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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意見(甘政發〔2016〕68號)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為認真貫徹落實《中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意見
(甘政發〔2016〕6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5部委“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以及《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甘發〔2016〕9號)和“1+17”精準扶貧工作實施方案,切實做好全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 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關于精準扶貧講話的精神,圍繞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全國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省委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安排部署,按照一年建設、兩年搬遷、三年穩定的工作要求,對居住在自然條件惡劣、基礎設施落后的深山區、林緣區和地質災害頻發區的農村群眾實施易地扶貧搬遷,通過創新投融資模式和組織方式,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著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務能力,著力培育特色優勢產業,努力提高搬遷群眾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確保搬得出、穩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群眾自愿。發揮各級政府主導作用,加強資源整合和統籌推進,切實尊重群眾意愿,不搞強迫命令,防止搞“運動式”搬遷。
2.積極穩妥,保障基本。嚴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積,執行當地宅基地標準,規劃并配套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障搬遷對象生產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攬,防止因建房致貧返貧。
3.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立足資源稟賦和群眾生產生活習慣,與新型城鎮化、非農產業發展結合起來,科學編制規劃,因地制宜選擇安置方式。
4.精準識別,創新機制。瞄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統籌兼顧同步搬遷的非建檔立卡戶,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服務機制,拓寬籌融資渠道,力爭實現自然村社整體遷出。
(三)主要目標。“十三五”期間,全省易地扶貧搬遷規模17.39萬戶73.14萬人,其中建檔立卡戶11.96萬戶50萬人,與建檔立卡戶同居住地同步搬遷的非建檔立卡戶5.43萬戶23.14萬人,5年建設任務力爭3年全部下達投資計劃,到2020年50萬建檔立卡搬遷群眾穩定實現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與全國人民一道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
二、搬遷對象及安置方式
(一)搬遷對象。易地扶貧搬遷對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發等生存環境差、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和生態環境脆弱、限制或禁止開發地區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同居住地同步搬遷的非建檔立卡群眾;保障農村一、二類低保群眾以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殘疾人等特困群體搬遷需要。分散居住、符合搬遷條件且有搬遷意愿的非建檔立卡群眾是否實施搬遷,由市州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決定。對因采礦沉陷、開發占地、工程建設、城鎮擴建、生態保護區設立和建設等原因需搬遷的人口,以及平原地區、行蓄洪區、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區等人口,不作為易地扶貧搬遷對象。
(二)安置方式。采取集中和靈活兩種方式,妥善安置。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內就近集中安置、建設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鎮或產業園區安置、依托重大工程和國有農(林)場等建基地安置、依托鄉村旅游區安置等;靈活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親靠友等。搬遷群眾繼續耕種原有土地的,集中安置區選擇原則上與農戶原有耕地距離適中,盡可能不影響生產。
1.行政村內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導本行政村內居住在生存條件惡劣地區的搬遷對象就近集中安置。
2.建設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開墾或調整使用的耕地,規劃建設移民新村,引導居住在生存條件惡劣地區的搬遷對象就近集中安置。因地制宜確定安置區規模,大型安置點按規定在選址前進行水土資源分析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
