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中心的性質、條件、權利和義務1.合作中心是衛生部和世界衛生組織共同審議確定的。是以與世界衛生組織技術合作的方式,促進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和為世界衛生組織提供可借鑒的經驗。
一、合作中心的性質、條件、權利和義務
1.合作中心是衛生部和世界衛生組織共同審議確定的。是以與世界衛生組織技術合作的方式,促進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和為世界衛生組織提供可借鑒的經驗。其主要內容是推廣先進的適宜技術,防治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開展衛生體制等方面的研究。
2.合作中心應具有較高科學技術水平和較強工作能力,人員素質好,技術裝備先進,在國內享有一定的聲譽。在促進國際科技合作與國內技術交流,培養人員等方面應起輻射示范作用。
3.合作中心在指定的期限內,要按照確定的工作職能,認真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同時按世界衛生組織的條例享受其權利。
二、合作中心的對外聯系工作
1.合作中心向世界衛生組織申請的合作項目,需報衛生部有關業務司局、科技司和外事司審定。申請合作項目應本著為我所需,同時考慮是世界衛生組織感興趣的領域。選題時凡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防關系密切或國家規定保密的領域不要列入合作項目。計劃要切實可行,一般可安排年度或2至3年的計劃。
2.為開展合作研究,合作中心需申請世界衛生組織資助派員出國進修、專業考察、請國外專家來華指導或辦班講學、申請購買儀器設備和國內辦班需要的地方費用等,要在當年的3月底前寫出專題報告送衛生部的有關業務司局科技司和外事司審批,并由衛生部的外事司同世界衛生組織協商。
3.申請世界衛生組織合同性技術服務項目,事先由合作中心負責人同世界衛生組織有關部門聯系,獲對方認可后,報衛生部有關業務司局、科技司和外事司,經審核批準后,申請材料由外事司提交世界衛生組織。
4.合作中心在同世界衛生組織有關業務部門進行已經確定的合作項目的業務聯系,一般經所在單位或中心負責人批準即可進行,同時報衛生部備案(有關業務司局、科技司、外事司各1份);如在執行合作項目中出現新的情況,需要修訂原項目,要報衛生部審批。
5.合作中心向世界衛生組織索取有關的免費書刊資料、小量試劑、實驗動物、菌種、樣品等,不需要審批。
6.國內公開、未或不公開發行的書刊資料,在同世界衛生組織及國外機構進行交換時,按國保〔1990〕28號、62號文件要求辦理。
三、合作中心的組織管理
1.衛生部各主管司局負責合作中心的業務歸口管理,科技司負責綜合管理,外事司負責對外工作。
2.合作中心任期屆滿擬繼續作為合作中心,應在到期前六個月提出申請,申請報告連同任期內的工作總結材料送科技司、外事司審批。對任期內履行職能較好并有成績的,可由衛生部與世界衛生組織協商繼續確認為合作中心。對任期內履行職能不好,開展工作較差的合作中心可不再確認為合作中心。
四、合作中心的工作報告
合作中心每年年底必須將合作中心職能內的工作進展情況寫出年度報告,于翌年2月底前送科技司、外事司、業務主管司局及世界衛生組織駐華代表處,并由代表處轉送西太區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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