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對破產的概念有所了解,在日常生活中也聽見或者親身經歷過公司破產,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具體破產后清算與重整有什么不同。那今天,詢律君就來和大家聊聊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的區別,一起來看看吧~
想必大家都對破產的概念有所了解,在日常生活中也聽見或者親身經歷過公司破產,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具體破產后清算與重整有什么不同。那今天,詢律君就來和大家聊聊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的區別,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我們要清楚這兩者的概念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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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是指清算組在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后,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
破產重組是指經各方利害關系人申請,在法院主持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有破產原因但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進行業務重組和債務調整,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經營能力的法律制度。
其次,這兩者之間的區別總結下來有以下幾點不同:
1.兩者申請的前提情況不同。破產清算重組雖然都是在企業法人不能到期清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啟動的,但破產重組的前提是法人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并經各方利害關系人協商同意。
2.申請人也是有所不同。破產清算的申請人只能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但重組申請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權人或者是債務人股東。而且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金融機構。
3.兩者的申請的目的也不同。重組企業可以采取多種重組措施,恢復經營能力,償還債務,避免破產,除延期或減少償還債務外,還可以免費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減少或增加注冊資本,向特定對象發行新股或債券,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重組的目的是維持公司的業務,而不限于公司本身,因此必要時也可以解散原公司,設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與其他公司合并。而破產清算的目的是公平償還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消滅破產企業。
4.申請破產時管理者的職責不同。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管理者主要負責管理,全面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在重組中,管理者更像是監督者,監督重組活動。
5.對擔保物權的限制有所不同。不放棄權是基于擔保物權和特別優先權的優先受償權。行使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組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這是兩者之間的一個很大的區別。限制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確保債務人不受擔保財產執行的影響,不能進行重組和挽救。
6.債務人的權力有所不同。在重組過程中,債務人可以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和實施重組計劃。除非債務人有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外,根據新破產法,在重組期間,經債務人申請和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管理財產,制定重組計劃,負責重組計劃批準后的實施。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能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經理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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