3.依托小城鎮或產業園區集中安置。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在小城鎮或產業園區附近建設集中安置區,安置有勞務技能和商貿經營基礎,且在城鎮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遷群眾。
4.依托重大工程和國有農(林)場等建基地安置。依托水利、土地整治等重大工程,通過合法開發荒地或利用國有農(林)場閑置土地建基地集中安置。
5.依托鄉村旅游區安置。挖掘生態旅游、民俗文化等資源,打造各具特色的鄉村旅游重點村或旅游景區,引導居住在周邊符合條件的搬遷對象適度集中安置。
6.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區已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資源,由當地政府采取回購空置房屋、配置相應耕地等措施安置部分搬遷對象。
7.投親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導搬遷對象通過外出務工、投親靠友等方式自行搬遷。
各地可從實際出發自行確定安置方式,原則上在本行政區內安置,行政區內水土資源難以承載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跨行政區安置。
三、建設任務、資金籌措和補助標準
(一)建設任務。
1.住房建設。根據搬遷對象經濟承受能力,住房建設可采用自建、代建、聯建、統建、購置等多種方式。鼓勵群眾按規劃自建和聯建住房。堅持保障基本、量力而行的原則,中央補助建檔立卡搬遷群眾在農村建設的安全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具體控制標準:家庭人口4人以下的,住房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為主;家庭人口為4人的,可適當增加到80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城鎮購房安置的,家庭人口4人以下的,購房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為主;家庭人口為4人的,購房建筑面積以75平方米為主;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農村一、二類低保群眾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殘疾人等特困群體安置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總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住房設計要符合當地抗震設防標準,確保住房質量達標。對于按照一戶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預留續建空間等辦法,由搬遷對象今后根據自身經濟條件改善狀況和實際能力自主決定是否擴建。享受政策的建檔立卡搬遷戶,在未穩定脫貧前,不得自主舉債擴建。堅決防止變相擴大住房面積、脫離實際提高建設標準和過度裝修,搞形象工程。對于確需與建檔立卡貧困戶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各地可根據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習慣,結合地方財力和農戶自籌能力,自行確定面積控制標準。易地扶貧搬遷安置用房10年內不得出售。
2.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安置區實際,規劃建設必要的水、電、路、氣、網等基礎設施,保障搬遷對象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3.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充分考慮安置區人口規模及分布、風俗習慣等因素,在安置區周邊同步配套建設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滿足搬遷群眾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4.舊宅基地復墾和遷出區生態恢復。搬遷群眾須在搬遷后一年內交還原有宅基地推進復墾,并通過實施退耕還林(草)、退牧還草等生態保護與建設工程,確保遷出區生態恢復。
(二)資金籌措。“十三五”期間,建檔立卡貧困群眾搬遷所需投資,通過中央預算內補助、爭取專項建設基金、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和開發性銀行貸款及自籌解決。與建檔立卡貧困群眾同居住地同步搬遷的其他群眾所需建房資金,通過協調政策性和開發性銀行貸款、省市縣三級財政補助和自籌解決。安置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建設。
(三)還款來源。地方政府債券、專項建設基金和金融機構長期低息貸款按照縣級融資平臺與縣級政府簽訂的購買服務協議歸集償還。購買服務資金從城鄉土地增減掛鉤指標獲得的純收益、土地出讓收益、縣級政府可統籌整合的各類資金以及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中籌集。
(四)補助標準。中央預算內資金按國家要求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實行差異化補助,其中甘南州和天祝縣按照人均1萬元補助,其他地區按照人均8000元補助;地方政府債券按照人均9740元分配;專項建設基金按照人均5000元分配。上述三項資金省級按人均進行分配后,甘南州和天祝縣人均達到2.47萬元,其他地區人均達到2.27萬元。政策性、開發性銀行貸款按人均3.5萬元控制。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全部用于建房補助,采取按人均或按戶均補助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方政府債券、專項建設基金和政策性開發性銀行貸款由縣級統籌使用,既可用于建檔立卡戶住房建設,也可用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各級政府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標準基礎上,根據貸款、項目資本金承接情況,及時制定并公告本區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住房建設最低補助標準。