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出軌”是一個沉重且敏感的話題。當夫妻有一方出軌,原本平靜的家庭被打破,接踵而至的往往是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權爭奪等一系列復雜問題。今天,咱們就來詳細聊聊這兩個關鍵問題。
一、夫妻有一方出軌財產怎么分割
在財產分割方面,很多人都有一個誤區,認為只要一方出軌,就應該 “凈身出戶”。但在現實法律中,并沒有 “凈身出戶” 這一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有一方出軌,被認定為是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適當多分財產給無過錯方。但這并不意味著過錯方就會完全分不到財產。
比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會根據出軌方的過錯程度、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如果出軌方只是偶爾有一些輕微的出軌行為,可能在財產分割上影響相對較小;但如果出軌方與他人長期同居甚至重婚,那么在財產分配時,無過錯方獲得的比例會明顯增加。
此外,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會對財產分割產生重要影響。如果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出軌情況下的財產分配方式,那么法院一般會尊重協議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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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撫養權的劃分,一切以孩子的利益為出發點。法院在判決時,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或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等特殊情況,孩子也可能隨父方生活。
2、對于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一方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對于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確定撫養權時,法院會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孩子愿意跟誰生活,在其他條件相差不大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將撫養權判給該方。
包括經濟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工作性質、性格修養等。比如,一方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夠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條件,在撫養權爭奪上就更具優勢。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另一方雖然經濟條件稍差,但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孩子,對孩子的成長更用心,也可能獲得撫養權。
比如父母雙方與孩子的感情基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有能力幫助照顧孩子等。如果一方的父母長期幫忙照顧孩子,且孩子與他們感情深厚,這也會是法院考慮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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