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值錢的一個字無非就是“拆”,萬物皆可拆,一拆變首富,很多人因為拆遷而變成拆二代,與拆遷一起的好兄弟還有征地,那么兩者有什么差別嗎?
最值錢的一個字無非就是“拆”,萬物皆可拆,一拆變首富,很多人因為拆遷而變成拆二代,與拆遷一起的好兄弟還有征地,那么兩者有什么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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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的性質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二、征地的性質
依據《土地征用管理條例》:
第47條征收土地的,根據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
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等。在開征農地之前三年中,土地補償費是開征農地前三年年均產值的六到十倍。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征收農用地補助費。所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所征耕地的面積除以土地征用前人均占有耕地數量計算。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每個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是該耕地之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到六倍。然而,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多不得超過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執行。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被征收土地附著物和青苗進行補償。
開征城郊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資金。
如果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然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土地征收前三年年均產值的三十倍。
按照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土地拆遷補償與人口數量有關,也就是孩子也可以得到補償,而國有土地拆遷,一般補償就是房屋價值評估,跟戶頭數沒有多大關系,孩子無法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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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對于征地與拆遷的區別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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