同居住地同步搬遷的非建檔立卡群眾人均給予5000元省級建房補助,落實政策性、開發性銀行戶均10萬元10年期低息貸款。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開通易地扶貧搬遷用地手續辦理審批綠色通道。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障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用地需要,免收安置區建設用地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以無償劃撥方式提供。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采用集體土地使用權調整或有償征用等方式,由當地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償。政府或法人依法開發整理的土地,可優先用于搬遷群眾安置。對原有農戶耕地進行調整的,在原有農戶自愿前提下,依法依規調整基本口糧田等耕地。易地扶貧搬遷安置用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承包方式。遷出區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易地扶貧搬遷宅基地應依據實施方案統一規劃,在城鎮規劃區外的,由當地鄉鎮政府完成占補平衡。在分解下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時,向易地扶貧搬遷任務重的市州傾斜。遷出區開發利用置換的土地指標和補償費用,優先用于搬遷安置區建設用地。在滿足城鎮化需要的基礎上,允許貧困地區將部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在省域范圍內交易。鼓勵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優先解決安置所需建設用地。
(二)財政和投資政策。加強資金統籌,落實好中央預算內投資易地扶貧搬遷補助政策,當年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無法滿足全省易地扶貧搬遷計劃安置住房建設任務需要時,其缺口部分,可預先調度省級投融資主體承接的資本金、長期低息貸款等資金墊付,待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下達后再滾動償還。中央財政對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向建檔立卡戶發放的低成本長期貸款給予90%的貼息,省級財政給予10%的貼息。爭取專項建設基金和發行省級政府債券用于省級融資平臺資本金注入,專項建設基金采取分批方式注入省級融資平臺。進一步加大資金整合力度,統籌用于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省級財政安排預算資金給予同居住地同步搬遷的非建檔立卡群眾建房補助。搬遷安置任務完成后,剩余資金可繼續用于對搬遷建檔立卡貧困群眾的后續扶持。
(三)金融政策。省政府金融辦協調國開行甘肅分行、農發行甘肅分行加大支持力度,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及時落實長期低息信貸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給予期限20年的長期低息貸款,利率執行基準利率下浮10%的優惠;對同居住地同步搬遷的非建檔立卡農戶給予期限10年的長期低息貸款,利率標準與建檔立卡戶一致。落實貸款3-5年寬限期,期間只付息不還本。
(四)其他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易地扶貧搬遷農戶繼續享受低保政策。對進入城鎮、具有穩定收入來源、自愿辦理城市戶口的易地扶貧搬遷農戶,按規定享受子女上學、社會保險、勞動就業等優惠政策。對依托產業園區安置的搬遷群眾,幫助其盡快實現轉移就業,享有與當地群眾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易地扶貧搬遷戶接受學前教育的子女免除(補助)保教費,接受義務教育的免除學雜費,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免除學費;落實好義務教育營養改善計劃;對易地扶貧搬遷建檔立卡戶的學生就讀普通高中免除(補助)學雜費和書本費,就讀省內高職院校免除(補助)學費和書本費。加大安置區衛生室建設力度,提高建檔立卡搬遷群眾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比例,建檔立卡搬遷群眾全部納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圍。進一步加快安置區文化場所建設,提高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整體水平,進一步加快建設安置區綜合性為農服務平臺。深入實施“一村一品”產業推進行動、光伏扶貧、鄉村旅游扶貧、電商扶貧,大力發展勞務經濟,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加快培育農民合作社和龍頭企業,鼓勵貧困戶土地經營權和產業扶貧貸款入股。鼓勵將財政資金投入設施農業、規模養殖等項目,形成的資產折股量化給貧困村和貧困戶,按照“保底+分紅”的方式增加貧困群眾收入。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易地扶貧搬遷給予相應的生態補償。開通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招投標綠色通道,符合條件的隨到隨辦。鼓勵建材生產企業以成本價向建檔立卡搬遷群眾供應建筑材料,有效降低建房成本。鼓勵房地產開發商適當降低商品房價格,為搬遷群眾提供安全經濟適用的安置用房。新建樓房集中安置的,參照經濟適用房相關政策執行。對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建檔立卡搬遷戶就近務工的企業,落實相關稅費減免和支持政策。積極探索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分配機制,可將被占用土地合理量化為村集體股權,讓搬遷群眾分享資源開發收益。
五、明確職責分工
