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關于新辦科技類型公司、中心清理整頓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若干規定
2025-07-0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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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滬工商登(86)第141號)關于新辦科技類型公司、中心清理整頓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若干規定各區縣工商局、科委、各有關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滬工商登(86)第141號)
關于新辦科技類型公司、中心清理整頓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若干規定
各區縣工商局、科委、各有關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02號文《關于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滬府發〔1985〕76號文批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清理整頓新辦“公司”、“中心”的請示》的通知精神,為使本市新辦的科技類型公司(中心)更好地開展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入股合資經營、技術承包等科技業務,更有效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經市府領導同意,現就當前清理整頓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若干規定。
第一條 科技類型公司(中心)〔以下簡稱公司(中心)〕是指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上海市工商企業登記管理若干規定》中關于公司(中心)的規定,并經核準登記,從事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入股合資經營、技術承包等科技業務的經濟實體。
第二條 公司(中心)使用的名稱,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與其規模、地位相適應,并反映其所屬行業、經營特點和主要業務。
第三條 凡稱中心的,應在某一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市級科技類型中心,應經市科委認可批準;行業科技類型中心,應由主管部門認可批準,并抄送市科委備案。區縣一級及其以下單位不應稱中心。
第四條 公司(中心)同其他單位、部門之間,除了在行政上有明確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或在資金上有投資與被投資的關系外,不存在掛靠等其他隸屬關系。
第五條 公司(中心)經濟性質的確定,應以資金(包括固定資金與流動資金)的所有權為主要依據,分為全民、集體、全民與集體合營三種形式。
第六條 公司(中心)的固定從業人員,原則上在十人以上,其中相當于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業務人員(包括業務負責人)不少于三人,〔但技術咨詢的公司(中心)至少五人〕。這些人員的專業須與從事的業務范圍相適應。
第七條 公司(中心)可以聘請外單位或退休、離休的科技人員為兼職人員。聘請外單位在職科技人員占用工作時間或使用外單位的儀器、設備、器材、圖紙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須經該單位同意,并由公司(中心)與該單位簽訂協議。
第八條 公司(中心)不得以科技協作為名,剽竊他人科研成果、圖紙、資料用于進行咨詢、轉讓和出售。
第九條 公司(中心)在承擔業務過程中,可以代購與業務直接有關的儀器和設備,但不得從中非法經銷贏利。
第十條 公司(中心)可擁有小型的試制車間和試銷門市部,從事新產品的試制和試銷。但不得從事非自身開發產品的生產和商業性銷售。
第十一條 公司(中心)可以與生產性企業從事產品開發和技術入股合資經營,其產品原則上應由生產性企業銷售,非經工商行政部門批準,公司(中心)不得擅自經銷。公司(中心)也不得經銷該生產性企業生產的其它產品。
第十二條 現有公司(中心)凡缺乏基本開業條件的,應限期創造條件,限期內仍不具備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在經營活動中有違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必要處罰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現有公司(中心)由全民企事業單位舉辦的,人、財、物必須完全脫鉤,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如有混崗混賬的,應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現有公司(中心)的固定從業人員、資金、場地來自舉辦的全民企、事業單位,且其主要業務挖自舉辦單位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現有公司(中心)停辦前,應由公司(中心)及其舉辦單位進行債權、債務清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有剩余利潤和財產,應上繳舉辦單位或有關部門。其人員,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現有公司(中心)主要從事非技術類型商品買賣的,應限期整頓,限期內拒不執行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現有未辦理過工商登記而對外經營的“公司”、“中心”,凡具備登記條件的,應立即補辦登記手續;不具備條件的,應立即停止其一切經營活動。凡在本規定發布前從事的科技業務,原則上不再追究;但對與科技業務無關的經商活動,應根據《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酌情處理。
第十八條 群眾組織舉辦科技類型公司(中心),應按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6)6號《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86)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幾個問題的說明》、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1986)國科領發字04號《關于轉發國家科委黨組“關于明確對技術成果轉讓的政策界限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黨組(86)國科發黨字0125號《關于明確對技術成果轉讓的政策界限的請示》等文件辦理。現有的公司(中心)由主管部門按本規定清理后,在今年六月底前報市科委復審,經市政府審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科委。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供參考的名詞釋義)
名詞術語釋義(供參考)
技術咨詢 是指掌握技術的一方,運用其掌握的科學技術知識、經驗,根據委托方的要求,解答有關技術問題,提供有關項目研究報告及咨詢結論意見等。
技術服務 是指掌握技術的一方,利用智力及其條件為委托方服務的活動,可以是介紹、傳授技術和經驗,提供技術信息,技術“診斷”,解決生產難題,提供工藝 、技術、產品服務等。
技術轉讓 是指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技巧、訣竅),由一方轉讓給另一方的活動。
技術承包 是指一方受另一方委托,按承包技術合同內容承擔技術性任務的活動。
技術入股 是指技術的持有者,將技術作價進行投資,與技術引進方合作,共同組成經濟實體的活動。
技術培訓 是指掌握技術的一方,受委托方的委托或聘請,舉辦專業技術知識和生產實踐經驗的介紹與人才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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