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級反虛假信息欺詐中心建設規范(試行)
2025-07-04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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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級反虛假信息欺詐中心建設規范(試行)(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浙反詐聯席辦[2017]7號印發)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
浙江省市級反虛假信息欺詐中心建設規范(試行)
(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浙反詐聯席辦[2017]7號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反欺詐體系建設,有效遏制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提升破案打擊成效,根據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省市兩級反詐騙中心建設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建立省打擊治理通訊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浙江省打擊治理通訊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我省反虛假信息欺詐體系建設的通知》等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反欺詐中心建設應緊緊圍繞起訴犯罪嫌疑人數量明顯上升、破案數明顯上升、發案數明顯下降、人民群眾財產損失明顯下降的“兩升兩降”目標,堅持齊抓共管、綜合施策,堅持“偵查打擊、重點整治、防范治理”三位一體,形成“信息共享、合成作戰、快速反應、整體聯動”的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體系。
第三條 反欺詐中心建設規模堅持與實戰相適應原則,將全省11個市劃分為一、二和三類地區,并按類別設定不同的建設標準。杭州、寧波和溫州市為一類地區,嘉興、紹興、金華和臺州市為二類地區,湖州、衢州、舟山和麗水市為三類地區。第二章 目標任務
第四條 按照“全國一流、功能最強”的目標定位,積極整合公安機關、通信部門、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等優勢資源,著力打造集多部門專業人員、信息數據、技術手段于一體,服務于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的實體化公共服務平臺。
第五條 各市反欺詐中心開設全省統一的服務熱線電話(81234567),接受廣大民眾的報警、咨詢、投訴,組織開展對疑似被騙人員的人工實時干預。對欺詐電話、QQ、微信、短信、網站和“偽基站”等進行實時查證、攔截、封堵、刪除。對涉案銀行賬戶等進行緊急查詢、止付和凍結。
第六條 開展好對涉案通信、網絡、資金等信息流的及時查證和相關電子數據的獲取與固定,并對信息流數據進行專業分析、串并研判,組織好對案件的適度偵查經營和整體打擊等工作。
第七條 研究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發案規律、特點,指導相關單位及時開展針對性的防范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好“一案雙查”,促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加強與相關單位間的協作交流,不斷完善技術反制平臺建設,有效遏制案件的發生。第三章 組織結構與人員配備
第八條 各市反欺詐中心受本市聯席會議領導,在市聯席辦的協調指導下開展工作,由市公安局刑偵部門負責日常管理。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刑偵支隊長兼任,副主任由公安、通信、銀行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所屬相關部門主管領導兼任,或指派專人擔任。
第九條 反欺詐中心可內設接警勸阻組、資金查控組、通信查控組、案件偵查組(或稱“專業打擊隊”)和綜合保障組。各組分別設正、副組長各1名,組長由民警擔任。
第十條 除工商、農業、中國、建設、交通、郵儲、招商、民生等銀行入駐中心外,屬于本地的城市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企業等均要派員入駐,必要時可聯系歸屬地在外省市的第三方支付企業派員入駐。除電信、移動、聯通公司等通信運營商外,屬地虛擬運營商也要派員入駐。公安部門除刑偵外,網安、技偵等警種均要專人專線入駐。
第十一條 派駐單位要授予入駐人員最高查詢或處置限呼、停機、攔截、止付、凍結等事項的權限,確保以最快速度開展查詢、凍結、封停和對相關線索的落地查證等工作。
第十二條 反欺詐中心入駐人員,入駐銀行各派駐2人,三大通信運營商至少各派駐1人。
第十三條 按照一、二、三類地區劃分,入駐市反欺詐中心民警人數分別不少于35、25、15人(可抽調區縣局民警),其中網安、技偵民警均分別不少于3、2、1人;協輔警人數分別不少于20、15、10人。第四章 辦公設施和外觀標識
