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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15〕39號)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黑政發〔2015〕39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發〔2015〕62號文件確定的各項任務,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統籌我省市場監管體系建設,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堅持放管并重,實行寬進嚴管,轉變市場監管理念,創新市場監管方式,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監管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優化我省經濟發展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為“十三五”時期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點任務
(一)制定全省統一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1.嚴格執行國務院公布的審批事項目錄。全面執行國發〔2015〕62號文件所附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的“先照后證”改革相關審批項目》確定的工商登記審批和監管事項。(省工商局牽頭,省編辦配合,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2.制定我省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國務院已經公布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一律納入我省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省政府已公布但超出國務院公布事項之外的工商登記審批事項,繼續納入我省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我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確定的工商登記審批事項,超出國務院公布事項之外的,納入我省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省政府已決定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仍按省政府相關決定執行。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和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政府規章中涉及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的,由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和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政府自行組織清理并公布。我省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實施動態管理。我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新增或取消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的,涉及該審批事項的省直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工商部門共同提請省政府對我省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進行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和監督。(省工商局牽頭,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配合,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
3.明確市場監管職責。各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法律法規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的,嚴格依法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或規定不明確的,工商部門、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場監管職責,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在發現違法行為后,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的,應及時組織力量查處;如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沒有專門執法力量或執法力量不足的,應充分發揮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骨干作用,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可依法商請工商部門共同予以查處。(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政府要組織所屬各有關部門認真執行全省統一的“先照后證”改革相關審批事項目錄,對照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定具體的部門職責分工方案,將審批和監管職責落實到位。(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二)搭建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建設。按照國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要求,加強頂層設計,統一信用信息標準、技術規范和政府內部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的方式、方法,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在地區間、部門間的共享交換,建成全省統一的跨地區、跨部門、功能完備、運行高效的“黑龍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2016年底前,初步實現省、市、縣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同級之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省工商局牽頭,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三)建立全省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加快信用信息統一歸集。工商部門認真履行公示市場主體信息的法定職責,督促市場主體履行信息公示義務。各審批部門、監管部門要將本部門對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上傳到“黑龍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統一歸集到相應的市場主體名下。整合市場主體的注冊登記、備案、年度報告、動產抵押、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納稅、勞動用工及社會保險、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基本情況等基本信息,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逃廢銀行債務、稅收違法等失信信息,并采集、整理在市場交易和社會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互聯網信用信息,形成全面覆蓋經濟社會各領域、各環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實現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的對接和信息共享。2016年底前,全省要初步實現上述信息的統一歸集。(省工商局牽頭,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四)構建全省統一的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協同監管聯合懲戒市場監管新機制。
1.實施“雙告知”推動信用信息協同監管。充分發揮“黑龍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執法的支撐作用,實行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和有效利用,為建立健全信用監管聯動機制打好基礎。一是工商部門實行“雙告知”。各地工商部門在辦理登記注冊時,要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審批的經營項目和審批部門,并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取得后置審批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在辦理登記注冊后,各地工商部門要通過“黑龍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明確的,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及時告知同級相關審批部門實施監管;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不明確或不涉及審批的,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及時在該平臺上發布,相關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詢,根據職責做好后續監管工作。二是各部門要及時反饋審批和監管信息。各級審批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要將審批決定或不予審批的決定信息和對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結果反饋至“黑龍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記于相應企業名下。通過構建雙向告知機制、數據比對機制,把握監管風險點,將證照銜接、監管聯動、執法協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機貫通,支撐事中事后監管。三是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與同級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機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省工商局牽頭,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2.實施“雙公示”推動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統一公示。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并結合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公示的工作目標,在公示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基本信息基礎上,充分發揮“黑龍江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和“黑龍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統一歸集、統一共享作用,推進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雙公示”。通過“黑龍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與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網站的連接互通,推動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在“全國一張網”公示。(省工商局牽頭,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3.實施“雙隨機”抽查改革日常監管方式。大力推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創新監管方式。一是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抽查流程、相關的法律依據、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崗位的權責范圍以及獎懲措施做出具體的規定。二是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通過搖號等非指定方式公開選擇市場主體和選擇執法檢查人員,隔離被檢查對象與檢查人員,克服人為因素干擾,并對兩類名錄庫及時更新,動態調整,保證隨機抽查達到預期的效果。三是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和抽查對象樣本,避免重復檢查和過度執法。四是推進隨機抽查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以企業的信用信息記錄作為是否抽查和抽查頻率的依據,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及處理結果,并根據抽查的結果調整企業信用記錄,使隨機抽查成為對市場主體的重要信用約束。(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4.開展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核查。各地、各部門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對市場主體實施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年審、年檢以及融資、投資、政府采購、招投標、安排或者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評先評優、政府獎勵、土地供應、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應通過“黑龍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門戶網站“信用黑龍江”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監管的重要參考依據。(省工商局牽頭,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5.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和守信聯合激勵。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在投資融資、政府采購、取得政府供應土地、財政資金扶持、招標投標、新增項目審批、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等方面予以限制。落實《黑龍江省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事項目錄》,對該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進行調整,依法對失信市場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聯合懲戒機制。開展守信聯合激勵,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級政府采購、招投標、財政資金安排、工程建設、國有資產轉讓、公共資源交易、評先評優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推廣“紅名單”制度,繼續組織開展創建誠信示范企業、“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活動,對守信主體實行表彰獎勵、優先扶持等激勵措施,通過守信激勵措施的正面引導,規范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省工商局牽頭,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6.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執法。正確處理信用監管和依法監管的關系,防范和化解市場監管風險因素。