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2025-07-0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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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國土資發〔2018〕3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xx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8〕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xx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有關規定,嚴格、規范新增耕地管理,確保新增耕地數量真實、質量可靠,現就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核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核定范圍
各級各類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新增耕地,實行歸口管理、統一核定。2017年1月1日以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等部門立項并組織實施以及社會主體自主實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各類項目”)的新增耕地,按照本文件規定及相關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納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圍,確保新增耕地位置、地類、面積、質量等別等真實、準確。
二、統一核定條件
新增耕地核定前,各類項目建設主體負責收集整理并確認新增耕地核定有關基礎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負責。各類項目建設主體提交的項目竣工報告(或驗收文件)、竣工圖等圖件資料和竣工后項目區建設范圍(位置坐標)以及新增耕地地類、數量、質量等別等有關情況說明,作為新增耕地核定的必備要件。
按照《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 農業部關于切實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統一上圖入庫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15號)有關要求,各類項目信息應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及時上圖入庫。新增耕地的面積、地類、平均質量等別、項目實施前后耕地平均質量等別等信息,均應在項目立項、驗收階段作為上圖入庫必填信息進行填報。
三、嚴格核實認定
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遙感監測、土地變更調查、耕地質量等別評定成果等,依托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采取內業核實與外業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按照縣級初審、市級審核、省級復核的程序,逐級把關,嚴格核定新增耕地。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各類項目建設主體提供的新增耕地核定有關基礎資料和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的項目上圖入庫信息,依據相關技術規程和要求,以項目開工前最新土地變更調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和耕地質量等別圖為底圖,對比分析項目實施前和竣工后地類、位置、耕地面積與質量變化情況,核實認定新增耕地數量,評定新增耕地質量等別,核算新增耕地產能。形成新增耕地核定初審結果后,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填制《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參考樣式詳見附件2),逐級上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后,形成新增耕地數量、新增糧食產能和新增水田面積等3類指標信息。
經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復核通過的新增耕地指標信息,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統一入庫,系統自動生成全國統一編號的《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核定結果單》(樣式詳見附件3),做到新增耕地指標信息可追溯、可跟蹤、可核實。新增耕地核定結果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及時進行變更。
四、落實核定責任
為保質保量做好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政府領導、國土牽頭、部門協作、上下聯動”的要求,根據本地實際建立核定工作機制,明確部門分工,強化協作,落實共同責任。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完善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制度,細化工作流程,強化監管和指導,確保新增耕地數量質量到位。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格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全程管理,統籌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和新增耕地核定工作,確保新增耕地核定及時、結果準確、真實可靠。各級土地整治等相關專業機構要發揮技術優勢,在新增耕地核定、耕地質量評定、統一上圖入庫、土地變更調查等方面做好技術支撐工作。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新增耕地核定工作監督檢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年度抽查項目數量不低于15%的比例、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年度抽查項目數量不低于30%的比例開展實地檢查,發現問題,督促及時整改到位。部將組織開展新增耕地核定情況抽查,適時通報抽查結果。
2018年3月3日
附件:
1.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核定技術要求(試行)
2.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參考樣式)
3.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核定結果單(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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