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機制的實施意見
2025-07-0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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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機制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09〕59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機制的實施意見
(甬政發〔2009〕5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文件精神,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創新我市林業經營管理體制、機制,加快生態林業建設和現代林業發展,現就建立和完善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集體林地、林木流轉的重要意義
(一)推進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是發展現代林業的迫切需要,是建設生態林業的目標要求,是促進林農增收的有效途徑。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是現代林業發展的基礎,將分散的、小區塊的林地、林木向懂經營、善管理的市場主體流轉,能有效促進林業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林業規模化經營水平的提高,增強市場競爭力。把林業生產力從零散的、傳統的和粗放的山區經濟中解放出來,有利于山區人口向中心村、城鎮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有利于林農轉產轉業,獲得更多的就業渠道和機會,實現增收致富。林地、林木流轉可以集聚更多的社會力量投入林業,有利于林地面積的擴展、林分質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管理方式的轉變,形成多層次、全方位、更加完備的現代科學管理新機制。
二、明確林地、林木流轉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發〔2008〕10號文件要求,穩定林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的基本經營制度,圍繞構建完善的森林生態體系、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和繁榮的森林文化體系,創新林業經營管理的體制機制,放活經營、規范流轉,促使林地資源優化配置,提高林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水平,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加快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促進林業增效、林農增收。
(三)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有利于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原則。優化資源配置,盤活林地資產,最大限度地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增加森林資源總量,確保生態安全,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流轉后,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不得造成森林資源的人為毀壞。二是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規。林地、林木的流轉形式不強求一律,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必須尊重市場規律,尊重林農意愿。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轉必須充分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優先承包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林地、林木流轉。三是堅持利益調節、效率優先原則。建立新的林業發展機制,優先發展高效林業,打破地域、所有制界限,建立起多形式、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機制,促進社會要素向林業集聚,合理利用和保護森林資源。四是堅持集體和個人權益相統一原則。正確處理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的關系。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促進森林經營活動規范、有序、科學開展,切實維護流轉各方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有序開展林地、林木流轉
(四)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在二輪承包50年的基礎上,順延2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農戶愿意流轉的,也可以流轉,流轉期限可為長期。
(五)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商品林流轉后,林木的采伐開發經營,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經營者可根據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和導向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發展茶樹、果樹、竹類、藥材、花卉等;公益林流轉后,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發展森林旅游業等。
(六)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讓、互換、轉包、出租、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促進林地、林木資產化管理。以轉讓、互換等方式流轉的,事先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受讓方應會同出讓方共同向林權登記管理機構提出林權變更登記申請。
(七)保障收益權。集體統一經營和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轉收益屬本村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的林地、林木流轉所得的收益歸農戶個人所有。要依法保護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承包到戶的公益林,流轉后其生態補償資金及其它收益歸受讓人所有。
(八)落實責任。承包經營者和流轉受讓人均應遵守《森林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經營。要規范流轉合同,明確發包方、承包方、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要簽訂相關管護協議,明確各方在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方面的工作責任,共同落實管護責任。
四、加大林地、林木流轉的扶持力度
(九)鼓勵投資創辦家庭林場。以發展經營林業經濟產業為主的家庭林場,且經營面積在300畝以上,投入資金達300萬元以上的,給予投入貸款額年息4%的貼息補助,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由市、縣各分擔50%。
(十)合理開發利用林地資源。按照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地、林木流轉要盡量集中連片,以地形、地類、林種等自然界線為界。為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可利用林間空地適當建造林業生產經營管理用房,建造方案須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不影響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管理用房亦可合理開發利用,并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流轉面積在50~100畝(含100畝)的,管理用房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流轉面積的0.8%;100畝以上~200畝(含200畝)的,不得超過流轉面積的0.6%;200畝以上的,不得超過流轉面積的0.5%。林地林木二次以上流轉的,不論部分還是全部流轉,凡已建有生產經營保護管理用房的,隨同林權一起流轉,不得再建;若需改造拆建的,報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設項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根據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按有關規定及管理權限審核報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征占用除國家、省、市級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古跡范圍以外的林地。
(十一)加大高山村、庫區、地質災害村移民的遷移扶持力度。高山移民或內聚外遷林農的林地、林木被流轉的,除其他優惠補助政策以外,再給予林地承包權所有者每畝100元的補助,市、縣各分擔50%;高山自然村整村搬遷后,根據實際情況,該復墾的盡量復墾耕地,宜林則林,宜種則種;宜重新開發建設的,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程序有償出讓。復墾以后的資金收益和出讓費,要用于高山移民補助或納入村集體經濟用于公共事業。
五、建立完善林地、林木流轉服務機制
(十二)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資格認定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管理,制定森林資源評估辦法,財政部門和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行業監督和管理。
(十三)做好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信貸;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憑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給予森林資源抵押貸款,推行信貸額度授信;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盡量擴大保險覆蓋面。
(十四)建立健全服務平臺。各地要建立綜合性的農業資源要素和權屬關系流轉服務中心,集信息發布、流轉交易、權屬登記和變更、中介服務、法律政策咨詢于一體,規范林地、林木等農業資源交易流轉行為。要積極扶持發展林業行業協會和林業專業協會,發揮其在資源培育、保護、流通、利用等方面的帶動作用。為使林地、林木流轉透明、公開、公正,林地、林木流轉交易活動都要在服務中心開展。鼓勵公司帶基地、基地連林農的經營模式,拓寬林農進入市場渠道。
(十五)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木采伐經營需由經營者編制經營方案,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開展商品林采伐管理試點,允許用材林權利人自主確定林木的采伐年齡和采伐方式。改進和完善管理方式,簡化審批程序和手續,建立起與家庭承包經營林業相適應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六、加強林地、林木流轉組織領導
(十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堅持科學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認真編制縣級林地利用和保護總體規劃,確保森林資源科學開發、合理利用。要切實加強對林地、林木流轉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因勢利導,扎實推進。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適應林權制度改革發展的形勢要求,改進管理,強化服務,深入研究解決在推進林地、林木流轉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著力推進依法治林,切實維護林區穩定。發改、財政、金融、稅收等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要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于林地、林木流轉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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