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意見
2025-07-05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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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意見(青政辦〔2006〕70號)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為了適應新時期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意見
(青政辦〔2006〕70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了適應新時期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形勢,提高農牧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牧業產業化經營、拓寬農牧民增收空間,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意義
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由從事同類農畜產品生產經營者、同類農牧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聯合起來,以農牧民為主體、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利于提高農牧民參與市場競爭的組織化程度,實現千家萬戶小生產與千變萬化大市場的有效對接,增強農牧戶抵御風險的能力;有利于優化農牧區各種生產要素按照市場要求進行配置,發展壯大支柱產業和主導產業,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有利于促進龍頭企業和農牧戶之間形成風險共擔、互利互惠、相對穩定的利益銜接機制,帶動分散的農牧戶有序地參與農牧業產業化經營;有利于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聯系農牧民的橋梁紐帶,增強政府指導和扶持農牧區經濟發展的實效性和針對性。實踐證明,合作經濟組織是提高農牧民的市場主體地位,保護農牧民利益,增加農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徑,是挖掘農牧業潛力,形成規模效益,建設現代農牧業的重要環節,是促進新農村新牧區建設、解決“三農”問題的突破口。各級政府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快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引導扶持其發展放在農牧區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確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農牧民自愿為前提,以農牧業增效、農牧民增收為目的,依托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創辦、政府扶持、部門引導、市場運作”的思路,大力發展多種類型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努力提高農牧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推進農牧業產業化進程。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原則。正確處理專業合作與家庭承包經營的關系,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不能違背家庭承包這一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切實保障農牧民土地(草場)承包經營權,保障農牧民生產經營自主權,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
2、堅持自愿民主的原則。以農牧民為主體,充分尊重農牧民的意愿,實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堅持以民辦為核心,以利益為紐帶,以章程為依據,按照“責權平等、效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要求,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3、堅持因地制宜、多形式發展的原則。培育和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立足主導產業和優勢產品,根據農牧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場需求,結合實際確定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類型和運作模式。要突破地域、行業和所有制界限,積極探索多渠道、多領域、多層次的聯合與合作。要堅持邊發展、邊規范,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在規范中促進發展。
4、堅持積極穩妥發展的原則。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既要按照市場規律辦事,又要給予正確引導和政策扶持,既要加快發展,又要積極穩妥,遵循客觀規律,切忌行政包辦干預和強迫命令,做到推動而不強迫,扶持而不干預,參與而不包辦。
三、強化政策扶持力度,營造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加快發展的寬松環境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并逐年加大財政扶持的力度。要重點支持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服務能力;支持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培訓;支持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的引進、開發和推廣;支持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展質量標準認證、市場營銷等服務。把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納入全省農牧業服務和信息網絡建設規劃,給予扶持;對大型農畜產品原料基地建設和流通環節的倉儲等設施建設,要給予適當的財政貼息支持。對符合農業產業化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財政上要給予同等優惠扶持待遇。要把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力量,在有關農業、科技、扶貧等項目立項上給予支持。金融部門要研究制定支持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要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簡化審批手續,通過發放專項貸款或小額貸款等形式,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投資新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對從事農牧業機械作業、植保、家畜配種和疾病防治等服務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營業稅。
(三)減免有關費用。要積極探索通過農牧民專業合作組織實現對農牧民良種引進、技術推廣等方面的補貼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優先發放“綠色通道”通行證。農牧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農畜產品生產基地、農畜產品臨時性收購場所、農林水產種養殖場、農機示范推廣用地和設施農牧業用地,視同農業生產用地。從事農畜產品收購、運銷和加工等需要使用土地的,要優先安排用地指標。鼓勵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利用“四荒地”發展養殖業。從事種養業和農畜產品初級加工用電的,執行農業生產用電電價政策。
(四)鼓勵各類人才積極參與興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各級各類科研人員和農牧科技推廣人員,到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任職、兼職或擔任技術顧問,或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承包、技術服務,允許按貢獻大小取得相應報酬;以資金或技術入股的,允許按《章程》規定分紅;對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離崗領辦或受聘參與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在晉級、評優中給予優先考慮;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
四、積極探索創新,引導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加快發展
(一)鼓勵多主體創辦、多形式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只要堅持尊重農牧民意愿,堅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不管是由誰創辦或領辦,不管采取何種方式進行合作,都應該允許存在,鼓勵發展。要注重培養合作事業的領頭人,支持種養大戶、農機大戶、農牧民經紀人、村干部及鄉鎮技術服務部門的有關人員發起組建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一是圍繞主導產業和優勢產品創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實行專業化、系列化服務,做大做強優勢產業,創建名牌產品,提高主導產業和優勢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二是圍繞特色、綠色產品創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盡快擴大特色、綠色產品的生產規模,使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三是圍繞龍頭企業創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把一家一戶的小規模生產組織起來,統一生產標準,統一質量要求,形成“小規模、大群體”的生產基地,并與龍頭企業建立互利互惠的穩定的供需關系。四是圍繞“訂單農業”創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先找市場銷路,再組織或引導農牧民生產。積極推行合同制、代理制,規范合同管理,穩定產銷關系,降低生產經營風險,確保各方利益。五是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充分發揮在農牧區流通領域、服務體系方面的獨特優勢,積極興辦專業合作社,大力發展各類行業協會,積極興辦村級綜合服務社,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在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的帶動作用。
(二)加強內部管理,完善運作機制。切實加強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使其逐步成為有相應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經營活動場所、有一定的注冊資金、有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和服務人員,具有企業法人地位的經濟組織。各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擔負起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管理、協調和服務的職責,認真總結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經驗,及時幫助解決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經營、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引導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要積極指導和幫助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內部積累和利益分配機制,不斷壯大經濟實力,擴大經營規模,增強生存、發展和競爭能力。具備條件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努力發展對外經營,積極參與國際貿易合作。各級政府要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經營、服務活動的服務與管理,對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和農牧民增收作用明顯的給予獎勵;對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依法注銷其有關證照。
(三)做好審核登記和服務工作。各級各類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都要到當地工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辦理證照,取得法人資格,依法獨立進行社會、經濟活動。工商、民政等部門要本著既有利管理又有利發展,即注重規范又體現支持的原則,簡化登記手續,降低登記門檻,認真做好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審批、登記和服務工作。
(四)加強制度建設,引導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向更高層次發展。農牧部門要在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示范性《章程》,幫助完善制度,規范管理,為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環境。要在多樣化發展的同時,引導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生產型合作為主向加工銷售型合作為主轉變;由松散型合作向緊密型合作轉變;由單項合作向多項合作、一體化經營發展。在有條件的地方,要適時引導同一產業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龍頭企業聯合起來,組成聯合會(社)或行業協會,擴大實力和影響,進一步提高市場競爭力,進一步提高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規模和層次。
五、切實加強對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把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促進農牧區發展,創新農牧區經營體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的一項重要舉措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促進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領導機構,制定工作措施,明確工作任務,妥善解決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共同關心、支持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宣傳合作經濟知識,宣傳先進典型,在全省上下形成鼓勵、支持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和輿論環境。農牧、供銷等部門要對鄉村干部、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以及農牧戶進行培訓,培養、造就一批熟悉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知識的骨干隊伍,引導和推動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快速發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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