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
2025-07-05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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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新政辦發[2003]128號2003年9月22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自治區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級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
(新政辦發[2003]128號 2003年9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新黨發〔2003〕1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是指村民委員會在村級范圍內(除農民依法納稅外)向農民籌集資金和要求農民出工,采取村民“一事一議”的議事行為。
第三條 從2003年起3年內逐步取消統一規定的農村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以下簡稱“兩工”。農村勞動積累工,按標準工日計算,由現行的男勞動力(年齡為18-60周歲)每年不超過30個,逐年遞減10個;女勞動力(年齡為18-55周歲)每年不超過15個,逐年遞減5個。農村義務工,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勞動力由每年承擔5-10個,逐年遞減2-3個。
第四條 農村籌資和“兩工”取消后的籌勞,按照一事一議、民主決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眾受益、事前預算、上限控制的原則進行。向農民籌資籌勞實行最高限額管理。從2003年起農村“一事一議”籌資,農民人均籌資每年不得超過15元。從2006年起農村“一事一議”籌勞每男勞每年不得超過10天,每女勞每年不得超過5天。
第五條 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村級范圍籌資籌勞的審計、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籌資籌勞的管理
第六條 村范圍內籌資籌勞,主要用于村范圍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修建村級道路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
第七條 需要向農民籌資籌勞的項目、數額等事項,由村民委員會事前提出并作預算,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農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籌資籌勞決定通過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籌資籌勞的決定報經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縣級農經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經批準的籌資籌勞項目、標準,由鄉鎮農經管理部門負責在自治區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農民負擔明白卡上登記,并由村民委員會分發到農戶,予以公布。村民委員會不得擅自立項或提高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
第九條 向農民籌資必須在“一事一議”后收取,不得提前預收。向農民籌勞必須在“一事一議”后使用,不得跨村使用。
禁止把“一事一議”籌資投勞變成農民負擔的固定項目。
除按規定減免外,農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籌資籌勞。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中農民籌資投勞,應納入村內“一事一議”范疇,實行專項管理。其范圍只限于受益村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并與農民商議,由農民簽字認可,實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以村為單位統一組織,不準搞強迫命令。確需農民投勞進行農業綜合開發的項目,農民只出工,不得要求農民以資代勞,不得跨村籌勞;確需跨村使用勞動力的,應采取借工、換工或有償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調使用農村勞動力。要逐步降低農民籌資投勞在農業綜合開發中的比例。
第十一條 對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過半數通過,給予相應的減免。
第十二條 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向農民籌集的資金,歸村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使用,鄉鎮農經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和審計。
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籌資籌勞管理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經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后,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三條 除遇到特大防洪、搶險、抗旱緊急任務確需農民出勞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外,任何單位不得無償要求農民出勞。
第十四條 向農民籌勞應以出勞為主,嚴禁強制農民以資代勞。農民自愿以資代勞的,由本人或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可以資代勞。
第十五條 對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過半數通過,予以減免。
不得將勞務的減免作為完成上級任務的優惠條件或獎勵措施。
第十六條 現役軍人、復員退伍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或者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不承擔勞務。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
第三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農民或村民委員會出資出勞,開展達標升級活動。
農民或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上述籌資籌勞要求,并向鄉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鄉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給予農民或村民委員會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向農民籌資籌勞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請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屬于非中共黨員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請村民會議處理或罷免。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強行向農民籌資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可責令限期將收取的款物退還農民。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強制農民出勞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將違反規定的用工,按照當地勞動日工價標準,給予農民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二條 農民沒有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委員會應對其批評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村規民約進行處理,并按照當地勞動日工價標準,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在籌資籌勞管理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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