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公布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依據的通告
2025-07-0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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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
主管部門
農藥
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公布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依據的通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要求,經梳理,由
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公布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依據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要求,經梳理,由福建省農業廳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共292項,其中行政許可25項、行政處罰194項、行政強制23項、行政確認11項、行政監督檢查22項、其他行政執法行為17項;由福建省農藥檢定所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共2項,其中行政許可1項、其他行政執法行為1項;由福建省植保植檢站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共13項,其中行政許可3項、行政處罰8項、行政強制1項、行政征收1項;由福建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共34項,其中行政許可3項、行政處罰24項、行政強制3項、行政征收1項、行政確認2項、行政監督檢查1項;由福建省邊際動物防疫監督總站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共26項,其中行政許可1項、行政處罰20項、行政強制2項、行政征收1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監督檢查1項;福建省農業機械監理所受省農業廳委托,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共15項,其中行政處罰10項、行政強制3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監督檢查1項。現予以公布。
附:福建省農業廳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依據
福建省農業廳????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農業廳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依據
(一) 福建省農業廳
1、行政許可25項
(1)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條: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2)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3)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采集審批
執法依據: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申請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經由采集地的縣級行政主管部門在采集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后,向采集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采集許可證。
(4)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審批
執法依據: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第十八條: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填寫《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二級野生植物申請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報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審批。
(5)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
執法依據: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加工許可證》)。
第五條:申請《加工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二)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人員名單和專業知識、學歷證明;(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規和加工安全知識培訓記錄;(五)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標識樣本;(六)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復印件。
第六條第一款: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加工許可證》,并及時向農業部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農藥廣告審批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未經登記的農藥,禁止刊登、播放、設置、張貼廣告。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并依照廣告法和國家有關農藥廣告管理的規定接受審查。
《福建省農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農藥廣告內容必須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未經農藥登記的農藥,不得刊登、播放、設置、張貼廣告。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農藥廣告經過審查批準后方可發布。農藥廣告的審查按照《廣告法》和《農藥廣告審查辦法》執行。通過重點媒介發布的農藥廣告和境外及港、澳、臺地區農藥產品的廣告,可以委托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審查。其他農藥廣告,由廣告主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
《農藥廣告審查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其他農藥廣告,需經廣告主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異地發布,須向廣告發布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發布。
(7)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審批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第五條: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人員、規章制度等條件,取得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培訓活動。
(8)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肥料登記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十五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或者許可制度。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第六條:肥料登記分為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兩個階段: (一)臨時登記:經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田間示范試驗、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二)正式登記:經田間示范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兩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一年。續展臨時登記最多不能超過兩次。第二款: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第三款: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
(9)非疫區研究植物檢疫對象的審批
執法依據: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三條:農林院校和試驗研究單位對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不得在檢疫對象的非疫區進行。因教學、科研確需在非疫區進行時,屬于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須經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應采取嚴密措施防止擴散。
《福建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不得在檢疫對象非發生區。因教學、科研確需在非發生區進行的,必須報省農業主管部門批準;屬于全國植物檢疫對象、國外新傳入和國內突發性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批準。
(10)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審批
執法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是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第十七條:運輸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應當經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九條第二款: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即時批準,發給《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準運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11)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審批
執法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第九條: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經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一條第三款: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自批準之日起10日內報農業部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2)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批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具體審核發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種畜禽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生產經營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此證依法辦理登記注冊。生產經營畜禽冷凍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遺傳材料的,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13)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進行中間試驗的批準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進行中間試驗,應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14)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15)獸藥廣告審批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獸藥廣告的內容應當與獸藥說明書內容相一致,在全國重點媒體發布獸藥廣告的,應當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在地方媒體發布獸藥廣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未經批準的,不得發布。
《獸藥廣告審查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其他獸藥廣告需經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并取得廣告批準文號,方可發布。需在異地發布的獸藥廣告,須持所在地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的批準文件,經廣告發布地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換發廣告發布地的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后,方可發布。
(16)新獸藥(生物制品除外)臨床試驗審批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八條:研制新獸藥,應當在臨床試驗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該新獸藥實驗室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及其他臨床前研究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屬于生物制品的新獸藥臨床試驗,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其他新獸藥臨床試驗,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7)主要草種生產許可證核發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草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草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主要草種的商品生產實行許可制度。草種生產許可證由草種生產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18)草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草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草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的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19)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草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母種和原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含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報農業部備案。
(20)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21)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22)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考核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第七十六條:草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菌種質量檢驗機構對菌種質量進行檢驗。承擔菌種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23)草種質量檢驗機構考核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第七十六條:草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草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草種質量檢驗機構對草種質量進行檢驗。承擔草種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24)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設立審查
執法依據: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權限審查,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方可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設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后,方可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25)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核發
