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爭議很常見,勞動爭議在下一上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那么大家知道勞動爭議處理的管轄是怎么規定的嗎?接下來詢律網小編將為大家解答。
日常生活中,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爭議很常見,勞動爭議在下一上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那么大家知道勞動爭議處理的管轄是怎么規定的嗎?接下來詢律網小編將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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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 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1)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2)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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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其管轄,或者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4、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決定駁回。
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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