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州協調、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合力攻堅,共同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各項工作。
(一)各級政府主要職責。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在省政府領導下,對全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負總責,組織制定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事項、重大問題,編制省級規劃,研究跨省區和跨市州搬遷方案,制定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籌措方案,下達資金計劃,開展檢查指導、績效考核等工作。
市州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地扶貧搬遷工作負總責,組織開展市州規劃、年度任務和資金籌措方案的編報,做好實施方案審批、年度資金計劃轉下、檢查指導、績效考核等工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插花安置管理辦法,落實非建檔立卡戶長期低息貸款,協調解決搬遷安置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縣市區政府是易地扶貧搬遷的組織實施主體,負責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具體實施。結合實際指導縣級平臺做好與省級融資平臺的銜接工作,分類研究提出建檔立卡搬遷戶建房最低補助標準。開展搬遷對象宣傳動員與審查確定、安置區選址、安置用地落實、實施方案編制等前期工作。推進項目實施,開展項目管理和資金監管,完成建設任務。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遷出區生態修復和宅基地復墾、戶籍遷移、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相關工作。統籌落實非建檔立卡戶搬遷資金需求。針對可能出現的重大問題制定應對預案或對策。
鄉鎮政府要充分調動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做好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宣傳和群眾思想工作,以及搬遷對象篩選審查、貼息貸款戶身份核查、土地和住房分配、戶籍遷移、施工組織、后期管護等工作。
(二)省直部門主要職責。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履行好工作職責。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做好全省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編制、政策銜接、市州實施方案備案匯總、年度目標任務下達、考核評估等工作,提出解決易地扶貧搬遷實施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建議。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市州政府研究確定有搬遷需求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規模及其分布,對搬遷后實現脫貧的貧困人口進行驗收。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扶貧辦等部門做好地方政府債券與專項建設基金的銜接工作,作為項目資本金注入省級融資平臺。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等部門,按照年度建設任務將融資平臺承接的各項資金分配下達到縣,并對項目進行考核。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信委制定易地扶貧搬遷建筑材料供給指導意見。省財政廳按照省政府授權與省級融資平臺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協議,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履行規定程序和相關手續后列入財政預算;負責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落實同居住地同步搬遷的非建檔立卡戶建房補助資金;研究出臺易地扶貧搬遷低成本長期貸款貼息等支持政策。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研究出臺支持易地扶貧搬遷的土地政策。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研究出臺支持易地扶貧搬遷的金融支持政策,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做好服務;指導省級融資平臺會同相關金融機構及時制定出臺信貸資金管理辦法,落實全省易地扶貧搬遷所需信貸資金。
六、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完善機制。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協調任務重,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省負總責,市州協調,縣區落實,移民到村,責任到戶,搬遷到人”的原則以及與脫貧攻堅“853”掛圖作業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建立“4342”脫貧責任體系,村、鄉、縣、市層層簽訂易地扶貧搬遷承諾書,靠實責任,確保搬遷人口數據及脫貧成效的精準性。農戶和村級“4”方責任,易地扶貧搬遷農戶按照自愿的原則,承諾搬遷;貧困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有貧困人口的非貧困村由包村干部簽字)3方在村級易地扶貧搬遷承諾書上共同簽字,對本村易地扶貧搬遷的真實性和成效負責;鄉級“3”方責任,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鄉鎮扶貧工作站站長(扶貧專干)3人在本鄉鎮易地扶貧搬遷承諾書上共同簽字,對本鄉鎮易地扶貧搬遷的真實性和成效負責;縣級“4”方責任,縣市區委書記、縣市區長、縣市區發展改革局局長、縣市區扶貧辦主任4人在本縣市區易地扶貧搬遷承諾書上共同簽字,對本縣市區易地扶貧搬遷的真實性和成效負責;市級“2”方責任,市州委書記、市州長在本市州易地扶貧搬遷承諾書上共同簽字,對本市州易地扶貧搬遷的真實性和成效負責。
