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意見
2025-07-0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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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31號)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意見
(浙政辦發〔2014〕3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2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意見》(浙政發〔2013〕54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省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基層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管執法體系建設,推進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加強屬地網格化管理,努力將各類風險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將問題解決在基層,逐步建立起市、縣級政府負總責、職能監管部門履職盡責、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聯防聯控、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基層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確保人民群眾吃得放心、吃得安全,為建設平安浙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目標
按照“健全機構、配備人員、明確職責、下放權力、嚴格考核、強化保障”的總體要求,爭取到2014年6月,全省所有鄉鎮(街道)全部組建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劃分,初步構建以鄉鎮(街道)為大網格單元、行政村(社區)為中網格單元、一定數量行政村村民小組(居民小組)為小網格單元的網格化管理體系;至2016年,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的運行機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等各項長效制度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得到有效落實,基層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廣大群眾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部門聯治、基層防治的良好局面有效形成。
三、重點內容
(一)加強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建設。
--完善工作機構。在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食安委,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鄉鎮(街道)食安辦設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內設機構,主任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兼任。鄉鎮(街道)食安辦統籌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食安辦指導。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所可與食安辦合署辦公。市場監督管理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鄉鎮(街道)食安辦副主任。
--配備專(兼)職人員。按照鄉鎮(街道)常住人口規模和食品安全監管任務大小,合理確定鄉鎮(街道)食安辦工作人員數量,做好食品安全監管相關工作。監管任務特別繁重的可適當加強,具體由鄉鎮(街道)研究確定,確保有足夠力量有效承擔職責。所需人員由鄉鎮(街道)按照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予以內部調劑。
--明確工作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鄉鎮(街道)將食品安全工作列為重要職責,切實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教育和統籌協調等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分析形勢,研究部署本區域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組織力量協助監管部門開展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安全巡查和隱患排查;制訂本轄區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方案并組織實施;統籌規劃本地食品攤販經營場所,協助開展日常管理;建立責任網格內食品生產經營者數據庫,并上報相關信息;針對存在問題和上級部署,及時開展專項整治,組織或配合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處轄區內無證生產經營、制假售假食品違法行為,建立健全各項長效監管機制;負責推薦、管理、培訓轄區內各行政村(社區)協管員、信息員,明確其工作職責、考核辦法等事項;做好民間廚師登記備案、農村家宴申報備案和管理工作,預防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及時上報并協助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協助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調查;受理群眾食品安全舉報投訴,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處理;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公安派出所要強化與市場監督管理所等機構的銜接、配合、聯動,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線索,對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報警、舉報、控告、線索等,應做好接警、前期處置及移送工作。縣級公安機關要加大對食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鄉鎮衛生院要承擔起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義務,強化相關能力建設,配合做好區域食品安全工作。
--加強執法協調。鄉鎮(街道)食安辦可協調組織市場監督管理所及縣級農業、質監、衛生、綜合執法等部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重點加大對鄉鎮食品生產企業、農村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力度,依法對轄區內食品安全問題進行調查處理。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由鄉鎮(街道)食安辦協助上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查處。
--提供工作保障。鄉鎮(街道)要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為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并向經濟困難鄉鎮(街道)、欠發達地區和監管任務繁重的地區傾斜。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鄉鎮(街道)食安辦要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相關人員的業務素質。結合各地食品安全舉報投訴獎勵辦法和行政村級公益性崗位設置等,建立行政村(社區)市場監管協管員工作報酬保障機制。
(二)加強行政村(社區)網格化管理。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行政村(社區)中網格單元之下,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數量的實際情況,將轄區劃分成若干個小網格,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充分發揮網格作用,將食品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行政村(社區)網格化管理的重點是:建立定期巡查、檢查制度,協助鄉鎮(街道)食安辦及上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責任網格內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信息上報程序,及時上報、反饋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參加鄉鎮(街道)及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等培訓,熟悉食品安全監管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科普知識宣傳;協助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調查;協助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網格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及時上報,不擅自對外發布信息。
(三)加強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建設。
在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設立市場監管協管員,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和城鎮社區配備不少于1名協管員,具體數量由各地根據實際需要研究確定。協管員在鄉鎮(街道)食安辦指導下開展工作。協管員一般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各地可根據監管任務大小及工作需要,在行政村(社區)食品安全中網格下的小網格設置市場監管信息員,配合協管員負責信息收集、上報和宣傳教育等工作。信息員在鄉鎮(街道)食安辦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協管員、信息員可與行政村(社區)其他公共服務崗位交叉兼職,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其工作納入行政村(社區)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由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統籌推進。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以市、縣(市、區)食安委主任為組長的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謀劃,積極主動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二)落實工作責任。要按照本意見提出的目標任務,結合各地實際,抓緊出臺方案,細化工作任務,狠抓工作落實。各級食安辦要加強指導和督查,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確保基層責任網絡建設與本輪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各類經濟開發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確保轄區內食品安全。
(三)密切協作配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派出機構的溝通協調,建立定期聯合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機制,齊心協力抓好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大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切實加強日常監管,不斷提升食品安全監管科學化、規范化水平。要發揮食品行業協會、民間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志愿者隊伍作用,構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
(四)創新體制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創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交流、風險防控、學習培訓、督查考評等制度,健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的各項長效機制,增強基層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要創新監管手段、方法和載體,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發揮市場監管協管員、信息員的作用,提升監管效率。
(五)嚴格考核評估。省政府將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工作納入各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重點內容,年底對完成情況開展考核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相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目標管理考核內容,明確考核辦法,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通報表揚。要完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基層責任網絡不健全、監管措施不到位、失職瀆職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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