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人員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錫政發〔2008〕196號)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根據《中共中央國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人員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
(錫政發〔2008〕196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政府關于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4號)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我市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退休的企業人員(以下簡稱持證退休人員)實行一次性獎勵。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獎勵對象
一次性獎勵對象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且未享受加發5%養老金待遇的持證退休人員。
符合以上獎勵條件、已死亡的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金,予以補發。
2008年1月1日后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待省政府有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后執行。
二、獎勵標準
一次性獎勵金的標準為每人人民幣3600元。
三、資金來源
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資金,按照《省政府關于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在錫部省屬企業以及稅收級次屬中央和省的企業(以下簡稱部省屬企業),由其自行解決;市、區屬企業,先由市財政統一支付,再通過市與區按企業級次在體制中結算或委托征收機構代為征收以及其他渠道列支解決,具體實施方案由市財政會相關部門研究確定。
江陰市、宜興市根據當地情況研究解決。
四、資格確認及發放程序
(一)本人申請
持證退休人員憑本人《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和《職工退休養老證》,向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部省屬企業提出申請,填寫《無錫市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人員一次性獎勵金申請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憑有效證明及相關材料代為申請。
(二)資格確認
1.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負責審核申請人員資格,并將人員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部省屬企業負責審核本企業人員資格。
2.經審核的名單在現居住地社區或部省屬企業張榜公示5天,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3.公示期滿后,對無異議的,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將有關材料報市(縣)、區一次性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獎勵通知書》,并由社區或企業做好解釋工作。
(三)獎勵金發放
人口計生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審核確認的名單,共同做好獎勵金的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工作。
部省屬企業獎勵對象的獎勵金,由企業按標準直接發放給本人。
養老金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的獎勵對象的獎勵金,在財政資金撥付到位后,通過養老金發放賬戶代為發放;其余人員的獎勵金,由人口計生部門在財政資金撥付后負責發放。
五、組織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市和市(縣)、區應建立一次性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口計生部門。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履行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工作。人口計生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負責獎勵對象的資格確認和獎勵金的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獎勵金的落實,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對一次性獎勵工作的監督。
(二)加大宣傳力度。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加強對持證退休人員實行一次性獎勵工作的宣傳,使廣大群眾了解有關政策規定,使企業明確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義務,進一步增強企業落實這一政策的自覺性和責任心。人口計生、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參與資格確認和資金發放等工作的人員組織專門培訓,明確工作要求,正確把握政策,嚴格操作程序,規范運轉流程。
(三)規范組織實施。人口計生、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進。本意見所規定的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金于2008年12月31日前發放到位。
(四)嚴格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及時兌現獎勵金,切實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對不按本意見上繳和支付持證退休人員一次性獎勵金的企業,市監察局、審計局、人口計生委、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等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能,采取相應的行政措施,依法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對弄虛作假等行為,要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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