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我區現行配套資金政策的意見
2025-07-0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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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我區現行配套資金政策的意見(桂政辦發〔2016〕9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為進一步推進財稅體制改革,改革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我區現行配套資金政策的意見
(桂政辦發〔2016〕9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財稅體制改革,改革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理順自治區與市縣財政關系,建立健全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增強縣級財力保障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根據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 號)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規范我區現行配套資金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配套資金政策的必要性
合理規范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是現代財政制度有效運轉的制度保障。1994 年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以來,我區在國家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體系整體框架下,相應劃分了自治區與市縣的事權和支出責任。通過自治區與市縣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力調動了自治區和市縣積極性,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重要支持。隨著財稅體制改革深化,現行自治區與市縣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已無法滿足現代財稅體制建設要求。為適應財稅體制發展新常態,解決當前自治區與市縣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中存在的配套資金政策多、管理規范不統一、市縣配套壓力大等突出問題,我區必須規范現行配套資金政策。
二、規范配套資金政策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
依據預算法和國發〔2014〕71 號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規定,除中央政策對自治區和市縣有明確規定分擔比例或定額以外,需明確自治區與市縣共擔支出責任事項,建立健全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對明確應屬自治區和市縣分擔支出責任的事項,由自治區和市縣按各自應分擔數額或比例安排資金。
(二)財力匹配原則。
由自治區和市縣分擔支出責任的事項,依據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確分擔標準和比例。在此基礎上,根據各地財力狀況,同一專項對不同地區可采取有區別的分擔比例,但不同專項對同一地區的分擔比例應逐步統一規范。
(三)先易后難原則。
先對自治區和市縣共同分擔支出責任事項配套資金政策進行規范,待中央明確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后,再適時擴面,對其他配套資金政策進行規范調整。
三、明確規范配套資金政策的范圍
按照一般公共預算口徑,將現行自治區和市縣有確定分擔比例或負擔額度的19項配套資金事項,明確為自治區和市縣分擔支出責任事項。具體包括農村飲水安全、糧食風險基金、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縣級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補助、黨員扶殘溫暖同行、中小企業信貸引導資金、學前教育發展專項、中小河流治理、中央補助三館免費開放專項、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特殊人群)、油茶產業發展、農村小水電項目、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經濟補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補助、中央大中型水庫水閘和中型水庫建設、中央預算內水土保持等事項。
四、合理對市縣進行分類分檔
(一)建立市縣財政保障能力評價指標體系。
財政保障能力是市縣承擔配套事項、合理安排財政支出的基礎。為科學評價各市縣財政保障能力,規范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逐步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按照客觀公正、口徑統一、動態調整、體現差異的原則建立健全市縣財政保障能力評價指標體系。