既要實施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公示和失信限制等信用約束,更要依法查處、取締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強化對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的事中監管,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綜合運用回訪、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及時掌握市場主體狀態,及時化解市場監管風險因素。強化事后監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依法處置。(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7.加強監管風險監測研判。依托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交換平臺,積極應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搜集、整理和應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探索實行“互聯網+監管”模式,實施網絡情報信息監測,加強監管風險監測研判,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糾正。(省工商局牽頭,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8.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對住所和經營場所位于本轄區的市場主體,依法履行對市場主體是否遵守登記、審批、許可事項的監管職責和屬于本部門的其他監管職責。(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9.推動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結合市場監管領域大部門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提高綜合執法效能;減少執法層級,設區的市,市區兩級原則上只設一級執法機構。(省編辦牽頭,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0.建立健全協同配合聯動執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發揮各部門優勢,加大整治力度,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通過聯合抽查一次完成,提高執法效能,避免交叉重復或留空白死角。建立部門間協同監管聯合執法的工作流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和案件移送、通報制度。各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管轄的違法線索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監管部門;部門間因管轄發生爭議的,應加強溝通協調,無法商定的,由案件、線索發現部門報請本級政府指定管轄;發現市場主體有其他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發現違法行為的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所涉及的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報后應及時組織查處或共同查處;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充分發揮綜合執法機構信用綜合監管作用,已經合并工商、質監等部門建立綜合執法機構的地方,要充分發揮執法力量整合優勢,整合內部執法信息,通過“黑龍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實現綜合監管和聯合懲戒。(省編辦牽頭,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五)形成全省統一的市場監管社會共治新格局。
1.引導市場主體自治。各地、各部門要通過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促使市場主體強化信用建設主體責任,在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營銷宣傳、售后服務、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引導市場主體充分認識信用狀況對自身發展的關鍵作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誠信自律水平。鼓勵支持市場主體通過互聯網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客觀、公正地記錄、公開交易評價和消費評價信息。(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2.推進行業自律。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為行業協會參與事中事后監管創造有利條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對促進行業規范發展的重要作用,將行業協會的意見建議作為制定政策的重要參考。建立政府與行業協會間的信用信息互聯共享機制,在事中事后監管各個環節建立行業協會的參與機制,引導和發揮行業協會在權益保護、資質認定、糾紛處理、失信懲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檔案,完善行業信用體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行業協會開展信用評價、咨詢服務、法律培訓、監管效果評估,推進監管執法和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省民政廳牽頭,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3.加強社會監督。整合和優化各職能部門的投訴舉報平臺,建立統一、便民、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務平臺,暢通社會公眾投訴渠道,宣傳調動公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利用新媒體等手段及時收集社會反映的問題。推動市場社會化監管,支持向社會力量購買必要的第三方專業服務。積極培育、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鼓勵和支持信用服務機構提供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評級、信用管理咨詢等信用產品。支持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等專業中介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信用中介服務和信用法律服務。支持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仲裁機構開展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處置,加強司法救濟,暢通市場主體間民事糾紛的司法解決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的銜接機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罰代刑,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統籌推進“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改革工作,各部門按照分工各負其責,加強組織、督促和檢查,確保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和監管措施落實到位。各地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保障,切實把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抓出實效。(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二)嚴格落實責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主抓、社會參與、統籌推進的工作機制,強化組織保障、機制保障、經費保障。省政府負責全省相關改革的統籌推進,各部門要制定本部門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方案,細化工作配套措施,努力建立本部門依法、有效、規范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防止出現監管缺位。各地政府要加大執行力度,切實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確保改革措施有序推進、落實到位。審批權限下放到市(地)、縣(市、區)的各相關部門要切實落實好、承接好下放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屬地責任。(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三)注重宣傳引導。利用各種媒體做好事中事后監管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把握正確導向,重視社會效果,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熱點,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促進政府各部門以及監管執法人員轉變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促進市場主體適應新的監管模式,促進全社會理解和支持政府監管方式改革。(省工商局牽頭,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四)強化督促檢查。工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實施意見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平穩有序開展。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加大對落實改革措施、執行許可項目、履行監管職責等方面的審計力度。(省工商局牽頭,省審計廳配合,省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實行“先照后證”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涉及部門多、范圍廣、情況復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狠抓落實、強化問責,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情況。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要參照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
附件:1.黑龍江省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2.黑龍江省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事項目錄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黑龍江省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一、國務院公布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
序號事項名稱實施機關設定依據1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省級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2煤炭開采審批國土資源部或省級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設區的市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4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5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省級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6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7港口經營許可設區的市級、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8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農業部《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9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省級政府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10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11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縣級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12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13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14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省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15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省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16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省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17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省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18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省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19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省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20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縣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21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縣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22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23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24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質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25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質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26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27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縣級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28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國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29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省級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30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省級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31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32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省級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33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34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35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設區的市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36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37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 