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婚姻、生活、工作中,有不能解決的法律問題,我們都會尋求律師的幫助,那么律師除了熟悉律法以外,還能有什么特殊權利可以幫助當事人取得官司的勝利呢?
我們在婚姻、生活、工作中,有不能解決的法律問題,我們都會尋求律師的幫助,那么律師除了熟悉律法以外,還能有什么特殊權利可以幫助當事人取得官司的勝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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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權,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接受委托的權利。
這個權利是律師作為辯護人取得其他權利的前提,即沒有受案權,其他權利不可能產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辯護律師的權利從委托開始。
2.會見通信權,是指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信和見面的權利。
會見和通信看起來似乎是兩項權利,但二者都是與當事人溝通的重要方式,可以視為一項權利。我國《刑訴法》規定,除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犯罪,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批準外,其他案件,律師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就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見通信。
3.知情權,就是律師有權了解案情,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實、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
偵查階段律師無法查閱案卷材料,只有通過會見等方式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實,才能有針對性地開展辯護工作,知情權對于刑事辯護具有重要意義。
4.閱卷權,是指律師查閱、摘抄和復制案卷的權利。
盡管律師可以向當事人和司法機關了解案情,但是從當事人與司法機關處了解的案情并不全面、準確,不可能為辯護提供全面完整的事實根據,而偵查機關提供的案卷包括了案件證據和手續,是定案的根據,所以閱卷權同樣是很重要的權利。
5.調查取證權,是指辯護人對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自行調取收集及申請司法機關調取收集的權利。
法律賦予律師自行調查取證和申請調查取證的權利。雖然刑事訴訟中,辯護人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收集證據是偵查機關的義務,律師只需對已經收集的證據提出意見即可。但實踐中,偵查機關收集證據有選擇性,可能故意遺漏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或弄虛作假,甚至違法取證。所以,律師調查取證對案件的影響有時是顛覆性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6.申請權,就是律師有請求司法機關為或者不為的權利。
主要包括申請會見、申請回避、申請復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申請重新鑒定、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等。
7.發表或提出意見權,是指律師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提出對案件處理的看法和意見的權利。
例如:案件在偵查期間,律師可以提出不予逮捕等法律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提出不予起訴等意見;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對案件的定罪量刑等發表辯護意見等。
律師的主要作用,就是要提出有利于當事人的意見和材料,律師如果沒有發表意見的權利,辯護就無從談起。
8.申訴控告的權利,是法律賦予律師在其行使權利受到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時,有向檢察機關申訴或控告的權利。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律師的申訴控告權是律師權利受阻時的一種救濟性權利,也是律師辯護權的重要組成內容。
作為律師,只有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才會去行使權利,才會在行使權利受到阻礙時去捍衛自己的權利。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對于律師有什么特殊權利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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