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
2025-07-03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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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桂政辦發[2006]61號)各市、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委、辦、廳、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
(桂政辦發[2006]6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委、辦、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經貿委《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經貿中小企 [1999]540號)以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桂發[2004]16號)有關精神,為更好地解決我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困難問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快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應堅持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為宗旨,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為核心,堅持以市場運作為主,政府積極引導,加快發展和規范管理并重的方針,大力推動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健康發展,加快建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原則,一是政府指導扶持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促進發展和防范風險相結合;開展信用擔保和提高企業信用相結合;有序競爭和行業自律相結合。二是堅持市場化、規模化、規范化的發展方向,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政府全資擔保機構、政府參股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組成。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由法人、自然人等出資設立。積極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興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注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跨省區域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和變更,需經自治區經委轉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審批。
(三)鼓勵和指導擔保機構自愿成立行業協會,并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的要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加強行業協作和自律。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范,組織業務培訓和信息交流;推動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和交流工作。
三、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出資人責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建立審保分離、嚴格程序、追究責任等內控制度,防止內部道德風險;要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法律合同關系,把擔保當事人關系建立在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控制法律風險;要根據客戶的資源條件,依法設計靈活多樣、操作性強的擔保方案,控制信用風險。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堅持風險分散原則,防止風險集中在少數行業和個別客戶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對貸款實行比例擔保。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操作程序,強化資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擔保風險,確保持續健康發展。
(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后三十日內 (現有擔保機構在本意見公布后三十日內),應到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并按要求按時報送機構情況表、業務統計表和有關財務報表等。
(六)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及財政、民政、工商、金融監管等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和指導,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擔保風險的事前防范、事中監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發展。
四、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
(一)自治區財政要適當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重點用于補助已經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增加風險準備金,或用于增加擔保機構的資本金。各級地方政府要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的資金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以及補助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風險準備金。
(二)自治區重點扶持一批擔保機構示范單位,對擔保覆蓋面廣,社會貢獻大,風險防范效果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給予獎勵,并在媒體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自治區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示范單位確認辦法由自治區經委商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工商局、地稅局、國稅局、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和廣西銀監局制定。
(三)對我區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對其從事擔保的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對我區新成立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經稅務機關批準,對企業經營所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政務環境。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提供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可公開的相關資料,如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登記等;國土、建設和房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產抵押登記等;公安車管部門應給予辦理車輛抵押登記;稅務部門應依法提供被擔保企業的有關納稅情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可委托金融機構在被擔保企業的授權下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查詢被擔保企業貸款情況。
五、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領導
(一)建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采取措施,積極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二)全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自治區經委負責,財政、建設、民政、國土、司法、公安、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其中,自治區經委負責指導、協調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推薦擔保機構參加全國試點工作;財政、民政、工商、稅務和金融等部門配合自治區經委做好擔保機構運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公安、司法、國土、建設、工商等部門負責辦理擔保機構的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抵押和質押等有關公證、登記工作;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要積極引導金融機構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貸管理體制,并發揮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作用,結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進一步提高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廣西銀監局要負責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用評級、業務流程、風險控制、人力資源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實現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
(三)各有關金融機構應認真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改進對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1999]379號)關于“要配合擔保機構合理確定擔保基金的擔保倍數,對經社會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可適當簡化審貸手續”的規定,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合作關系,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各自責任,共同促進我區中小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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