以給你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勞動法n+1具體細節
請詳細描述你的相關法律問題,如果有需要可以點擊我的頭像您好! 您好!我想咨詢優先承租權的具體細節
的確,你享有優先的承租權和購買權。但是實際操作中和理想狀況有很大的出入。甲方能提早告訴你情況已經相當不錯了。你想主張自己的權利,我看是不太可能的。他只要到12月等合同到期不同你續租,你就根本沒有什么權利好主張。甲方根本不需要是否假意自住等等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