第十四條 反欺詐中心要具有獨立的辦公用房或相對獨立的辦公區域,設置接警服務區、通信運營商、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入駐區、公安多警種合成作戰區、值班休息換裝區等。在顯著位置張貼入駐人員的照片、工作流程和相關規章制度,并安裝電子顯示屏等。
第十五條 反欺詐中心的辦公場地實用面積,按一、二、三類地區分別不少于400、300、200平方米,并配置齊電腦、打印機、傳真機、掃描儀、攝像機、照相機等設備。入駐的辦案民警還需人均配置便攜式電腦1臺,以及出勤取證用的相關配套裝備。
第十六條 反欺詐中心的辦公樓門前,懸掛規范統一的“××市反虛假信息欺詐中心”長方形標準門牌或燈箱等外觀標識,標明反欺詐中心報警服務咨詢電話、辦公地點,便利群眾咨詢、求助和報警。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條 指導協助110指揮中心和基層派出所接報警人員,認真受理、規范記錄群眾報警內容,并將相關警情、處置結果在第一時間錄入“浙江省電信網絡新型犯罪案件偵辦平臺”或“全國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
第十八條 對本中心或派出所、刑偵隊等部門通過“全國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發起的查詢和止付(凍結)請求,進行實時審核并跟蹤處置。對通過“浙江省電信網絡新型犯罪案件偵辦平臺”發起的涉案資金流查控,指令相關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入駐人員,或通過AB崗對接人員開展緊急查詢、止付 (凍結)操作。
第十九條 對本中心或派出所、刑偵隊等部門需要阻截的涉騙通信號碼或網站,通過“浙江省電信網絡新型犯罪案件偵辦平臺”發起,推送至通信席位或通過AB崗對接人員落實開展查詢和限呼、關停等操作。
第二十條 對省通信管理局、省級通信運營商通過“浙江省電信網絡新型犯罪案件偵辦平臺”推送的疑似涉騙警情,立即組織力量通過撥打電話、發送短信、上門勸阻等方式,提醒疑似被騙用戶不要受騙上當。對一直處于占線狀態或被設置呼叫轉移的深度涉騙通話行為,指令入駐的相關通信運營商人員進行踢線和取消呼叫轉移處理。對其他疑似涉騙用戶,通過運營商入駐人員開展信令追查,以及電話回撥主叫號碼等方法,核實涉案主叫號碼是否是詐騙電話,對確認為詐騙的主叫號碼,指令入駐相關通信運營人員做限呼操作,同時審核匯總蓋章后上報省公安廳,由省公安廳審批后統一推送給省通信管理局指令相關通信運營商關停。
第二十一條 對無權限處置的,第一時間推送至有處置權限的上級或其他市反欺詐中心處置;對疑似被騙用戶的人工干預情況,及時反饋給相關通信運營商;對已查證的資金流、通信和網絡等涉案信息流情況,及時推送給相關辦案部門,并由案件偵查組及時組織有關辦案單位開展分析研判、串并偵查、統一經營和整體打擊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查控手續按照“一次填寫、跨行(業)全程通用”的原則,由中心綜合保障室按“一案一檔”要求進行管理與傳遞。辦案部門將涉案銀行賬戶凍結、通信號碼關停、資金流和通信流查控的相關法律手續,通過“浙江省電信網絡新型犯罪案件偵辦平臺”推送至反欺詐中心,再由入駐反欺詐中心的相關人員,或通過AB崗對接人員傳遞處置。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三條 建立經費預算和使用報告制度。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按時向財政部門報告中心建設與系統維護、日常辦公與辦案經費等開支情況,將反欺詐中心的經費保障列入市財政專項經費預算,確保全額保障。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定期督導檢查評估制度。充分依靠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機制,運用“平安考核”手段,強化督導檢查和評估工作,定期通報打擊整治工作情況,研究解決打擊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與短板,確保打防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五條 建立中心內部考評激勵制度。立足本地實際,制定有查詢、限呼、關停、止付、凍結等有關信息錄入、發起、審核、審批、結果反饋、糾錯等可操作性規定,以及落實每天24小時專人、專線值守審核、糾紛投訴答疑、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對工作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實行精神與物質雙重獎勵。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由浙江省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對于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高發的縣、市、區,可參照本規范開展縣級反虛假信息欺詐中心建設。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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