(二)統籌謀劃,有序推進。處理好遷出區與安置區、政府引導與群眾自愿、國家扶持與自力更生、發展糧食生產與培育富民多元產業、易地扶貧搬遷與生態建設的關系,堅持易地扶貧搬遷與城鎮化建設相結合、與結構調整相結合、與其他扶貧開發項目建設相結合、與社會保障相結合、與精準扶貧大數據平臺相銜接,精準確定搬遷對象,科學選擇安置區域和安置方式。要緊密銜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開展土地利用、村鎮建設、產業開發、生態建設等工作。集中安置區選址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防洪安全評估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程建設要堅持保質量和抓進度并重,在保證質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加快推進項目建設。
(三)民主決策,強化監督。采用多種方式,深入宣傳新一輪易地扶貧搬遷政策,保證群眾對項目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由群眾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安置方式。嚴格執行招投標管理相關規定,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項目建設公示制和群眾質量監督員制度,確保各項工作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加強對投融資主體的監管,加大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將搬遷項目住房面積是否合規納入審計范圍。鼓勵有搬遷任務的市州開展學習交流,共同提高工作水平。
(四)拓寬渠道,整合資源。充分利用省級融資平臺,通過專項建設基金和地方政府債券注入資本金,撬動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長期低息貸款,拓寬投融資渠道,形成合力,集中攻堅。縣級政府要充分發揮第一責任主體作用,加大資金整合投入力度,用于安置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開發等項目建設,為易地扶貧搬遷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
(五)公開公正,嚴格考核。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進行動態考核,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為主,平時考核與重點督查相結合,同時引入第三方參與考核評價。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資金管理、建設進度、項目管理、工程質量、搬遷入住率等內容。
建立易地扶貧搬遷“3322”驗收責任體系。“3”一方面指村級驗收三方責任,即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非貧困村由包村干部簽字)、搬遷戶3方在項目竣工驗收表上共同簽字;另一方面指縣鄉兩級驗收3方責任,即項目所在鄉鎮、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縣市區扶貧部門主要負責人在項目竣工驗收表上共同簽字。“2”一方面指縣級驗收2方責任,即縣市區委書記、縣市區長在本縣市區項目竣工驗收結論上共同簽字;另一方面指市級驗收2方責任,即市州委書記、市州長在本市州項目竣工驗收結論上共同簽字,確保完成搬遷任務。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等有關部門,采取重點地區抽查、扶貧開發建檔立卡信息系統監測評估等方式,對搬遷對象選擇、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信貸資金及項目資本金運作、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運用、搬遷對象脫貧銷號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和監測結果作為全省統一考核依據。
邀請省市縣非黨政機關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熟悉精準脫貧和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人員進行第三方評估,通過監測數據分析、實地調研等方式,對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搬遷對象脫貧發展等情況開展獨立評價。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甘肅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指導意見》(甘政發〔2013〕78號)同時廢止。
附件: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省級融資平臺運營管理方案
2.易地扶貧搬遷富民產業發展實施方案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7日
附件1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省級融資平臺運營管理方案
為切實用好易地扶貧搬遷專項建設基金、地方政府債券和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長期低息貸款,有效解決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資金不足和融資難的瓶頸制約,建立融資、建設、管理、償債一體化的良性循環機制,加快推進全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運營模式
