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業的實際運作中,存在部分人員通過掛靠公司的方式承接工程項目的情況。一旦出現農民工工資被長期拖欠的狀況,這不僅關乎農民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復雜的法律與責任問題。此時,農民工應如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維權行動?而在這種掛靠承接項目的模式下,相關責任究竟該由掛靠者、被掛靠公司,還是其他主體來承擔?這些問題值得深入剖析與明確。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案件情況:
張某為承包工程,掛靠在李某公司,并以李某公司的名義從王某公司處轉包五新鋼模鋼構項目的安裝工程,農名工趙某等人在該工程中從事施工工作。項目完工后,因項目工人部分工資未發,農民工趙某等人向當地縣人社局投訴,該局在查出的過程中組織了張某、李某、王某和趙某等人進行四方協調,張某對拖欠農民工的工資數額進行確認,王某公司同意以自己確認的未付工程款為限代付農民工工資,并按比例折算代付數額。結果王某公司按比例已實際代付工資,但剩余部分張某、李某公司、王某公司均未支付。于是趙某等人多次催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本案中,農名工趙某等人如何要回自己的工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詢律釋法:
案件中,張某招用趙某等農民工從事工程項目的安裝工作,趙某等農民工提供勞務,張某應依約支付報酬;李某公司允許張某以公司名義承攬工程,對張某拖欠農民工工資亦應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涉案的王某公司相對于分包單位,系施工總承包單位,故對分包單位工資發放情況有監督義務,對分包單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有先行清償的義務。因此,如果張某不支付趙某等農名工工資,李某公司要承擔清償工資的責任??偝邪鼏挝煌跄彻驹趶埬?、李某公司未支付工資的情況下要承擔先行清償責任。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以掛靠公司名義承包工程,卻久拖農民工工資不還,誰該擔責?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