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外經貿部關于設立重點經商處(室)的通知》的通知
2025-11-2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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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外經貿部關于設立重點經商處(室)的通知》的通知(〔1999〕外經貿人發第223號1999年4月6日)各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發展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外經貿部關于
設立重點經商處(室)的通知》的通知
(〔1999〕外經貿人發第223號 1999年4月6日)
各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發展組、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和瑞士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經貿處、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代表處:
為進一步提高駐外經商機構工作要求,明確工作任務,經部領導批準,并經參贊會議討論,根據不同地區、國別的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特分類設立了重點經商處(室)。
現將文件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如文
附件: 外經貿部關于設立重點經商處(室)的通知
根據外經貿形勢發展和繼續深入貫徹“大經貿”戰略的需要,為進一步明確駐外經商處(室)的職責任務,發揮經商處(室)在參與、支持、服務等方面的主觀能動性,依據“廉顧全面、突出重點”的原則,特分類設立重點經商處(室)。
重點經商處(室)應把加強兩國經貿關系放在首要位置,在加強調研工作的同時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努力為擴大兩國經貿合作創造良好的條件;同時根據駐在國政治經濟特點突出工作重點,在部分業務工作上取得較大成績。
重點經商處(室)主要分為以下幾類:重點調研處、重點貿易發展處、重點引資處、重點援外處、重點合作處、重點科技進出口處、重點中資企業管理處、重點機電處等,其主要職責任務如下:
一、重點調研處的職責任務:
(一)密切關注駐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走向,研究駐在國經貿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發展變化情況,為兩國經貿關系的發展及為處理雙邊問題提出有價值的、有時效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
(二)研究駐在國及其所在地區市場情況,為企業提供商情服務,為雙方企業經貿合作牽線搭橋,幫助和指導我國大中型企業進入,維護和開拓駐在國市場;
(三)為與駐在國雙邊經貿談判、召開雙邊混(聯)委會、政府代表團互訪做好準備工作,對會談、談判中的具體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四)積極主動與駐在國經貿主管部門加強聯系和協調,加強雙邊經貿政策接軌,逐步拓寬、加深兩國經貿信息往來的渠道;
(五)緊密聯系各地區司和業務司,由地區司歸口提出具體調研課題、建立專門機構、指派專門人員負責調研工作;
(六)根據我部的中心任務和工作重點制定長、短期調研工作計劃,制定切實有效的制度保證調研計劃的實施。
二、重點貿易發展處的職責任務
(一)密切注意駐在國經貿政策的調整對駐在國及同我國經貿情況的影響;
(二)提供駐在國貿易和投資環境,搜集、提供市場信息,通過了解我國商品在駐在國市場上的質量、信譽、競爭力等提出優勢互補、適銷對路的大宗商品出口名錄;
(三)及時統計我國與駐在國大宗出口商品、配額管制商品、出口招標商品和雙方設限商品等的出口情況,為國內有關談判、決策提供依據并建立有關名錄;
(四)研究駐在國潛在市場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負責與駐在國政府交涉并協助處理我商品出口糾紛和其它貿易問題;
(五)大力開展境外加工裝配業務,推動國內有比較優勢的企業向境外轉移長線加工生產能力,并帶動我國設備、原材料和勞務的出口。
(六)大力宣傳、組織外商參加我國在駐在國舉辦的各種經貿洽談會、展銷會、發布會,鼓勵、組織外商赴我國參加各種經貿洽談會和商品展銷會,特別是如廣交會等較大型商品交易會。
三、重點引資處的職責任務
(一)宣傳我國投資環境,介紹我國吸引外資政策,解答外國投資者的問題;
(二)加強同駐在國投資促進機構和全國性商會、企業家聯合會等機構的聯系與溝通,了解其性質、職能和在投資促進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穩定、有效的投資促進渠道;
(三)加強對駐在國海外投資情況和投資動向、駐在國企業對我國投資環境和政策、投資效果的了解,協助國內主管部門作出決策;
(四)制定促進駐在國對華投資進程表,確立引資的量化中、長期目標,深入細致,促成駐在國對華投資的實際性項目。
(五)提供駐在國海外投資動向和對華投資商機,配合組織國內的投資促進活動及項目跟蹤等后續工作。
(六)中國投資貿易洽談會定于每年9月份在廈門舉行,做好該會的宣傳工作,爭取盡量多的有實力的企業與會。
四、重點援外處的職責任務
(一)熟悉我國援外方針、政策和工作程序,研究適應駐在國國情的援助方式,及時提出我國力可能、受援國需要的援助項目;
(二)按照國內主管部門的指示和委托,辦理政府間協議的商簽事項,督促、檢查我承辦企業執行協議的情況并及時處理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做好援外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援外技術組援外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及時報回重大情況;
