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實施意見
2025-07-0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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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5〕51號2015年5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有關科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實施意見
(甘政發〔2015〕51號 2015年5月3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有關科研院所、企業: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精神,加快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的進程,進一步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全面實施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甘發〔2012〕16號),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研發及各類科技合作組織等社會用戶的開放,實現資源共享,進一步釋放服務潛能,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效支撐。
(二)發展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蓋各類科研設施與儀器、統一規范、功能完善的專業化、網絡化管理服務體系,建立更加健全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制度、標準和機制,基本解決分散、重復、封閉、低效的問題,進一步提高科技資源的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利用財政資金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入網率、利用率、共享率分別達到90%、85%、45%以上。
(三)基本原則。
制度推動。制定促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的管理制度和辦法,理順開放運行的管理機制,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推動非涉密和無特殊規定限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一律向社會開放。
信息共享。搭建統一的網絡管理平臺和在線服務平臺,實現科研設施與儀器配置、管理、服務、監督、評價的全過程有機銜接,提高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利用的公開度和透明度。
資源統籌。盤活存量,統籌管理,挖掘現有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潛力,促進利用效率最大化。調控增量,合理布局,以開放共享解決重復購置和閑置浪費問題。
市場配置。推進市場化、商業化調控能力,強化專業化、社會化、多元化服務水平,推動企業成為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利用的主體。科研設施與儀器服務逐步實行企業化運行,有效減少政府財政投入。
分類管理。對于不同類型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采取不同的開放方式,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支撐措施及評價辦法。建立向社會服務的利益補償與獎懲機制。
(四)適用范圍。
科研設施與儀器包括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原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各類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技術中心、分析測試中心、野外科學觀測臺(站)、大型科學設施中心等研究實驗基地。
科學儀器設備主要劃分為分析儀器、物理性能測試儀器、計量儀器、電子測量儀器、海洋儀器、地球探測儀器、大氣探測儀器、特種檢測儀器、激光器、工藝試驗儀器、計算機及其配套設備、天文儀器、醫學科研儀器、核儀器、其它儀器等15類。
二、重點措施
通過體制機制創新,逐步解決部門分割、單位獨占、重復建設、閑置浪費等現象,提高專業化和社會化服務能力,充分發揮科研設施與儀器對科技創新的支撐能力。
(一)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的統一管理平臺。
依托現有科研公共服務機構,分步實施省、市州、縣市區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建立統一開放的網絡管理平臺,將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全省科研公共服務網絡進行管理。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公開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制度、分布信息和使用情況,通過網絡管理平臺,向社會適時提供在線服務。(牽頭部門:省科技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質監局,各市州政府)
(二)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分類開放機制。
打破管理單位界限,對符合規定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根據不同專業領域或儀器功能,組建專業化、網絡化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創新服務集群。
對通用科學儀器設備,通過建設區域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約管理,促進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對擬新建設施和新購置儀器,通過網絡管理平臺,強化事前查重評價工作,并將新建設施和新購置儀器納入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對單臺套原值在30萬元以下的科研儀器,鼓勵管理單位積極申報、擇優加入網絡管理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
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形成的非涉密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科技報告等科技資源,采取后補助或政府購買方式對外開放共享。(牽頭部門:省科技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質監局)
(三)建立促進開放共享的激勵引導機制。
管理單位向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建立公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標準,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根據人力成本收取服務費,服務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由單位統一管理。對納入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科學儀器設備,采取加速折舊辦法。對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免稅政策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開放共享條件的前提下,準予用于其它單位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充分利用“科技創新券”等措施,調動管理單位面向社會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的積極性。
統籌考慮和嚴格控制新上科研項目利用財政資金購置科學儀器設備,企業研發機構原則上不加限制。利用現有科研公共服務網絡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科研教學單位獲得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支持的重要參考條件。
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參與共建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組建專業的科學儀器設備服務機構,促進科學儀器設備使用的社會化服務。(牽頭部門:省科技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
(四)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的調查報告制度。
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調查制度,制定調查流程與辦法,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的資源調查,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數據庫,逐步實現科研設施與儀器調查的全覆蓋。
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報告制度,制定報告流程與辦法,由管理單位定期向網絡管理平臺報告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分布、利用和開放共享情況,實現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信息的動態更新。(牽頭部門:省科技廳;配合部門: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質監局)
(五)建立開放共享的評價體系和獎懲辦法。
建立評價制度,制定評價標準和辦法,委托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定期對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行情況、開放程度、服務質量、服務收費和開放效果進行聯合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作為科研設施與儀器更新的重要依據。對于通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重點評價用戶使用率、用戶反饋意見、有效服務機時、服務質量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與貢獻;對于專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重點評價設施應用、團隊培養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與貢獻。
建立開放共享后補助和獎勵機制,統籌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根據考核評價結果,給予優秀使用單位后補助和獎勵(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商業活動,不屬于后補助范圍)。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的管理單位和網絡管理平臺的運營單位,按照考核評價結果,以后補助形式進行獎勵。對不按規定如實上報科研設施與儀器數據、不公開開放與利用信息、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單位,予以通報,限期整改,并在新購儀器設備、申報科技計劃(專項、基金)時予以約束。對通用性強但開放共享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結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價考核結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管理單位也可以在單位內部調配。建立投訴渠道,接受社會對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情況的監督。(牽頭部門:省科技廳;配合部門: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
(六)加強開發使用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管理。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完成的著作和論文,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加強網絡防護和網絡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管理單位應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牽頭部門:省知識產權局;配合部門: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委)
(七)強化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的主體責任。
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服務主體,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開放職責。根據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類型和用戶需求,建立相應的開放、運行、維護、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設施與儀器的良好運行與開放共享。落實實驗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維護人員的崗位、培訓、薪酬、職稱等政策。科學儀器設備集中使用的單位建立專業化的技術服務團隊,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牽頭部門:省科技廳;配合部門: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
三、強化管理
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重在強化管理,監督服務。在具體的開放共享過程中,管理與服務單位要各司其職,充分發揮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對科技創新的有力支撐作用。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負責全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實施細則。委托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負責科研設施與儀器的資源協調、購置查重、平臺開發、集成服務與考核評價。充分發揮現有科技咨詢機構的服務職能,配合省科技廳及公益性科技服務機構制定標準規范、服務制度,開展咨詢服務和考核評價。
四、進度安排
(一)2015-2016年。啟動建設統一開放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網絡管理平臺,開展全面調查工作,建立報告制度,制定實施細則,發布標準規范、管理制度和評價辦法,完善查重標準,建立開放共享后補助和獎勵制度,開展開放共享試點。能夠開放的科研單位和科研儀器應盡早開放,可享受科技創新券的補助。
(二)2017-2018年。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網絡管理平臺進行統一管理,管理單位按照統一的標準規范建成各自的服務體系,明確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發布開放清單和開放信息。
(三)2019-2020年。基本建成覆蓋各類科研設施與儀器、統一規范、功能完善的專業化、網絡化管理服務體系,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達到目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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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為推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制定本辦法。
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工作,減少重復浪費,促進資源共享,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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