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分不清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之間有什么區別,今天,詢律君就來和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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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設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承包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民法典》頒布后,仍分兩章規定承包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并保留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未規定的,適用,適用承包合同的有關規定(民法典第808條)。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之間具有相通性,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都是《民法典》規定的有名合同,二者均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并交付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本質上屬于承攬合同,是一種不動產建設相關的承攬。
建設工程合同本質上屬于承包合同,具有與一般承包合同相同的特點。但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建設工程合同的設立、生效和履行仍不同于承包合同。具體區別如下:
1.主體資質要求不同。建設工程的主體是具有相應工程建設資質的法人,合同的定作人可以是合格的法人、其他單位或個人。
2.合同的重要性不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民法典沒有規定合同的形式,所以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
3.行政審批規制的強度不同。建設工程合同一般涉及規劃許可證,需要規劃審批程序,可能涉及勘察、設計、施工部分或全過程,承包合同一般只承包工程或工程施工附屬部分,無需特別履行施工申請和審批程序。
4.案因所指的合同類別不同。
民事案件的原因應當根據當事人訴訟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原因條例》等有關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主要包括加工合同糾紛、定制合同糾紛、修復合同糾紛、復制合同糾紛、測試合同糾紛、檢驗合同糾紛、鐵路機車、車輛建設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主要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鐵路建設合同糾紛、農村建設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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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的法律知識。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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