(四)根據工作實踐探索我援外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五)制定對駐在國援外項目發展的中、長期發展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計劃的實施。
五、重點合作處的職責任務
(一)積極指導和幫助中國公司在駐在國開展承包勞務和經濟合作業務,及時提出市場開拓的建議,談判排除市場準入障礙;
(二)加強對駐在國中國公司的管理,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
(三)加強和駐在國有關部門的協商,及時處理突發事件,保護我外派人員的合法利益;
(四)注意駐在國市場的變化和動向,及時了解重點項目的進展情況并向國內反饋我國公司在外開展合作業務遇到的困難和重大事件;
(五)加強與駐在國有關單位的聯系,就如何開發駐在國市場提出意見和建議,推動駐在國外經業務的發展。
六、重點科技進出口處的職責任務
(一)宣傳我國政府技術進出口和出口管制方面的政策、法規,解答國外客商有關技術進出口和出口管制方面的問題;
(二)了解并反映駐在國技術進出口方面和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規和基本情況,探討與駐在國進行技術進出口交易和出口管制交流的領域、方式和可行性;
(三)加強同駐在國技術進出口促進機構、全國性商會、企業家聯合會等機構的聯合和溝通,注意搜集駐在國科技和高新技術產品的市場需求和信息,及時報回國內以供參考;
(四)同駐在國交涉、處理我技術轉讓、大型設備、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糾紛,管理和監督我國企業在駐在國開展技術進出口業務;
(五)制定對駐在國進行技術進出口的中、長期計劃,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方法保證計劃的實施。
七、重點中資企業管理處的職責任務:
(一)在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我在駐在國的投資導向并提出相關意見;
(二)加強與國內主管部門和中國企業的經營派出單位的溝通和聯系;
(三)每年向國內提交中資企業的經營報告,重大事項或突出事件隨時通報;
(四)對未經國內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國外組建的公司及設立的辦事機構,應及時向部里通報。
八、重點機電的職責任務:
(一)宣傳我國機電產品進出口方面的政策、措施及相關情況,解答外商有關機電產品進出口方面的咨詢;
(二)了解駐在國機電工業水平,收集駐在國機電進出口情況、政策變化、市場信息、標訊、合作意向等,定期反饋,協助企業尋找合作伙伴;編寫駐在國機電產品進口指南;
(三)及時預警駐在國對我機電產品的反傾銷措施,參與我機電產品在駐在國反傾銷訴訟工作;
(四)配合國內做好大型成套設備出口協調工作,參與建立正常出口秩序工作,了解大型項目進展情況及有關機電貿易公司經營情況,并對出現的重要問題提出意見;
(五)對駐在國設立機電貿易公司、建立加工裝配廠、維修服務中心和展銷分撥中心等提出意見,并對這些企業的業務經營情況進行了解和指導;
(六)反映我國出口機電產品質量問題,并協助有關部門監督企業加以解決。
一九九九年設立的重點經商處(室)如下:
重點調研處:英國、法國、意大利、德國、歐盟使團、俄羅斯、西班牙、瑞士、日本、新加坡、韓國、印尼、印度、伊朗、越南、菲律賓、卡拉奇(經商室)、美國、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加拿大、澳大利亞、埃及、伊拉克、駐日內瓦代表團經貿處;
另確定烏克蘭、南斯拉夫、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保加利亞、荷蘭、瑞士、芬蘭為有側重調研處。
重點貿易發展處: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歐盟使團、荷蘭、俄羅斯、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泰國、印度、菲律賓、越南、土耳其、巴基斯坦、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沙特、阿聯酋、南非、埃及、尼日利亞、香港貿易處。
重點引資處:英國、法國、意大利、歐盟使團、德國、荷蘭、比利時、瑞士、奧地利、丹麥、芬蘭、瑞典、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美國(紐約、芝加哥、舊金山)、加拿大(溫哥華、多倫多)、澳大利亞(悉尼、墨爾本)、沙特、阿聯酋、科威特、以色列、南非、日內瓦代表團經貿處、香港貿易處。
重點援外處:朝鮮、尼泊爾、斯里蘭卡、孟加拉、緬甸、蘇丹、也門、馬達加斯加、馬里、科特迪瓦、坦桑尼亞、毛里塔尼亞、贊比亞、津巴布韋、幾內亞、剛果(金)、剛果(布)、古巴。
重點合作處:俄羅斯、新加坡、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越南、柬埔寨、緬甸、日本、韓國、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尼泊爾、印度、伊朗、美國(洛杉磯)、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內瑞拉、智利、秘魯、哥倫比亞、巴布亞新幾內亞、伊拉克、沙特、科威特、阿聯酋、以色列、敘利亞、蘇丹、阿爾及利亞、利比亞、肯尼亞、埃塞俄比亞、馬里、科特迪瓦、南非、博茨瓦納、毛里求斯。
重點技術進出口處:德國、意大利、駐歐盟使團、希臘、丹麥、俄羅斯、烏克蘭、挪威、伊朗、日本、緬甸、巴基斯坦、馬來西亞、印度、韓國、美國、加拿大、敘利亞.
重點中資企業管理處:俄羅斯、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印尼、阿根廷、智利、南非、埃及、肯尼亞、紐約、洛杉磯、舊金山、漢堡、圣保羅總領館經商室。
重點機電處:歐盟(德國)、緬甸、巴基斯坦、伊朗、越南、孟加拉、柬埔寨、土耳其、美國、巴西、智利、秘魯、埃及、南非。
上述重點處(室)的設立是可多項設立的,是動態的和發展的,可以根據工作重點的轉移和業務發展的需要進行變動,于每年年底前進行總結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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