依托甘肅省扶貧開發和棚戶區改造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新設立甘肅省易地扶貧搬遷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省級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融資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省級平臺易地扶貧搬遷融資業務不與省棚改公司原有業務交叉,實行封閉運行,獨立運作,省財政廳派專人參與管理。省級平臺承接專項建設基金和地方政府債券作為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本金,采取統貸統還的方式,按需求向金融機構貸款,支持全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統一融資。省級平臺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協議進行融資,幫助項目縣市區統一籌集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金融機構貸款。
(二)按需申報,統貸統還。項目縣市區根據本地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任務、建設資金籌集情況、財政狀況、償債能力等綜合考慮,在貸款額度內自主決定貸款數額。省級平臺根據貸款需求統一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建立貸款償還機制,縣級政府負責項目實施并統籌安排償還資金,省級平臺歸集資金統一還款。
(三)縣級負責,分級管理。項目縣市區政府根據實際設立或指定易地扶貧搬遷融資平臺(以下簡稱“縣級平臺”),作為本級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本金和金融機構貸款承接主體,市州政府原則上不再設立易地扶貧搬遷融資平臺。項目資本金和貸款具體建設內容、使用方式由項目實施縣市區根據批復后的項目實施方案確定。
三、貸款準備
(一)服務購買。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與省級平臺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協議,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和相關程序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二)資本金注入。省級平臺設立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本金專戶,按要求承接分配我省的易地扶貧搬遷專項建設基金和地方政府債券作為項目資本金。專戶利息收入必須用于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
(三)融資合作。省級平臺與縣級平臺簽訂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貸款融資合作協議。
(四)賬戶開設。省級平臺按照貸款管理要求,在金融機構開設專用賬戶,用于發放和支付貸款資金。
四、資金使用
(一)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扶貧辦,根據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市州批復的項目年度實施方案,提出全省易地扶貧搬遷年度投資計劃。
(二)易地扶貧搬遷專項建設基金采取分批方式注入省級融資平臺,并根據建檔立卡戶年度搬遷規模切塊下達到縣,作為縣級融資平臺資本金。地方政府債務和金融機構貸款由項目縣市區根據年度搬遷規模向省級融資平臺申請,具體操作流程由省級融資平臺會同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制定。
(三)當年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無法滿足全省易地扶貧搬遷計劃安置住房建設任務需要時,其缺口部分,可預先調度省級投融資主體承接的資本金、長期低息貸款等資金墊付,待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下達后再滾動償還。
五、還款機制
(一)地方政府債券、專項建設基金和金融機構長期低息貸款按照縣級融資平臺與縣級政府簽訂的購買服務協議歸集償還,購買服務資金主要從城鄉土地增減掛鉤指標獲得的純收益、土地出讓收益、縣級政府可統籌用于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的各類資金以及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中籌集。
(二)縣級平臺應根據貸款協議和還款計劃,及時將還款資金匯入省級平臺指定的賬戶,由省級平臺向貸款金融機構統一還款。
(三)項目縣市區政府要設立還款準備金,統籌可用財力安排還款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作出書面承諾,在縣級平臺不及時償還貸款本息時,省財政廳可直接扣劃該縣轉移支付等財政資金用于還款,確保貸款本息按期償還。
(四)省級融資平臺的易地扶貧搬遷業務為非營利性,其運行成本由省財政支付,具體費用在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協議中明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省級平臺的業務指導,協調解決融資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級平臺負責與金融機構對接,落實融資計劃等相關工作。
(二)明確責任。項目縣市區政府是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第一責任主體,指導縣級平臺做好本地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融資辦理、資金回收和貸款償還等工作。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搬遷規模,整合各類建設資金和群眾自籌資金,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建設標準和管理模式,堅持從實際出發,嚴格控制住房面積,防止因搬遷增加群眾負擔。
