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關于省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辦法
2025-07-04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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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關于省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辦法(1988年1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黨和國家的檔案財富,為加快開發建設海南經濟特區服務,根據國務院《各級國家檔案
海南省關于省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辦法
(1988年1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黨和國家的檔案財富,為加快開發建設海南經濟特區服務,根據國務院《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檔案是檔案館開展工作的物質基礎。省檔案館應當將檔案接收與征集(以下簡稱收集)工作列為業務建設的首要任務,配備專人負責,積極開展工作,按時完成收集檔案任務。
第三條 省檔案館是保管具有海南省級意義檔案的綜合性檔案館,其檔案收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維護歷史真實的前提下,根據檔案分級管理的原則,將省直屬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下同)的一切具有工作查考、歷史憑證作用和科學研究價值的各種門類、各種載體形態的檔案,完整地收集進館,建立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體系。
第四條 省檔案館收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檔案的范圍:
(一)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及其常設機構、省人民政府、省政治協商委員會、中共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機構及其工作部門和直屬的臨時性單位形成的檔案;
(二)省總工會、共青團海南省委、省婦女聯合會、省科學技術協會、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省歸國華僑聯合會、省臺灣同胞聯誼會等機構及其工作部門形成的檔案;
(三)經協商同意,接收或者代存省級(含原海南行政區級)各民主黨派機構形成的檔案;
(四)省人民政府直屬工作部門派出單位形成的檔案(作為派出單位全宗的組成部分);
(五)省人民政府直屬工作部門所屬的獨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從事某項事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和企業事業等單位形成的檔案;
(六)已經撤銷的中共海南行政區委員會、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及其直屬工作部門和這些直屬工作部門直屬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形成的檔案;
(七)省級(包括海南建省前的海南行政區級,下同)人事管理權限內的著名人物活動形成的檔案和有關人事文書材料(不含其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檔案);
(八)省級組織、人事部門任免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死亡干部檔案;已故的省級知名人士和中共海南省委(包括原中共海南行政區黨委)、省人民政府(包括原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檔案;
(九)省直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業務活動形成的能反映本專業、科技發展狀況的各種載體的專門檔案、科技檔案,屬于省級(包括海南建省前的廣東省級、海南行政區級)性的大案、要案訴訟檔案,省的名牌產品和傳統生產工藝檔案,以及全省重要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典型個體工商戶的檔案等;
(十)屬于海南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主管部門雙重領導的單位形成的以反映海南省某項事業或建設活動為主的檔案;
(十一)發送本省的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主管部門發送本省需要向省檔案館移交的文件;
(十二)中共中央、國務院主管部門駐本省單位所形成的需要向省檔案館移交的檔案;
第五條 省檔案館接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檔案的范圍:
(一)海南島各級黨組織、革命政權、地方武裝和革命群眾團體的革命歷史檔案;
(二)歷代海南島最高行政機關、政黨、駐軍、地方武裝、企業事業單位形成的各類歷史檔案;
第六條 省檔案館在收集省(包括原海南行政區)直屬機關單位檔案進館的同時,還收集有助于了解檔案內容和立檔單位歷史面貌的該單位編印的各種資料,包括:簡報、通訊、書籍、雜志、學報、圖片、照片、畫報、手冊、地圖、年鑒、地方志、地方史、回憶錄、大事記、文件匯編和資料匯編、會議特刊、專刊、技術資料、成果匯編、產品目錄等。
解放前編印的能夠反映海南島我黨、政、軍、群眾革命活動的革命歷史資料,舊政權海南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刊物、資料匯編、報紙、雜志、年鑒、地方志、地方史以及各類族譜、家譜等都屬于收集的范圍。
第七條 省檔案館收集保管中央、省領導同志視察和在海南島工作時的講話、題詞、詩詞、照片、錄音、錄像等檔案原件或者復制件。
第八條 省檔案館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和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檔案館工作通則》的規定,只接收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
第九條 應當向省檔案館移交的檔案,移交單位必須負責收集齊全,正確劃分保管期限,保證檔案質量,并編制檔案目錄(包括案卷目錄和卷內文件目錄),全宗說明一式四份。
第十條 省直屬副廳級以上(含副廳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移交省檔案館的檔案、資料,由省檔案館派員檢查驗收;省直各部門直屬各單位需要移交省檔案館的檔案,分別由各主管部門組織,省檔案館派員參加共同檢查驗收,符合要求的方可移交省檔案館。
中共中央、國務院主管部門駐本省單位移交檔案、資料,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撤銷單位的檔案,由原單位或者代管單位負責整理,經省檔案館派員檢查驗收后方準移交檔案館。
@Q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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