執法依據: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前款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核發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第四條:企業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批準文號。
2、行政處罰194項
(1)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罰款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3)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種子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二)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4)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
(5)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
(6)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二)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三)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
(7)從境外引進草種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
(8)從境外引進食用菌菌種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菌種銷售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二)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 (三)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
《草種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9)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10)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11)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
(12)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13)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三)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四)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14)違法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
處罰種類: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5)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經營、推廣,沒收,罰款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6)違法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試驗,罰款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17)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
(18)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19)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份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20)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21)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22)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量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23)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
(24)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經營許可證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25)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經營許可證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26)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處罰。
(27)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吊銷經營許可證,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活動。
(28)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經營許可證,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9)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罰款,吊銷經營許可證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活動,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0)研制新獸藥不具備規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準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試驗,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研制新獸藥不具備規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準的,責令其停止實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1)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經營許可證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有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2)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經營許可證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3)境外企業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沒收獸藥和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境外企業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直接銷售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4)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
(35)未建立獸藥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
(36)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37)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
處罰種類:責令立即改正,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8)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
處罰種類: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責令其對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9)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0)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1)生產企業在新獸藥監測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時報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生產企業在新獸藥監測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時報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該新獸藥的產品批準文號。
(42)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3)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的
處罰種類:責令立即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經營許可證,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4)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
處罰種類:責令立即改正,罰款
執法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5)申請人申請新獸藥臨床試驗時,提供虛假資料和樣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
《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申請人申請新獸藥臨床試驗時,提供虛假資料和樣品的,批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對申報的新獸藥臨床試驗不予批準,并對申請人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該新獸藥臨床試驗申請;已批準進行臨床試驗的,撤銷該新獸藥臨床試驗批準文件,終止試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該新獸藥臨床試驗申請。
(46)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對未取得農藥臨時登記證而擅自分裝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分裝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47)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補辦續展手續,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生產、經營
執法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責令限期補辦續展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48)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9)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50)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
處罰種類:沒收農藥和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一)生產、經營假農藥的,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30%(含30%)或者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產品標準中乳液穩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嚴重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高于產品質量標準70%的,或者按產品標準要求有一項重要輔助指標或者二項以上一般輔助指標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四)生產、經營的農藥產品凈重(容)量低于標明值,且超過允許負偏差的,沒收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單位,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負責處理被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拖延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生產、經營假農藥和劣質農藥的單位承擔。
(52)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對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53)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類)、瓜果、茶葉、煙草和中草藥材等作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
《福建省農藥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類)、瓜果、茶葉、煙草和中草藥材等作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銷售未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的過期農藥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
《福建省農藥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銷售未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的過期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額不得超過3萬元。
(55)未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警告
執法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6)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警告
執法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7)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58)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以及工作情況的
(59)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60)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6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6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
(6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64)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執法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以及工作情況的;(三)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八)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65)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
執法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6)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
處罰種類:警告
執法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7)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68)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69)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70)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71)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活動
執法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72)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警告
執法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5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拒絕接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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