(三)強化監督。各級融資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資本金和貸款資金進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接受各級紀檢監察、稽察、財政、審計、人民銀行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對未履行貸款相關協議的縣級平臺,限期整改;對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申請使用貸款資金的資格,并停止執行對相關項目的支持政策。
附件2
易地扶貧搬遷富民產業發展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搬遷群眾脫貧致富步伐,真正實現“搬得出、穩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的目標,結合省情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1.堅持發揮優勢。依托地理區位、自然環境、土地資源、人力資源和產業基礎,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加快產業集聚。
2.堅持分類指導。找準切入點,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商則商、宜游則游,構筑各具特色的產業發展鏈條。
3.堅持群眾自愿。加強政府引導,以群眾自愿為前提,以群眾滿意為目標,充分調動搬遷群眾自主創業積極性,著力培育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立足實際,注重實效。
4.堅持市場導向。立足市場需求,大力發展特色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村服務業,同時強化技能培訓,提升搬遷群眾整體素質,提高自我發展能力。
(二)發展目標。按照“一年建設、兩年搬遷、三年穩定”的工作要求,實現集中安置區村有主導產業、戶有增收門路、勞動者有增收技能,確保易地扶貧搬遷群眾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個百分點,從非農產業中獲得的收入超過總收入的50%。到2020年,初步形成種養加、產供銷協調推進的多元富民產業體系,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讓搬遷戶分享農業全產業鏈和價值鏈增值收益,確保搬遷群眾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4000元以上。
二、主要任務
堅持易地扶貧搬遷與新型城鎮化、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相結合,依據不同的搬遷安置模式,立足安置區資源稟賦,充分考慮搬遷群眾生產生活習慣,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提高搬遷群眾的就業創業能力,因勢利導發展富民產業。
(一)發展特色農牧業。支持搬遷群眾面向市場需求,發展特色種養、林下經濟、設施農業等產業,努力實現增收致富。發展以馬鈴薯、玉米為主的旱作農業,落實好地膜實物補貼政策,實施好馬鈴薯脫毒種薯全覆蓋工程,優先安排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項目,不斷提高耕地質量。蘋果、蔬菜、中藥材產業發展資金要重點支持安置區富民產業發展,因地制宜發展油橄欖、茶葉、花椒、核桃、百合、玫瑰、油用牡丹、甜高梁、青稞、油菜、藏中藥、小雜糧等特色農產品,鼓勵規模化、集約化、設施化、標準化種植示范園建設。合理調整遷出區基本農田保有指標,將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從基本農田中退出進行退耕還林(草),鼓勵推廣草糧結合、草林結合、草菜結合、草果結合的牧草生產方式,加快推進優質牧草產業化,使搬遷群眾在發展草產業和保護生態中增加收入。發展以牛羊為主的草食畜牧業,草食畜牧業貸款貼息和牛羊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安排要適當向搬遷群眾傾斜,有條件的集中安置區要科學規劃規模養殖結構和布局,建設集中式養殖園,實行規模養殖,逐步形成集良種繁育、畜禽養殖、屠宰加工、倉儲物流、品牌培育等為一體的產業鏈條,讓搬遷群眾分享農業全產業鏈和價值鏈增值收益。(省農牧廳、省扶貧辦、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供銷社、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各相關市州政府。列第一位的為牽頭部門,下同)
(二)發展特色農產品加工業。加快牛羊肉、中藥材、蔬菜、果品等產業的深度開發,推進玉米、馬鈴薯等全產業鏈建設。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補助項目安排向安置區傾斜,初加工用電享受農用電政策,改進農產品貯運、保鮮、干燥設施和方法,加大特色農產品名優品牌培育,提高商品化率和入市品級,加快農作物秸稈等農副產品綜合開發利用。支持集中安置區農村特色加工業發展,扶持搬遷群眾創辦發展具有鮮明地方特色、以手工制造為主的小微企業,使搬遷農戶更多地分享農產品加工增值收益。(省農牧廳、省工信委、省扶貧辦、省商務廳、省供銷社、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各相關市州政府)
(三)發展勞務經濟。把發展勞務經濟作為持續增加搬遷群眾工資性收入的主要途徑,瞄準搬遷農戶中有培訓需求的勞動力,開展訂單、頂崗、定向、菜單式精準培訓,提高技能水平,增加務工收入,力爭培訓一人、帶動一戶、致富一家。建立和完善輸出地和輸入地勞務對接機制,通過組織引導和能人帶動,推動搬遷群眾外出務工,持續增加工資性收入。對依托小城鎮和產業園區安置的搬遷農戶,要引導企業和工商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搬遷群眾就近務工。落實好返鄉創業定向稅費減免及貼息貸款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和服務,以創業促就業,帶動搬遷群眾脫貧致富。(省扶貧辦、省人社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各相關市州政府)
