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2025-07-0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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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2〕63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渝府發〔2012〕6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精神,現就我市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為重點,強化用水需求和用水過程管理,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水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體系,推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保障經濟社會長期平穩較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與嚴格保護管理的關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協調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關系;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注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堅持政府主導,加強各行業、各部門之間協同配合,強化水資源統一管理。
(三)主要目標。
1.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15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90億立方米以內;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97億立方米以內;203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105億立方米以內。
2.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15年,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8%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3以上;2020年,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2%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5以上;2030年,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5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9以上。
3.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8%以上;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總量控制在水功能區納污能力范圍之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100%,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
二、嚴格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切實控制用水總量
(一)嚴格控制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加快制訂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蓋流域和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流域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和跨區縣(自治縣)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利局組織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其他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水利局備案。建立健全水權制度,積極培育水市場,鼓勵開展水權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
(二)切實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停止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建設項目新增取水通過非常規水源或水權交易方式解決;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從嚴控制高污染、高耗水等行業新增取水,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指標不達標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三)強化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工或停產。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加強規劃和項目建設水資源論證的管理制度。
(四)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到2014年,水資源費在居民自來水價格中所占比重不低于10%,建立水資源費與水價順價調整機制;對發電企業按發電量計征的水資源費標準達到每千瓦時5厘的規定標準。對不同地區、不同水源、不同行業實行差異化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水利局等研究制定實施意見。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取水量和程序征收水資源費,確保應收盡收,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止征收。加強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管理、節約和保護,防止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現象發生。
(五)抓好地下水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取水許可、國土資源管理的規定,強化礦泉水、地熱水等取用水管理。凡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而又申請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已投入使用的自備取水設施一律限期關閉和拆除。
(六)加強水資源統一調度。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制訂和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區域水資源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電、供水、航運等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一經批準,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和部門必須服從。
三、嚴格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切實加快建設節水型社會
(一)推進水價改革。建立水價動態調整機制,充分發揮水價調節作用,深化城市水價、水利工程供水水價、農村飲水安全供水水價改革。
(二)加強節水監督管理。強化取用水戶的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抓好非農業取用水戶的取用水在線監管,推進灌區取水計量管理和計劃用水管理,逐步將公共供水用戶納入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制訂節水方案,開展節水評估,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即“三同時”制度)。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取用水戶,一律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三)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用水定額標準。及時組織修訂各行業用水定額,為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用水計劃下達提供依據。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戶實行計劃用水精細化管理,對用水戶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建立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建立定期水平衡測試和用水審計制度,重點用水戶每2年開展1次,其他用水戶每4年開展1次。
(四)大力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加大國家有關節水技術推廣政策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通過財政直接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節水技術改造和示范工程,結合各類灌區建設、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積極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加快節水技術和節水器具推廣,公布有關節水型工藝、設備、器具名錄,建立市場準入制度,推動節水器具標準化建設和管理。
(五)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全市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積極推進國家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建設一批節水型示范機關、企業、社區、學校,出臺優惠政策,鼓勵節水減排防污,促進節水事業和節水產業發展。水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
(六)鼓勵利用非常規水源。鼓勵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開展雨水蓄積利用示范工作。針對不同地區的自然狀況和水資源特點,制定相應的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大力推廣中水回用。
四、嚴格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切實控制入河(庫)排污總量
(一)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開展重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估工作,加強水功能區動態監測和科學管理。水功能區布局要服從和服務于所在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符合主體功能區的發展方向和開發原則。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嚴格控制入河(庫)排污總量。全市各級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盡快完成水功能區納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階段限制排污工作意見。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強工業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減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防治農村面源污染,改善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防治江河湖庫富營養化。
(二)加強入河(庫)排污口管理。嚴格依法開展入河(庫)排污口日常監督管理,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停止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庫)排污口;對排污量接近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庫)排污口;對不符合水功能區達標建設要求設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庫)排污口,要堅決依法取締。
(三)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要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公布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對已設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完善飲用水水源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備用水源。認真實施《三峽庫區水資源保護規劃》、《重慶市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重慶市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保護規劃》,全面開展以飲用水水源地為重點的水資源涵養保護與水生態修復工程建設,不斷提高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確保飲水安全。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狀況,對水質不達標的飲用水水源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政府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限期整改。
(四)保護河(庫)生態健康。維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庫)生態健康。開展河(庫)健康評估,定期發布重要河(庫)生態健康狀況報告,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
五、加強工作責任,保障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實
(一)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全市各級政府要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市政府對區縣(自治縣)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有關領導干部和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參照中央對省(區、市)的相關考核辦法,由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國土房管、環保、城鄉建設、市政、農業、經濟信息、監察、法制、質監、物價等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會同市水利局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工作督查。各級政府要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
(二)加強政策法規體系建設。抓緊完善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的政策法規體系,盡快修訂《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及早制定出臺《重慶市水功能區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切實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必要的工作經費,對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水資源監測、節水技術推廣與應用、水資源涵養保護與水生態修復等給予重點支持。
(三)加快水資源監控體系建設。加強江河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和地下水的水質水量監測能力建設。推進各類取水、排水、入河(庫)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建設,加快全市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強化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逐步建立中央、流域機構、地方水資源監控管理平臺,全面提高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有關水文、水環境監測機構要加強水量、水質日常監測,監測數據作為市政府考核區縣(自治縣)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進一步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各種形式,面向全社會廣泛宣傳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內涵,普及日常生產生活中的節水知識,強化廣大市民的水安全、水憂患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大興節約用水新風尚,引導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相互監督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不斷總結交流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工作經驗,探索創新體制機制,大力宣傳先進典型案例。強化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信息公開工作,定期發布水資源公報和實施“三條紅線”管理的進展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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