具體通過選取按財政供養人口計算的人均財力、按總人口計算的人均財力、按總人口計算的人均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均衡性轉移支付中標準收入減去標準支出的數額占標準收入的比重、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比重、除重點支出外的支出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比重等 6 項指標綜合加權計算。財政保障能力系數越大,表明該地區財政保障能力越強;反之,表明該地區財政保障能力越弱。
(二)綜合考慮脫貧攻堅因素。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西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廳發〔2016〕3號)要求,為確保到2020年在現行標準下我區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的既定目標,充分考慮貧困縣的實際情況和困難,“十三五”期間將自治區“脫貧攻堅”精準扶貧縣一并納入市縣分類分檔體系予以考慮,待實現脫貧“摘帽”后再適時進行調整。
(三)綜合對市縣進行分類分檔。
1.將14個設區市本級按照財政保障能力評價結果劃分為三類:
(1)財力較弱設區市本級。將財政保障能力在 14 個設區市本級中排名9-14位的設區市本級歸為財力較弱設區市本級。
(2)財力中等設區市本級。將財政保障能力在 14 個設區市本級中排名3-8位的6個設區市本級歸為財力中等設區市本級。
(3)財力較好設區市本級。將財政保障能力在 14 個設區市本級中排名1-2位的設區市本級歸為財力較好設區市本級。
2.將 74 個縣按照財政保障能力評價結果并綜合考慮脫貧攻堅因素劃分為三類:
(1)貧困縣。將 2016 年自治區“脫貧攻堅”精準扶貧縣名單上的47個廣西扶貧開發重點扶持縣(市)歸為貧困縣(市)。
(2)財力中等縣。根據2015年市縣財政保障能力評價結果,將財政保障能力在縣級中排名第 6 位(含)以下的,除貧困縣外的22個縣歸為財力中等縣。
(3)財力較好縣。根據2015年市縣財政保障能力評價結果,將財政保障能力在縣級中排名前5位的縣歸為財力較好縣。
財政廳根據上年度財政總決算和自治區對市縣均衡性轉移支付數據測算確定市縣分類分檔結果。
五、建立與財政保障能力相匹配的配套資金分擔機制
(一)自治區本級與設區市本級分擔比例。
按照同一專項對不同地區可采取有區別的分擔比例、但不同專項對同一地區的分擔比例應逐步統一規范的要求,將自治區與設區市本級的農村飲水安全等19項配套資金事項分擔比例進行統一規范。考慮到設區市本級財政收支規模較大、財政統籌安排能力較強的實際情況,總體上確定設區市本級承擔較多的支出責任,分類后按以下分擔比例執行:
1.財力較弱設區市本級。自治區本級與財力較弱設區市本級的分擔比例為6∶4。
2.財力中等設區市本級。自治區本級與財力中等設區市本級的分擔比例為4∶6。
3.財力較好設區市本級。自治區本級與財力較好設區市本級的分擔比例為2∶8。
(二)自治區本級與縣(市)分擔比例。
考慮到縣(市)財政收支規模較小,財政統籌安排能力較弱的實際情況,為體現財政支出下移的原則,確定縣(市)承擔較少的支出責任,分類后按以下分擔比例執行:
1.貧困縣。自治區本級與貧困縣的分擔比例為9∶1。
2.財力中等縣。自治區本級與財力中等縣的分擔比例為7∶3。
3.財力較好縣。自治區本級與財力較好縣的分擔比例為6∶4。
六、加強配套資金管理
(一)加大財力調節力度。
自治區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優化自治區對下轉移支付結構;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尤其增加對貧困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繼續實行財力重心下移,加大對市縣轉移支付補助力度;繼續完善自治區直管縣管理方式改革,逐步提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水平和縣級財力均衡度。建立完善引導和激勵設區市本級加強對縣區財政支持和管理的體制、機制,不斷提高縣區財政保障能力和城區間財力均衡度。
(二)統籌協調全市發展。
市級政府要加大對所轄縣區的支持力度,切實提高所轄城區財力保障水平,履行保障責任和職能。合理劃分設區市本級和所轄城區間的收入和支出責任。建立動態監控機制,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
(三)全面落實保障責任。
縣級政府要切實強化預算管理,合理安排預算,優化支出結構,優先落實自治區核定的保障職責及新出臺政策所需的增支需求。有序發展縣域經濟,促進財政收入增長,提高財政收入質量,提高稅收收入占比,增強自我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機制,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健全動態調整機制
本意見從編制2017年預算起執行,執行期暫定為3年;對配套項目執行到期且以后年度不再實施的,則自動取消;對一部分可能增加支出負擔的縣、市,自治區將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進行調節。下一步,在中央明確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礎上,自治區將繼續深入研究,進一步推進自治區與市縣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并對市縣財政保障能力、市縣分類分檔、配套資金事項以及規范配套資金政策等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對于未納入本次規范范圍的其他配套資金事項,且中央政策對自治區和市縣之間如何分擔未有明確規定的,應參考上述自治區本級和市縣分擔比例執行。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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