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和牧業稅附加管理使用辦法(試行)
2025-07-0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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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稅
附加
管理機構
甘肅省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和牧業稅附加管理使用辦法(試行)(甘政發[2002]87號2002年10月8日)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和農業特產稅附加(以下簡稱農稅附
甘肅省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和
牧業稅附加管理使用辦法(試行)
(甘政發[2002]87號 2002年10月8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和農業特產稅附加(以下簡稱農稅附加)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級組織的正常運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以及《甘肅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稅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農稅附加屬于集體資金,實行鄉管村用,堅持量入為出,勤儉節約原則。各級政府或部門均不得平調或挪用,也不得在村與村之間相互調劑。
第三條 農稅附加的收支程序
農稅附加由各級財政機關隨同正稅一并征收,在完稅證中單獨填列,按戶開具。農稅附加要與正稅在證收環節按比便同步入賬。農稅附加繳入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農稅附加專戶中,按村設帳,統一管理。
各村使用農稅附加時,由村委會做出用款計劃,經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按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審核后,村委會設有專職會計的,從專戶撥付到各村;村委會未設專職會計的,按審核的用款計劃,到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統一報賬核銷。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應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到各村,對村委會報賬核銷的,要定期予以辦理。
第四條 農稅附加的監督管理
農稅附加用于村干部報酬、五保供養經費和村辦公經費三項支出。
農稅附加在保證以上三項支出后若有結余,也可用于村內公益事業。
第五條 農稅附加的監督管理
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農稅附加使用的審核和監督管理,要建立健全農稅附加支出的審批制度和審批程序,保證農稅附加的合理使用。
村委會對本村農稅附加的撥入、使用情況,要按村級財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定期如實地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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