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38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省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39拆船廠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布)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40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省級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41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省級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42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43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4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45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或省級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1993年第1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46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47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 設區的市級政府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部門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48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 商務部或省級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49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省級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50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設區的市級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5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省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52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省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53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縣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54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 見〉的通知》(衛醫發〔2000〕23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55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56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57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58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 省級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59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 縣級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60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設區的市級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61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設區的市級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62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設區的市級新聞出版部門《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號)63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設區的市級新聞出版部門《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號)64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設區的市級新聞出版部門《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號)65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設區的市級新聞出版部門《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號)66設立可錄光盤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盤復制管理的通知》(中宣發〔1996〕7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67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68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69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或省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70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省級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71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省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72食品生產許可 設區的市級食品生產監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 〔2013〕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3號)73食品流通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 〔2013〕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74餐飲服務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 〔2013〕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號)75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審批 縣級以上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76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設區的市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77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省級以上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同級相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78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79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邊境游地區省級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80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縣級以上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81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國家能源局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82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83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84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85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國家文物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86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省級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87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88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89新建棉花加工企業審批 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90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合并、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 省級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91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92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93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94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95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 環境保護部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96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所在城市的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97從事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98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交通運輸部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99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100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10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省級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102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103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質檢總局或省級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10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質檢總局或省級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105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106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縣級以上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107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省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108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 國家測繪地信局或省級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109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市場準 入、退出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110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 入、退出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111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112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113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114碘鹽加工企業許可省級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115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116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省級政府公安機關《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

評論

醉婉笙歌

5小時

寂寞、不寂寞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1天前

會噴火的螢火蟲ゝ

半年前

情深已死

[贊][贊][贊]

半年前

青春年少為何不狂

說的多,做的少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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