(四)發展現代服務業。大力發展農超對接、直供直銷、連鎖經營等新型流通業態。充分發揮縣城、小城鎮、中心村等區位優勢,支持搬遷群眾從事農副產品營銷、餐飲、家政、倉儲、配送等服務業。大力實施電商扶貧,支持搬遷任務較重的縣區抓好縣、鄉、村三級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站點建設。支持本地電商平臺和企業與郵政、供銷、快遞企業合作,在安置區建立電子商務服務點,鼓勵搬遷用戶開設網店,并給予網絡資費補助和小額信貸支持,通過電子商務、農超對接等現代流通方式,拓寬農產品銷售渠道,加強安置區電子商務培訓力度。支持依托鄉村旅游區安置的搬遷群眾發展鄉村旅游、健康養生、養老服務等產業,拓展搬遷群眾就業和增收空間。(省商務廳、省扶貧辦、省人社廳、省旅游局、省供銷社、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各相關市州政府)
(五)探索資產收益。多渠道增加搬遷群眾財產性收入,不斷優化收入結構。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投入設施農業、養殖、光伏發電、水電開發、鄉村旅游等項目形成的資產,具備條件的折股量化給搬遷戶,增加搬遷群眾財產性收入。支持農民合作社和其他經營主體通過土地托管、牲畜托養和吸收農民土地經營權入股等方式,帶動搬遷群眾增收。引導搬遷群眾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宅基地使用權、大型農機具等抵押擔保貸款,投入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建立利益聯結機制,按照“保底+分紅”的方式,增加搬遷群眾收入。水電、礦產等資源開發,可將被占用土地合理量化為村集體股權,讓搬遷群眾分享資源開發收益。要充分利用光照資源,因地制宜探索光伏扶貧機制,積極推廣“光伏+種植”、“光伏+養殖”、“光伏+農產品深加工”等模式,支持光伏發電接入電網運行,增加搬遷群眾經濟收入。(省扶貧辦、省農牧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供銷社等部門,各相關市州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富民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發展改革、財政、扶貧、農牧、國土、水利、人社、工信、林業、商務、旅游等單位要加強協作配合,做到易地扶貧搬遷配套項目優先安排、資金優先保障,共同促進易地扶貧搬遷富民產業加快發展。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把加快推進易地扶貧搬遷富民產業發展擺在重要位置,明確責任目標,狠抓任務落實,務求工作實效。(省政府相關部門,各相關市州政府)
(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加大涉農資金整合力度,對目標相近、方向類同、可用于產業開發的資金進行歸集整合,切塊到縣,確定合理比例,集中用于易地扶貧搬遷富民產業發展。加大農機具補貼力度。擴大農產品加工企業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落實小微企業稅收扶持政策。搬遷安置任務完成后,專項建設基金、地方政府債券和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長期低息貸款剩余資金可以用于對建檔立卡貧困群眾的后續扶持。(省財政廳、省農牧廳、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各相關市州政府)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健全金融支農機制,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基金、股權、信托、租賃、保險等新型投融資模式,運用貼息、擔保、投保、風險補償、費用補貼、增量獎勵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擴大產業信貸投放。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農村金融服務,針對易地扶貧搬遷農戶創業需求,積極穩妥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拓寬易地扶貧搬遷農戶融資渠道。支持龍頭企業為搬遷戶、安置區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資助搬遷農戶參加農業保險。將精準扶貧專項貸款、草食畜牧業和設施蔬菜貸款、“雙聯”惠農貸款、農村婦女小額貸款和村級互助資金等向搬遷群眾傾斜。(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等部門,各相關市州政府)
(四)加快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加快安置區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種養殖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支持其為搬遷群眾提供技術培訓和就業崗位,鼓勵搬遷農戶加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承擔農業綜合開發等涉農項目,新增農業補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省農牧廳、省扶貧辦等部門,各相關市州政府)
(五)發揮“雙聯”幫扶優勢。進一步加強“雙聯”干部力量,靠實“雙聯”單位、駐村幫扶工作隊的責任,把幫扶搬遷群眾脫貧和培育安置區富民產業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幫助制定富民產業發展規劃,提出產業發展的具體措施、辦法,協調落實扶持政策和發展資金,形成幫扶合力,提高實效。(省扶貧辦等部門,各相關市州政府)

評論

萌兔公主

[流淚][流淚][流淚][流淚][流淚]

10天前

活了個該@

有好多豆腐渣房,誰敢入住!

半年前

☆亮亮の家族★

都是有關系有錢人住的

半年前

不聞

能告訴督查組電話嗎

半年前

與沵相守

轉發了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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