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汽車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實施細則》的通知_全文
2025-07-0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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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汽車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實施細則》的通知(商建字[2006]4號)有關汽車行業協會:為做好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工作,根據《汽車品牌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汽車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實施細則》的通知
(商建字[2006]4號)
有關汽車行業協會:
為做好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工作,根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現將《汽車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汽車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工作,規范評估行為,確保評估公平、公正、有序進行,依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汽車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并委托汽車行業協會,組建汽車品牌銷售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四條 專家庫專家由汽車生產、銷售和服務、經濟、法律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五條 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
(二)具有高級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四)了解國家汽車發展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熟悉國內汽車行業生產、銷售與服務以及國外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能夠勝任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工作;
(五)汽車生產、銷售和服務專家從事汽車行業工作5年以上。
第六條 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根據評估工作需要,向社會聘請專家庫專家。
第七條 專家庫專家推薦評審程序:
(一)專家庫專家由其所在單位推薦。推薦單位按照汽車品牌銷售評估專家推薦表(見附件)的要求,將推薦名單和相關材料提交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
(二)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自收到推薦材料后20天內將審查結果通知推薦單位,向通過審查的專家頒發聘書。
第八條 發現專家推薦材料有虛假內容的,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對該推薦單位的所有推薦材料均不予受理。
第九條 入庫專家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結束時,經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復審,符合任職條件的可繼續留任。
第十條 專家在任期內調離原工作單位或辦理退休手續的,其所在單位及本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 專家庫專家總數一般保持在40-50人。
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將專家庫專家構成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當有關專家退出專家庫后,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增補專家。
第十三條 專家庫專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從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資質評估工作,不得擅自將被評估方的申請資料、評估內容及其他有關材料提供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資質評估工作期間,不得私自接觸相關的汽車供應商、品牌經銷商和其他利益方。
第十四條 專家庫專家應簽署保密協議書,并按照其要求參與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應書面通知有關專家退出專家庫,并告知所在單位: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資質評估工作的;
(二)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
(四)違反保密協議書規定內容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在受理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申請時,如對其資質條件存有疑慮,可委托汽車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其資質條件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根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委托和評估需要,從專家庫中挑選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
第十八條 遴選汽車行業專家委員會專家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隨機選擇與專業構成相結合原則。專家委員會既要根據評估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隨機遴選,又要體現不同專業的代表性;
(二)回避原則。與被評估方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專家不能參加評估。已遴選出的,專家本人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三)更換原則。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保持一定的更換比例,連續參加評估工作一般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的人數為5或7人。
第二十條 汽車總經銷商資質條件主要評估內容:
(一)汽車生產企業書面授權情況,包括:授權材料的法律效力,授權銷售汽車的品牌名稱、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商標、標識等;
(二)汽車營銷能力,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廣告促銷、網絡建設及其指導、產品服務和技術培訓與咨詢、配件供應及物流管理的具體內容組織機構、專門人員及構成說明材料。其中:網絡建設應明確網點布局、規模及進度;
(三)經營范圍中汽車品牌銷售的內容是否與汽車生產企業授權的相一致。
第二十一條 汽車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主要評估內容:
(一)汽車供應商書面授權情況,包括:授權材料的法律效力、授權銷售汽車的品牌名稱、銷售地域,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商標、標識等;
(二)經營范圍中汽車品牌銷售的內容是否與汽車供應商授權銷售的內容相一致,擬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及商標是否與汽車供應商授權的相一致;
(三)經營場地、設施及專業服務人員與經營范圍、規模是否相適應。
第二十二條 汽車行業協會根據評估委托,組織專家委員會評估工作會議。專家委員會評估工作會議以專家會審的形式召開,可采取“分別審閱,集中討論”或“集中審閱,集中討論”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應以專家身份出席會議,并客觀、公正的參與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通過評估的評審意見須經專家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并簽字。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依據專家委員會評審意見出具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認為被評估方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或資料申報不充分的,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可以暫緩提出評估意見。
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應將暫緩評估的意見及相關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接受委托的汽車行業協會,應當自收到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汽車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申請人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成立專家委員會,完成評估工作,并向其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 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資質條件評估工作接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附件:
汽車品牌銷售評估專家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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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別│ │出生年月│ │(2寸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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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 │ │健康狀況│ │ 片) │
│ 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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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 │ │ 郵編 │ │ │
│ 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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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 │政治面貌│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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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電 │ │傳真│ │ 宅電 │ │ │
│ 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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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 手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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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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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肆、結 │所學專業 │學歷│學位 │
│ )業時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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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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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專業 │□汽車生產 □汽車營銷 □網絡規劃 │
│ │ □法律 □經濟 □服務 □管理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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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作時 │年 月 │累計從事汽車及相│ │
│ 間 │ │ 關專業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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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稱 │ │ 職務及任職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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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 │ │
│ 人 │ │
│ 專 │ │
│ 業 │ │
│ 特 │ │
│ 長 │ │
│ 與 │ │
│ 成 │ │
│ 果 │ │
│ 介 │ │
│ 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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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 │ │
│ 會 │ │
│ 兼 │ │
│ 職 │ │
│ 情 │ │
│ 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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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 起止時間 │工作單位│從事何專業技│職務│
│ 要 │ │ │ 術工作 │ │
│ 學 ├───────┼────┼──────┼──┤
│ 習 │年 月 │ │ │ │
│ 與 │至 年 月 │ │ │ │
│ 工 ├───────┼────┼──────┼──┤
│ 作 │年 月 │ │ │ │
│ 經 │至 年 月 │ │ │ │
│ 歷 ├───────┼────┼──────┼──┤
│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 ├───────┼────┼──────┼──┤
│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 ├───────┼────┼──────┼──┤
│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 ├───────┼────┼──────┼──┤
│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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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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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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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 │ │ │
│ │ 至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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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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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道│ │
│德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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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人(簽章): 推薦單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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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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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 │
│ 家 │ │
│ 所 │ │
│ 在 │ │
│ 單 │ │
│ 位 │ │
│ 推 │ │
│ 薦 │ │
│ 意 │ │
│ 見 │ │
│ │負責人(簽章): 推薦單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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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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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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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熟悉行業:此項為多選,在“□”內打“√”;如另有專業特長,請在“其他”選項后填寫;
2.個人專業特長與成果介紹:填寫技改項目、科研課題、發表論文、出版著作、專利、獲獎情況等;
3.社會兼職情況:主要填寫汽車及相關行業兼職情況;
4.主要學習工作經歷:學習經歷從大學開始按年份填寫;
5.表格不夠,可另附頁;
6.照片要求:不應采用紅色背景;
7.推薦表應本人填寫,企業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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