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2025-07-0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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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三政〔2007〕39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三政〔2007〕3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改善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中小企業)投融資環境,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難問題,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豫政〔2006〕6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積極引導、多元投資、多層次構建、市場化運作、規范管理為指針,鼓勵發展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大力發展以法人資本、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支持企業設立互助性擔保機構。
(二)基本原則:政府推動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政策扶持與多元化投資相結合,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開展信用擔保與提高企業信用相結合。
(三)工作目標:力爭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市構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融資擔保服務為主業,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引導、商業性和互助性擔保機構為主體,有15-25億元融資擔保能力的覆蓋全市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
二、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經營運作
(一)申請設立或變更的擔保機構必須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注冊資本符合法定條件,其中貨幣資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擔保機構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擔保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從事信用擔保、融資擔保、履約擔保及其他經核準的融資服務業務。
(二)登記注冊機關在辦理申請設立或變更擔保機構登記注冊時,由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初審,報省中小企業工作部門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擔保機構在登記注冊后30日內應到同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登記備案并報上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設立的各類擔保機構應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登記備案。沒有進行登記備案的擔保機構,原則上不得開展擔保業務。
(三)擔保機構要堅持風險分散原則,其擔保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倍;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等各項責任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5%。
(四)擔保機構必須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l%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主要用于擔保賠付。擔保費用的收取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政策性擔保機構原則上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五)擔保機構資產應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應主要用于銀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買賣安全性好、回報穩定、變現能力強的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等;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股權投資。
(六)擔保機構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建立科學的項目評價體系和嚴格的項目評審制度;建立審保分離、分級審批、內部報告與警示、責任追究等內控制度,形成完備的風險防范體系。由政府或政府部門出資為主設立的擔保機構要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實行企業化管理,提倡辦成公司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學設置股權比例,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設立擔保機構中的引導作用。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不得指令具體擔保業務,不得干預具體擔保業務決策。
三、積極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
(一)市政府從2007年起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擔保行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重點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擔保行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與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報市政府審核批準。各縣(市、區)政府要結合各自實際,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信用擔保行業發展專項資金,以支持本轄區擔保機構發展壯大。
1.增加或補充資本金。充分利用財政鋪底資金,帶動社會資金入股,逐步建立各級政策性擔保機構資本金的補充機制。
2.風險補償。擔保機構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合規性代償損失,在年末擔保責任余額5%以內,扣除自身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的,經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定后給予相應補償。
(二)對擔保機構設立、年檢、變更及開展擔保業務過程中與受保企業發生的抵、質押資產登記備案時,各級工商、房管、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減免相關費用;需要評估時,評估費按30-50%收取。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掌握公共信用信息的政府有關部門應允許其查詢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依法可公開的相關資料,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允許其查詢被擔保企業的貸款情況。
(三)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各級政府應積極推進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促使雙方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業務關系,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貸、還的運行機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從2007年起開展全市信用擔保機構信用評級和授保工作,提高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
(四)各級發展改革、財政、人行、中小企業服務、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積極協助擔保機構向上級爭取資金支持和減免營業稅等有關稅費,為擔保機構提供良好服務,促進全市信用擔保體系快速健康發展。對出現的擔保代償,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大追償力度,對涉嫌擔保詐騙犯罪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處理。
四、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一)對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歸口管理。由各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工商、人民銀行、銀監、人事、民政、國土資源、房管、公安、稅務等有關部門成立信用擔保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擔保機構實行宏觀管理和組織協調。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對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職責,制定和完善擔保機構的各項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監管。
(二)登記注冊機關在依法對擔保機構進行年度檢驗時,由同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擔保機構執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檢驗意見。對沒有在同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登記備案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在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擔保機構,登記注冊機關應不予通過年檢。
(三)要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統計報表和績效考核辦法,實施及時有效監控,提高其風險防控能力。擔保機構應按規定向同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財政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表、會計報表等資料。各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辦法,開展對擔保機構的績效考核。對擔保業務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經濟和社會效益高的擔保機構給予政策扶持;對組織機構不健全、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擔保主業不突出、出現重大失誤和風險的擔保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四)要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金融機構和有關工作部門通報情況,提高擔保機構的透明度。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長期不開展擔保業務的,在履行代償行為時無法足額償付到期債務的,年檢不合格整改后仍未通過年檢的擔保機構,根據不同程度,責令其限期整改、停業整改,直至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或撤銷登記;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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