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郵政局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國家郵政局代發養老金的通知
2025-07-0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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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郵政局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國家郵政局代發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函〔1999〕12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郵政局:為進一步貫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郵政局關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國家郵政局代發養老金的通知
(勞社部函〔1999〕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郵政局: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精神,推動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全面開展,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現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國家郵政局代發養老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郵政局簽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郵政局代發養老金協議書》,明確各自的權力和責任,統一和規范各自的業務流程,加強在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宣傳、人員培訓、計算機軟件開發、離退休人員數據庫的建立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工作制度和聯系網絡,及時溝通交流有關工作信息和情況,為廣大的離退休人員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
二、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養老金發放日前兩個工作日,將離退休人員名單和發放金額等有關資料提供給當地的郵政局,并將款項足額劃入郵政局提供的帳號。郵政局各營業網點應針對離退休人員的特點,簡化養老金領取手續,在離退休人員自愿的前提下,為其開立郵政儲蓄帳戶、辦理儲蓄存折、綠卡。郵政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離退休人員免收手續費(包括儲蓄存折、綠卡工本費和查詢費);養老金異地發放,按郵政匯兌匯款標準減半收費。
三、郵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營業網點數量多,遍布城鄉,郵政設施貼近百姓生活的特點,利用郵政投遞隊伍聯系千家萬戶的優勢,做好養老金本地和異地發放工作。尤其是對老少邊窮地區和患病、高齡、殘疾等領取養老金有困難的離退休人員,要結合自身的條件采取約定、通知、投遞到戶等多種方式,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務。同時,郵政局應盡可能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了解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情況,共同做好養老金的安全、足額、準確發放工作。
四、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后,離退休人員原來享受的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各項待遇由原企業負責支付,郵政局可與企業就這些待遇的發放簽訂協議,委托郵政局代發、代扣,盡可能統一辦理。在離退休人員居住較集中的地區,應開設養老金發放窗口,并開展相應的宣傳、查詢服務。
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辦公手段的現代化,建立離退休人員數據庫、將離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納入計算機管理。各級郵政局要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現計算機管理和軟件開發等提供必要的幫助。
六、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郵政局要積極開展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宣傳、解釋和咨詢工作。要定期組織對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進行檢查,認真聽取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及有關部門對這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嚴禁拖欠、挪用養老金行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七、各地社會保險機構和郵政局要加強聯系,不斷完善工作流程,對開展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認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郵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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